findinger999 发表于 2009-9-6 11:34

首先,各个州的行政条例,关于EG和NE的规定,没有与法律对立的情况,也与欧盟法没有冲突。恐怕也不太可能吧,毕竟行政条例是依法条制定的,相当于大陆的法律实施细则。现在的问题是个并集问题。

"在欧共体的实践中,多数情况下欧共体法与成员国法是互相补充的,但两种法律制度也可能同时规范相同情况。此时,如果有直接效力的欧共体法与成员国法规定不一致而发生冲突,则哪种法律制度优先?对此,基础条约未做明确规定,欧洲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共同体法优先原则。"

真是因为NE 与EG不冲突,而且EG没有规定具体的养老金缴纳期限,所以在法律实施细则上留下了空间。

法律实践与行政程序是两个概念。

findinger999 发表于 2009-9-6 11:42

仔细看看关于EG的法律条文吧,他们留出了相当大的执法空间。

wnr02 发表于 2009-9-6 16:23

所谓的行政条例(interne Weisung/Anwendungshinweise)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经常发生,这包括新的法律出台了,行政条例没有得到及时修改,或行政条例的制定者是否对法律正确理解。在执行中,外事局的公务员也有可能误解,他们的工作毕竟不像律师,法官那样需要严格的法律考试。像那个有些地方在执行的学习时间最多算2年半,就是违法的。
EG里的对养老保险的规定,的确留有空间。对这点各州的行政条例起到重要作用。

irvine 发表于 2009-9-7 08:00

貌似关键问题还是看各州的Anwendungshinweise。比如最为严格的BW,到底有没有针对EG保险的条例?他们公开过没有?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findinger999 发表于 2009-9-7 15:09

我看过不同语言版本的EG,目前的两种算法都没有错误,谈不上违法。

首先,这个EG本身性质上说只是个指导意见。所以本身EG的条款说的相当的模糊,原因就在于给出各个成员国足够的行政空间。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对照看看。

第二,§4-2, para 2中只是说以学习和短训为目的的拘留只可以被算作一半§3-2a时间。而§3-2本身是指出EG不适合目标人群。也就是说按照EG的说法,学习时间在严格意义上是不计算的。但是, §4-2, para 2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使用了"可以",而不是"必须"。也就是说,技术上,EG已经明确指出具体如何计算时间看各地的办事机构的行政条例。

第三,目前的操作中越来越多的倾向是EG与NE 的条件合并。具体的操作还是看条例或是约定俗成的操作规程。大家可以找找有没有相关的判例,我的理解是,就目前的情况,估计不会有对申请人有利的判决。我猜,如果有人学了8年,工作了1年的话,在两年半上起诉,法院一拖,拖个一年多,来回程序上一走,就快到时间了。到时候外管局在拖拉一下,2点5年工作的条件就满足了,这还是假设其他条件在审理期间不变。因为毕竟还有其他条款,尤其开始的(7),明确讲了要求多少社保和税是成员国的事情。

可以说学习时间算2年半,已经是相当大的优厚条件了。所以有的地方根本就不算学习时间,也不能告他违法。这种条款空隙的红利究竟能拿多久,听天由命了。

findinger999 发表于 2009-9-7 15:11

所谓的行政条例(interne Weisung/Anwendungshinweise)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经常发生,这包括新的法律出台了,行政条例没有得到及时修改,或行政条例的制定者是否对法律正确理解。在执行中,外事局的公务员也有可能误 ...
wnr02 发表于 2009-9-6 17:2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留的空子多的去了。

骷髅小兔 发表于 2009-9-7 15:22

在哪里查自己交了多少个月的社保啊?我也去查查看

wnr02 发表于 2009-9-8 17:30

首先EG在德国是作为法律条文(Aufenthaltsgesetz)来执行的。
§ 9b Anrechnung von Aufenthaltszeiten
4.Zeiten eines rechtmäßigen Aufenthalts zum Zweck des Studiums oder der Berufsausbildung im Bundesgebiet zur Hälfte.
已经说得很清楚,只要Aufenthalt的目的是Studium(签证上一目了然),就将这段时间作一半的计算。没有附加任何条件,没有wenn,aber...等词汇。如果某个地方的Anwendungshinweise对此附加了条件,就是违法的。
用不着自己去查看法律条文,去当地的法院咨询下就知道,这个就是我去当地法院咨询的结果,直接去问法院最省事,比外事局还权威。
5年居留只是EG的条件之一,对于Lebensunterhalt法律条文规定的不够细,行政条例就起到重要作用。

findinger999 发表于 2009-9-8 18:51

最好是有法院的判例,否则如何体现法院咨询结果的权威性。另外拘留时间仅仅是NE或EG发放的必要条件之一。

pluto 发表于 2009-9-10 15:18

首先EG在德国是作为法律条文(Aufenthaltsgesetz)来执行的。
§ 9b Anrechnung von Aufenthaltszeiten
4.Zeiten eines rechtmäßigen Aufenthalts zum Zweck des Studiums oder der Berufsausbildung...
wnr02 发表于 2009-9-8 18:30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5年居留只是条件之一。
要命的是要60月的养老保险阿,如果除了打工的几个月交过养老保险外,其他都是工作时间,
60月,5年工作才能满足呢!上学时间就算你上了10年,没有交养老保险,那你还要继续交完60月保险才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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