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莓妹妹
发表于 2009-12-8 12:23
没房,没钱,没烦恼{:5_379:}
josi
发表于 2009-12-8 12:35
偶感觉是这样的哈,如果离婚按德国这边的法律就算上面没有男方的名字也应该是一家一半的,但这也并不是绝对的,也要看在公证处双方是否就这方面有过补充说明,比如没有被写上名子的男方是否仅是做为租住者,在以后出现情况下是否放弃争夺房子的权利什么的。话说如果不离婚,就只有产权证上有名字的那个人可以有房屋的决断权,也就是说女方有权力不通过男方卖房子或者是出租房子等等。以上说法前题是房子位于德国,并在德国购买和公证。
这是偶认识的一对德国夫妇说的,男的父母家有房子并且已经讲明等二老百年之后这房子将留给这男的。女的没有继承到房子就想自己买,但是男方却不愿意共同承担买房子的钱,于是去公证的时候就写明男方仅做为租客,女方是该房产的唯一持有人。
在中国的情况咱就不了解了,但中德两国都是大陆法,想来应该差不多吧,不过具体情况还是咨询下律师好些。
话说德国这边虽然买房子抽税太可怕了,但是各项规定明确,买卖双方都放心。
testhula
发表于 2009-12-8 12:35
这就是防备一个人偷偷地把房卖了,把钱转移了,钱是没写姓名的,藏枕头里都找不到了
娃娃妈 发表于 2009-12-8 10:04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5_387:}
testhula
发表于 2009-12-8 12:41
德国一样。 就算有法律, 还有心理战呢, 我见过活例子, 女方最后为了求得安宁不至于发疯, 什么都不要了, 逃出家门。 男的还对孩子们说, 你们的妈妈是坏妈妈, 看, 她不要你们了。
DLIII 发表于 2009-12-8 10:50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4_297:}
freeman
发表于 2009-12-8 12:43
德国一样。 就算有法律, 还有心理战呢, 我见过活例子, 女方最后为了求得安宁不至于发疯, 什么都不要了, 逃出家门。 男的还对孩子们说, 你们的妈妈是坏妈妈, 看, 她不要你们了。
DLIII 发表于 2009-12-8 10:50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看的我都有心理阴影了。。。
himmelblau
发表于 2009-12-8 12:49
dewmorn78
发表于 2009-12-8 13:01
据我所知,国内婚前买的算婚前,婚后买的是两个人的,不管写一个人的名字还是两个人的名字。婚前如果一个人出的属于一个人的,婚后还贷的部分属于两个人的。但是如果真牵扯到德国人和中国人的话,真到时候因为财产打官司的话很麻烦。
ditu
发表于 2009-12-8 13:01
偶感觉是这样的哈,如果离婚按德国这边的法律就算上面没有男方的名字也应该是一家一半的,但这也并不是绝对的,也要看在公证处双方是否就这方面有过补充说明,比如没有被写上名子的男方是否仅是做为租住者,在以后出 ...
josi 发表于 2009-12-8 11:35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如果离婚按德国这边的法律,但房子是在中国的,上面没有男方的名字,女方合法卖掉了钱转移了,就没办法了吧。这个国际官司怎么打。
DLIII
发表于 2009-12-8 13:02
818,咋整的?
