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nieQ 发表于 2009-9-10 20:28

和同事打起来了,她要告我打伤了她

昨天和同事吵了起来,她堵着我吵,我气不过,把她推开,想走开,可是她撞到了旁边的架子脚上,她说腿上的一块受伤了,说很疼,可能后来会青一块。然后,今天他们就要去找警察。 我有点害怕,不知道会有什么后果。

chengcheng888 发表于 2009-9-10 20:33

最多罚点钱吧!

江南织造 发表于 2009-9-10 20:37

有证人吗

wennieQ 发表于 2009-9-10 20:39

看见全过程的只有一个,但是后来听到她哭闹的就有三个还是四个。

sehrgut007 发表于 2009-9-10 20:44

你的同事真是彪悍啊。。。。

☆笑着流泪★ 发表于 2009-9-10 20:47

{:5_352:}。。。

wennieQ 发表于 2009-9-10 20:50

同事虽然是彪悍,可是毕竟是把握给激怒了,我先动了手。如果我不想把她推开,而是自己调头走掉,就没有这档子事情了。没办法, 难啊。

ChipsAhoy 发表于 2009-9-10 20:51

{:4_280:}
这事会受理么

celinecy 发表于 2009-9-10 20:54

{:5_390:}这点小事怕啥。除非目击的那个同事跟她交情特好偏帮她作伪证,否则你就一口咬定是她自己过来推你没站稳磕到的就行了。事实是她自己堵着你争吵,具体的推搡没什么其他人看清楚的话,就是aussage gegen aussage,又没什么大伤又没有证据,不会有什么后果的,你态度要强硬坚持。有些德国神经病就是整天没事发飙的,没死没残警察才没那么多精力管,怕她个鬼...

么○○○六七 发表于 2009-9-10 21:00

还行
不会很严重吧
我还以为是揪着头发打

wennieQ 发表于 2009-9-10 21:02

那个同事和我们交情都不怎么样,都是面子上过的去,有了事就互相拆台的那种。
我说她推我,是在是站不住脚,她是把两只手弄成一个碗型,在我面前比划,说“你哭啊,你哭啊”,意思是接我的眼泪。可是我当时不知道她说的是什么意思,觉得竟然都比划开了,这是欺人太甚。然后我就试图把她推开。
估计是不会有什么大的伤,最多最多青一块。不知道她想要多少SCHMERZENGELD。?

wennieQ 发表于 2009-9-10 21:05

反正很烦人,工作中的MOBING,真的是存在的,想起来就气得牙根痒痒,要是发作起来,轻了不解决问题,重了自找麻烦。这么一闹不要紧,不管吃不吃官司,可能工作都不保了,毕竟人家是FESTGESTELLTE,我只是个AUSHILFE。

PimmsL.D.N. 发表于 2009-9-10 21:08

你能不能去找个心理医生治疗并开个证明,受了精神重创,
她给你言辞的侮辱,对你来说是一种traumas,造成焦虑和抑郁,
她身体上的损失,你精神上的创伤,
要索赔大家一起索

Wodka 发表于 2009-9-10 21:13

这个事情是可大可小的,关键是看你的同事会怎么做了。如果她坚持要报案,如果其他同事给她作证(有利于她),那么你要倒霉的。

wennieQ 发表于 2009-9-10 21:19

大?能大到哪里去,毕竟她最多最多青了一块。总不能说我要谋杀吧

Wodka 发表于 2009-9-10 21:19

根据宪法第一款: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Art.1 GG)。这里的"尊严"包括精神上、物质上和肉体上。宪法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写到:每个人都有维护他生命和肉体不受损伤的权利(Art.2 Abs.2 GG)。也就是说,一个人不受到别人的污辱和肉体侵犯是宪法保障的权利。根据宪法的这一精神,在德国刑法(公法)和民法(私法)中都分别对暴力行为作了处理。

打人是犯罪行为 (Koeperverletzung)

德国刑法中明确写到:如果谁损伤别人的身体或健康,将被判处最高五年的徒刑,或者罚款:

Wer eine Person koeperlich misshandelt oder an der Gesundheit beschaedigt, wird mit Frei-heitsstrafe bis zu fuenf Jahren oder mit Geld-strafe bestraft (§223 StGB).

