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rtoffelnsalat 发表于 2009-11-21 00:38


我又编辑了。
alles_lachen 发表于 21-11-2009 00:29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行乐
谢谢

rainbow929 发表于 2009-11-21 10:49

看了下,联名账户好像就是针对一方突然发生变故的时候有用。。。但是平时来说有点麻烦是吧?什么都要夫妻俩一起到场才能办理。。。

dewmorn78 发表于 2009-11-21 11:07

我说一下哈,我老公的外婆去世后,她的名下还有不少存款,我婆婆的妹妹有老太太的帐户全权委托,老太太去世后,那些存款就取出来了,我婆婆和她妹妹平分了,没有听说任何和律师有关系的。只是老太太留下的房产,按照以前签署的法律文件,通过律师把房产换成我婆婆的名字了。

飞在德中间 发表于 2009-11-21 12:43

我说一下哈,我老公的外婆去世后,她的名下还有不少存款,我婆婆的妹妹有老太太的帐户全权委托,老太太去世后,那些存款就取出来了,我婆婆和她妹妹平分了,没有听说任何和律师有关系的。只是老太太留下的房产,按照 ...
dewmorn78 发表于 2009-11-21 11:0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应该算生前赠于吧,所以不用交遗产税的

dewmorn78 发表于 2009-11-21 13:03


这个应该算生前赠于吧,所以不用交遗产税的
飞在德中间 发表于 2009-11-21 12:4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房产不清楚交没交。但是那个钱可没有交的,我知道的是我婆婆和她妹妹给老人办完后事,然后把剩下的钱直接分了,没交税。倒是那个房子的事情折腾了一段日子,毕竟要根据以前的协议土地房屋更名,还有老太太还有不少地,老太太以前是农民,地不少,都要重新更名之类的,好像没有听我老公说道遗产税。总之我不清楚地和房子到底咋回事。钱我倒听说不少,因为我老公也从他妈妈那里分到了老太太留下的钱。

josi 发表于 2009-11-21 14:57

看完了,没懂。既然是联名帐户,里面的钱怎么能只是老公的,就算老公是主卡,没有思维了,但是他妻子也应该是第一监护人吧,怎么也轮不到政府律师呀,这种情况有点儿怪。但会不会这种情况与是否联名帐户问题不大,最主要的是做为家庭主妇的妻子根本没有自主收入,不然的话她完全可以重新申请自己的帐户,但是她现在只能用自己丈夫赚到的钱,那么在丈夫出现这种情况时她会受制于人也是很正常吧。

深海里的鱼 发表于 2009-11-21 15:24

关于医疗和康复的费用,原则是这样的,如果当事人自己有资产或收入,就合算保险金额,费用由各自和社会保险分别承担;如果当事人没有钱,就有国家承担必要医疗和康复的费用。
Patientenverfügungsgesetz 是德国新颁布的一个法律,旨在保障患者的自主权利。在监护法领域也在§1901a BGB中作出规定:有决定能力的当事人做出书面的声明,在以后他丧失决定能力的情况下是否同意进行某些医疗行为。他的监护人将核实,该当事人的声明是否适用当下的医疗行为。如果声明符合当下的医疗情况,监护人则必须执行或实现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没有做过如此书面声明,监护人则需结合当事人事先的态度以及表示,推断当事人的意愿。
在这个案例中,丈夫突然丧失自主能力并没有监护人,医院为了治疗和检查所进行的侵犯性医疗行为需要向Amtsgericht提交申请,并会要求法院为当事人设立监护人。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健康和家庭状况,为他设立监护人,并按照必要性指定监护人的职责范围,如管理财产(finanzielle Gelegenheit),医疗(Gesundheitssorge),居所(Aufenthaltsgelegenheit),法律事务 (Behördliche Gelegenheit)等。而当事人的亲属会作为法官的首先考虑。如果当事人的老婆有行为能力,并且能够照料当事人的事务,则应该被作为监护人候选人的第一人选。她也可以自己向法院申请,作为她丈夫的监护人。如果她有监护人资格,具备处理当事人资产的权利,就可以支配他的财产。
当事人的老婆之所以现在需要向Staatsanwalt申请,可能原因有下:
1. 当事人的资产需要评估,现阶段正在结合医疗看护所需费用进行核算。但是最终有处分权利的是当事人的财产方面的监护人。
2. 他的老婆没有处理银行事务的能力,比如她自身的健康愿意,行动不便或头脑,精神不健全,则需要法院指定公共监护人 (Beruflicher Betreuer) 管理他的财产。
不论如何,在老婆的申请下,既然能够得到批准的钱,就说明,她老公的钱是可以给她花的。很可能目前只是一个评估阶段。另外,根据德国的Familienschutz 和 “住宅不可侵犯”(§13 GG )的基本权,是不可能将他们的居住房子强行拍卖而让老太太无家可归的。更何况作为夫妻,她当然有这个房子的居住权。对于真正无家可归的人,国家还提供Heim保障住所呢。(见过一个案例是:一个失聪和精神残障的妇女从小至今喜欢流浪,就愿意在大街上生活,喜欢以乞讨为生。现在40多岁,当她累了,就假装晕倒在街上,因为她有残障的Ausweiss并且确实有精神方面的残障,被送到医院或Heim接受护理和治疗,等她休息够了,就偷跑出来,继续流浪,曾被多次发现在边境城市。她的监护人还有她妈妈都不知道她的行踪。这样一个千方百计给人住所的社会保障体制怎么会让此案中的老太太露宿街头。)
在这个案子里,即使没有Patientenverfügung的存在,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给当事人指定适当的监护人。即使老太太名下没有财产,在审核老头财产的时候,也会把配偶的生活来源考虑在内。如果老太太今后做了监护人,某些侵犯人身和自由的医疗行为需向法院申请,法院结合当事人的意愿、病情、医生意见和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作出适合当事人利益的判决。大家不用担心,你家辛辛苦苦攒的钱会因为一方的意外而被国家强行收走用于医疗;也不用担心,自己挣了钱,一旦出了意外,老伴儿就狠心不管了。{:5_366:}

ACH 发表于 2009-11-21 15:59

本帖最后由 ACH 于 2009-11-21 16:01 编辑

关于医疗和康复的费用,原则是这样的,如果当事人自己有资产或收入,就合算保险金额,费用由各自和社会保险分别承担;如果当事人没有钱,就有国家承担必要医疗和康复的费用。
Patientenverfügungsgesetz 是德国新颁 ...
深海里的鱼 发表于 2009-11-21 15:24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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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其原则性,但是还是会考虑弱势一方的权利的,

beatrice2006 发表于 2009-11-21 16:08

关于医疗和康复的费用,原则是这样的,如果当事人自己有资产或收入,就合算保险金额,费用由各自和社会保险分别承担;如果当事人没有钱,就有国家承担必要医疗和康复的费用。
Patientenverfügungsgesetz 是德国新颁 ...
深海里的鱼 发表于 2009-11-21 15:24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觉得你讲的很合理
我没研究过法律和保险,觉得应该是这样

lola118 发表于 2009-11-21 16:18

关于医疗和康复的费用,原则是这样的,如果当事人自己有资产或收入,就合算保险金额,费用由各自和社会保险分别承担;如果当事人没有钱,就有国家承担必要医疗和康复的费用。
Patientenverfügungsgesetz 是德国新颁 ...
深海里的鱼 发表于 2009-11-21 15:24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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