himmelblau 发表于 2009-12-8 11:49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男的是一个Top manager, 很强势的一个人, 有了三, 想离婚, 但是要孩子。 两个人上了法庭, 法庭说除非孩子母亲主动放弃, 不然孩子归妈妈。 回到家, 男人不打算搬走, 开始对女人搞心理折磨, 具体怎么样我记不太清楚, 只记得我当时听那个女人说的时候, 感到schockiert。 女人也不能独自带孩子离开, 因为离婚程序还没有判决。 最后女人独自离开, 另外租房, 回来想看望孩子, 已经没门。 男人说女人主动放弃孩子, 最后赢得孩子监护权。 男人的好律师, 当然也功不可没。
最狗血的是, 男人对孩子说“你们妈妈不好, 她不要你们了”, 然后推出自己的三, 说“我给你们找来一个好妈妈。。。”
ditu
发表于 2009-12-8 13:03
本帖最后由 ditu 于 2009-12-8 12:05 编辑
看了那么多贴子。感觉"防"只是一种策略,但不是什么好方法。擦亮眼睛找个好品质的老公是正道。
江南春 发表于 2009-12-8 11:19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帖子的主人公,就是个好品质的老公呀,自己花了钱却大大咧咧不写名字,自己又不过是个普通打工的。但不知道他找的是不是一个好品质的老婆。
人品是很主观的东西,靠不住的。这个时间和那个时间也不一样。法律就是来填补这个靠不住的,所以才要公平。问题是这上面法律在被需要的时候,似乎有利人品靠不住的那方。
DLIII
发表于 2009-12-8 13:04
男的女的都是德国人, 事情发生在法兰。
哦, 还有, 听说几年之后, 三离开了男人。 不过可惜的是, 女人的孩子, 和亲生妈妈关系很淡, 爸爸长期“管教”的结果。
dewmorn78
发表于 2009-12-8 13:08
过去是这样的,甚至还有结婚多少年婚前财产也变共同财产的说法。婚姻法修改后就不是了,房子就算是婚后买的,也不属于共同财产好像。
himmelblau 发表于 2009-12-8 10:52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不是的,现在也是的只要是婚后买的就是两个人的。
我在国内买的房子,虽然不是我老公出的钱也没有他的名字,但是这个房子有一半属于他的。我可以用我的名字卖掉,不需要他同意。假如真的牵扯到卖掉的钱分配的话,我是必须分他一半的。
himmelblau
发表于 2009-12-8 13:09
himmelblau
发表于 2009-12-8 13:10
DLIII
发表于 2009-12-8 13:11
这个帖子的主人公,就是个好品质的老公呀,自己花了钱却大大咧咧不写名字,自己又不过是个普通打工的。但不知道他找的是不是一个好品质的老婆。
人品是很主观的东西,靠不住的。这个时间和那个时间也不一样。 ...
ditu 发表于 2009-12-8 12:0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好品质的男人, 我也认识一对。 我国内的女同学, 和她LG一起买来一套房子自住, 但是房子的首付是女的外公出的, 出钱的条件是, 要求房子只写女的妈妈(就是他老人家的女儿)的名字, 因为女的妈妈离婚了, 她外公怕自己女儿以后年老无依。 我女同学不上班没有收入, 她LG一个人养家, 每个月还房子贷款。
他倒是想的开, 就当交房租了, 而且给丈母娘置产, 也算尽孝。
ditu
发表于 2009-12-8 13:13
不是的,现在也是的只要是婚后买的就是两个人的。
我在国内买的房子,虽然不是我老公出的钱也没有他的名字,但是这个房子有一半属于他的。我可以用我的名字卖掉,不需要他同意。假如真的牵扯到卖掉的钱分配的话,我是必须分他一半的。dewmorn78 发表于 2009-12-8 12:08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一看就是个人品好的lp{:5_387:} 你怎么“必须”法呢?他用什么方法让你“必须”呢?钱花掉了转移掉了随便一说,就不“必须”了呀。比如拿这个钱再买两个房子,但都在你父母名下。他一分钱捞不着。
hlh117
发表于 2009-12-8 13:25
中国是写谁名字就是谁的,米有共同财产的说法。
himmelblau 发表于 2009-12-8 01:0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完全错误!
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动产不动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德中法律同样规定。因为购置款项,也就是买房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贷款,也是共同债务。
写一个人的名字,只是物权人在卖房的时候可以不取得对方的同意,房款拿来照例是要均分的。但是真的离婚的,谁还乖乖把一半的钱给对方啊。未写名字的一方有债权请求权。
但是,但是,现在国内的公证处和房管局也不是白痴。凡是卖房,现在都要拿户口本,上面写的一清二楚,是单身还是已婚,已婚的一定要对方亲自来。写个条子也是没用的。至少上海是这样的。这样就可以规避单方卖房产生的纠纷。
解答完毕。
hlh117
发表于 2009-12-8 13:28
ps,卖掉就是卖掉了,只要买房是善意且有偿(合理价款)。一旦登记后,效力发生,想把房子要回来是没可能的。只有对房款的债权请求权可以经过诉讼实现。
hlh117
发表于 2009-12-8 13:29
买方。笔误
dewmorn78
发表于 2009-12-8 13:33
一看就是个人品好的lp{:5_387:} 你怎么“必须”法呢?他用什么方法让你“必须”呢?钱花掉了转移掉了随便一说,就不“必须”了呀。比如拿这个钱再买两个房子,但都在你父母名下。他一分钱捞不着。
ditu 发表于 2009-12-8 12:1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没考虑那么远。好好过日子才是最重要的。
Blüte
发表于 2009-12-8 13:41
完全错误!