到什麽程度就已经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损伤别人的身体"?根本不用到把人打伤的程度。根据判例,朝别人脸上打一拳就已经构成犯罪(判例 Duesseldorf NJW 94,1232),打了别人一记耳光也已经构成犯罪(判例Bay NJW 91,2031)。甚至根据联邦法院判例,这种对别人身体的损伤都没有一定到别人疼痛的程度。例如有个学生因为老师没让他过中学毕业,气得经常在三更半夜到老师家门口乱叫,结果被判刑,因为他故意影响了别人的身体。还有人半夜通过电话来扰乱睡觉,如果你因此而经常夜里神经紧张的话,则该打电话扰乱的人也将以损伤他人健康罪而被起诉。

Maisonette 发表于 2009-9-10 21:20

{:4_289:}

happyfly365 发表于 2009-9-10 21:22

扯淡
根据宪法第一款: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Art.1 GG)。这里的"尊严"包括精神上、物质上和肉体上。宪法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写到:每个人都有维护他生命和肉体不受损伤的权利(Art.2 Abs.2 GG)。也就是说,一个人不受到别人的 ...
Wodka 发表于 2009-9-10 21:19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Wodka 发表于 2009-9-10 21:22

在德国是很少有人敢轻易动手打人的。因为这样不仅自己有可能被罚款甚至坐监狱,而且将在你的犯罪记录上被记上一笔。于是所有与道德有关的大学专业,如法律、教育、医学等,都不能读了;所有公共职业,如在大学担任教授或助教,担任国家公务员等都不能担任;如果是外国人,则根据外国人法§47 Abs.2 Nr.1 AuslG,如果谁被判刑,并且没能得到保外,则通常情况下一概驱逐出境。

自卫(Notwehr)

如果别人打你,你是否可以还手?这就要看具体情况。根据刑法§32 StGB,如果是出於自卫(Notwehr)的情况,你的还手才不算犯法。所谓的自卫是指:为了避免或阻止对方对你或对第三者的非法进攻。

Notwehr ist die Verteidigung, die erforderlich ist, um einen gegenwaetigen rechtswid-rigen Angriff von sich oder einen anderen abzuwenden (§32 Abs.2 StGB).

一、自卫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立即阻止别人打你或打第三者(BGHSt 27, 336)。也就是说,不仅对方打了你,而且目前还有可能继续打你,这时你就可以打对方,以"阻止"对方进一步打你。如果对方打了你後已经被人拉开,或对方见势不妙就自己停止甚至逃跑了,这时你就不能再追打对方。如果打,则你也在犯罪。

二、自卫分两种:防卫(Schutzwehr,即别人打你只是用手挡开或躲开),反击(Trutzwehr,即反过去打别人)。在反击中,只要是出於阻止对方的目的,即使有点过份也是容许的(判例NJW 80,2263)。而且在反击中经常带有很大的火气和报复心理,只要这样的报复目的没有过份地超过自卫的目的也是容许的。当然,反击程度也不能太过份(判例BGHSt 24, 356, 358),例如没有到万不得已,就不应当用枪(判例NStZ 89, 474)。从这意义上来说,你反击的程度只是为了能阻止对方的进攻。什麽程度才能算是合适的,就要看当时对方进攻你的程度和你手头所具有的反击手段。如果对方只是推了你一下,你马上就拿起一块石头砸过去,这就有点过份了。

