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wla
发表于 2009-12-8 13:55
完全错误!
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动产不动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德中法律同样规定。因为购置款项,也就是买房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贷款,也是共同债务。
写一个人的名字,只是物权人在卖房的时候可以 ...
hlh117 发表于 2009-12-8 12:25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是的,我们那儿的公证处也是这样做的
hh2
发表于 2009-12-8 14:11
有道理,应该是找到好品质的另一半,无论男女。
国内的法律就不要太寄予厚望了。
江南春 发表于 2009-12-8 13:24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中国法律是大陆法系,最大部分还是跟德国学的,现在法律很多了,一般主要是执行问题。就是说法律即使完善、即使向西方看齐了,实际也是没用。
但是这个房子的问题,好像法律本身的空子也够大了。
猪丝丝
发表于 2009-12-8 14:22
中国法律是大陆法系,最大部分还是跟德国学的,现在法律很多了,一般主要是执行问题。就是说法律即使完善、即使向西方看齐了,实际也是没用。
但是这个房子的问题,好像法律本身的空子也够大了。
hh2 发表于 2009-12-8 14:1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对啊,要不律师都填不饱肚子了
hh2
发表于 2009-12-8 14:30
想不清楚如果两个人都在德国,在德国法律下,是德国房产,同样情况,财产转移得掉嘛?就是性质其实是共同财产,但是名字只写了一个,那人偷偷把房子卖了钱自己吞了。
好像办不到吧,如果银行转账的话一查就查到;现金的话,交易本身不知道有没有违法的问题,FA恐怕也会约谈。
xueli
发表于 2009-12-8 17:04
上海现在无论买房卖房都要求出示单身证明,如果已婚的就需要双方到场签字表示同意。银行的人说是为了保护老婆的知情权,杜绝男人买房养小三小四小五。
hh2
发表于 2009-12-8 17:10
上海现在无论买房卖房都要求出示单身证明,如果已婚的就需要双方到场签字表示同意。银行的人说是为了保护老婆的知情权,杜绝男人买房养小三小四小五。
xueli 发表于 2009-12-8 17:04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有这样,恐怕也是个别机构自己出台的措施,不能代表主流。今天这样,明天可能就不这样了,没有法律法规保障的。
多事之秋
发表于 2009-12-8 17:16
是房产的增殖一人一半,不是房子一人一半,产证上谁的名字就是谁的。
hlh117
发表于 2009-12-8 22:23
根据我26楼贴的北京房产专业律师的说法,至少北京的公证处和房管局也是白痴。凡是卖房,不管单身还是已婚,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你的名字,你就可以卖,根本不用对方出面,根本不管单方卖房产生的纠纷。
恐怕大部 ...
hh2 发表于 2009-12-8 12:49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法律当然没有规定一定要双方来了,但是自己去办一次就知道了。
已婚的配偶不来,没有公证过的委托书,上海是办不下来的。
前几年好多配偶溜了的,都告了房管部门,说他们审查不严。所以政府机关为了省去麻烦,就想了这个办法。
不信自己去办一次就知道了。
hlh117
发表于 2009-12-8 22:24
就是, 公证处不是法庭, 它有什么权利管你们的财产分配。
Blüte 发表于 2009-12-8 13:4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是没有权力,但是人不来人家不给你办。我说的不是法律,是真正操作的时候。不是北京才有律师。
江南春
发表于 2009-12-8 23:18
是没有权力,但是人不来人家不给你办。我说的不是法律,是真正操作的时候。不是北京才有律师。
hlh117 发表于 2009-12-8 22:24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5_377:} 是这样的,我才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