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动产不动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德中法律同样规定。因为购置款项,也就是买房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贷款,也是共同债务。
写一个人的名字,只是物权人在卖房的时候可以不取得对方的同意,房款拿来照例是要均分的。但是真的离婚的,谁还乖乖把一半的钱给对方啊。未写名字的一方有债权请求权。
但是,但是,现在国内的公证处和房管局也不是白痴。凡是卖房,现在都要拿户口本,上面写的一清二楚,是单身还是已婚,已婚的一定要对方亲自来。写个条子也是没用的。至少上海是这样的。这样就可以规避单方卖房产生的纠纷。hlh117 发表于 2009-12-8 12:25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来啦有什么用?签字?还是告诉他房子卖多少钱?
hh2
发表于 2009-12-8 13:49
但是,但是,现在国内的公证处和房管局也不是白痴。凡是卖房,现在都要拿户口本,上面写的一清二楚,是单身还是已婚,已婚的一定要对方亲自来。写个条子也是没用的。至少上海是这样的。这样就可以规避单方卖房产生的纠纷。
hlh117 发表于 2009-12-8 12:25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根据我26楼贴的北京房产专业律师的说法,至少北京的公证处和房管局也是白痴。凡是卖房,不管单身还是已婚,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你的名字,你就可以卖,根本不用对方出面,根本不管单方卖房产生的纠纷。
恐怕大部分都是这样情况,因为网上律师解答基本都是这样说的。上海应该不会例外吧?
himmelblau
发表于 2009-12-8 13:54
himmelblau
发表于 2009-12-8 13:56
ikawufang
发表于 2009-12-8 13:58
一个朋友的事。男方婚后按揭在中国买的房子(大概快还完了),说自己不写名字也无所谓,只写女方名字就好了,反正是共同财产逃不掉。我总觉得好像不对吧?不知道这在中国法律和德国法律中,是怎么样界定的呀?婚后买 ...
ditu 发表于 2009-12-8 00:29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不会吧,现在国内买房子结婚了的必须写夫妻双方的名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你自己没结婚才写自己的名字,至少我07年买房子的时候是这样的,由于我老公没回中国就写得我父母的名字,后来办房产证的时候加了我和我老公的名字也就是这个房子是4个人的共同财产,我老公说等以后回国了就把我父母的名字去掉{:5_371:}
hh2
发表于 2009-12-8 14:01
我觉得是单方面卖房完全可以,因为不是每个人都是那么自私想转移财产阿。如果真有人这么做,还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诉。
himmelblau 发表于 2009-12-8 12:5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想不通,明明是共同财产,什么情况下不告知对方而单方面卖房,而同时又不是那么自私想转移财产呢?{:5_389:}
himmelblau
发表于 2009-12-8 14:02
江南春
发表于 2009-12-8 14:09
男的是一个Top manager, 很强势的一个人, 有了三, 想离婚, 但是要孩子。 两个人上了法庭, 法庭说除非孩子母亲主动放弃, 不然孩子归妈妈。 回到家, 男人不打算搬走, 开始对女人搞心理折磨, 具体怎么样我 ...
DLIII 发表于 2009-12-8 12:02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还真有点看不懂,德国有Frauenhaus的,女的完全可以带着孩子去那里的。怎么把自己处于如此的劣势的境地。
江南春
发表于 2009-12-8 14:24
这个帖子的主人公,就是个好品质的老公呀,自己花了钱却大大咧咧不写名字,自己又不过是个普通打工的。但不知道他找的是不是一个好品质的老婆。
人品是很主观的东西,靠不住的。这个时间和那个时间也不一样。 ...
ditu 发表于 2009-12-8 12:0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有道理,应该是找到好品质的另一半,无论男女。
国内的法律就不要太寄予厚望了。
Blüte
发表于 2009-12-8 14:46
我觉得是单方面卖房完全可以,因为不是每个人都是那么自私想转移财产阿。如果真有人这么做,还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诉。
himmelblau 发表于 2009-12-8 12:5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就是, 公证处不是法庭, 它有什么权利管你们的财产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