Wodka 发表于 2009-9-10 21:25

综上所述,你可以用自卫来替自己辩护。不过我也不是很清楚这方面的法律,上面的文字是拷贝钱跃君的一篇关于打架的文章。

如果真有麻烦,建议你去问问欧华导报的主编钱跃君,www.chinesen.de,只要是中国人有法律上的麻烦,他一般都乐意帮忙的。

happyfly365 发表于 2009-9-10 21:25

推一下不可能有事的,又没有按在地上打,就算报警了也没关系,交给律师处理就行了。

wennieQ 发表于 2009-9-10 21:28

律师费那么高昂,难道真的要倾家荡产么?

happyfly365 发表于 2009-9-10 21:31

律师费几百块搞定没问题。要想省钱,先咨询一下律师不要钱的,千万跟警察不要乱说话就对了。你可以不说,但是说的就作为呈堂证供。。。

Wodka 发表于 2009-9-10 21:33

律师费那么高昂,难道真的要倾家荡产么?
wennieQ 发表于 2009-9-10 21:28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第一,事情已经发生了,不要多去想,看看你那个同事下一步采取的行动再说,
第二,如果真被起诉了,请律师之前去问问钱跃君,他肯定有办法,
第三,吸取教训,以后不要轻易动手。

G-G 发表于 2009-9-10 21:35

如果对方有受伤的外部表现,应该就算是身体伤害了,但有多严重,就看检察院了。
你要说清楚的是,对方给你造成威胁,你只是为了想躲避她,而她受伤完全是UNFALL,是在你躲避的过程中造成的,你并没有主动想伤害她。
学生没有收入,罚款是不可能的,如果没有到坐牢的程度的话,应该就没有什么事。

happyfly365 发表于 2009-9-10 21:42

不用自己吓自己了,打没打痛快,还担惊受怕。你同事要告你先要验伤,还要有证人证词是你打她,这点小事检察官要是成天处理这些案子那才是吃饱了撑的呢,浪费纳税人的钱。

活在德国 发表于 2009-9-10 21:45

赶快找律师,别自作主张。

火之舞 发表于 2009-9-10 21:46

楼主,我很同情你的现状,也很理解你当时的心情。不过有句话,我不知道该不该说,受外伤的毕竟不是你,而是你所谓的那个同事,有时候事情真的没你想的那么坏,其实,就算是伤到她了,就算是以前的感情不好了,今天也可以去弥补,你要用自己的真心去换别人的真心,这样才可以在工作单位拿到人缘,我真的不希望我们中国人像德国总说的那样,跟别人交流少,每每都是zurueckhaltend。这个词虽不是贬义,不过确实在平时的生活工作中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不便。人和人发生冲突肯定是因为误会,很少有确实是因为很大的事情发生的悲剧。因为确确实实的冲突发生的悲剧也肯定不是推一下搡一下这么简单,起码是要见血的,不是吗?

所以,如果确实是因为误会,你也想保住你的饭碗的话,不如以和为贵,拿点小礼物去看看这位所谓的同事,隔膜不存在的话,自然误会就会消除。希望你能想想我说的话。

Wodka 发表于 2009-9-10 21:47

不用自己吓自己了,打没打痛快,还担惊受怕。你同事要告你先要验伤,还要有证人证词是你打她,这点小事检察官要是成天处理这些案子那才是吃饱了撑的呢,浪费纳税人的钱。
happyfly365 发表于 2009-9-10 21:42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只要有人去告了,刑事申请书(Strafantrag),警察就的立案,这个不分事情大小的。警察交给检察官,检察官如果认为事情很小,就会提议受害人进行私人起诉(Privatklage)。

我估计楼主的同事最后肯定是进入私人起诉(Privatklage)的程序。这样会有一次调解的过程,对方律师这时会提出赔偿要求。

happyfly365 发表于 2009-9-10 21:49

以和为贵,这才是王道。还是你说的好。

楼主,我很同情你的现状,也很理解你当时的心情。不过有句话,我不知道该不该说,受外伤的毕竟不是你,而是你所谓的那个同事,有时候事情真的没你想的那么坏,其实,就算是伤到她了,就算是以前的感情不好了,今天也 ...
火之舞 发表于 2009-9-10 21:4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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