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迷恋
发表于 2010-4-15 17:52
交钱吧。找律师应该比这个还贵,而且也不管用。下次用ebay千万别卖假货。德国现在抓这个可有兴趣了。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15 17:58
我跟她没仇,就是看了几个她在法律版的回帖,胡说八道。我不懂我也不发表意见啊,跟她不一样,她 ...
小脸儿 发表于 2010-4-15 16:35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貌似胡说八道是你的习惯,你别张冠李戴,你的帽子留着自己戴更合适
井上之蛙
发表于 2010-4-15 18:01
我确实就卖过这一次,但是一共有几双,其他投诉的人都退钱了,告我的就这一个人,总共是86欧。
大鸟 发表于 2010-4-9 23:09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要说都是出门在外不容易,想方设法挣点钱都可以理解。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LZ你自己心里明白,其实东西是真是假明眼人一看就能看出来。抱着那点侥幸心理去行事,到头来自己落得一身骚不说,又给国人爱假冒的账户上添了一笔。何苦呢?!
乖乖交钱认罚,洗心革面从新做人,以后找点正经的路子挣钱才是正道。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15 18:26
lillyanna你是不是疯了,要不更年期?
一种迷恋 发表于 2010-4-15 17:4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刚下班回家连水都没有顾上喝一口,就上线急着为楼主用中文解答,怕他看不懂我在办公室用德语写的。结果一上线就见到那么多提醒尽是拍砖取乐逞能,当然火冒三丈。我在这里用自己所学帮助人,又没有图丝毫利益,拍什么砖?!
对所谓"疯"了,"更年期"这类侮辱人的话,我向来是原物奉还,还是你自己留着消受合适
一种迷恋
发表于 2010-4-15 18:36
刚下班回家连水都没有顾上喝一口,就上线急着为楼主用中文解答,怕他看不懂我在办公室用德语写的。结 ...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15 18:2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是一口水没喝急着上线吵架吧。你在这个贴里说一句有用的话了吗?楼主这个情况交钱就完了。他卖的是假货,还说什么啊!不交钱或者找律师只能是更倒霉。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15 18:46
本帖最后由 lillyanna 于 2010-4-15 18:58 编辑
回复楼主
言归正传
楼主你收到的不是罚款单,而是刑事处罚令
你被法官适用刑事诉讼法第407条刑事处罚令程序,被宣判触犯刑法第263条诈骗罪,判处30天徒刑,用罚金折抵刑期,每20欧元折抵1天刑期。
如果你服从判决,那么就付600欧元结案。
如果你不服,那么必须在2周内向法院提起异议。这2周的时效从你收到该处罚令起算。
如果你不服,你必须聘请律师为你的辩护人,由他为你在接下来法院审理程序中维护你的利益。
如果你确实无罪,他为你做无罪辩护。如果你有罪,他为你要求从轻处罚。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15 18:51
你是一口水没喝急着上线吵架吧。你在这个贴里说一句有用的话了吗?楼主这个情况交钱就完了。他卖的是假 ...
一种迷恋 发表于 2010-4-15 18:3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写在35楼和36楼的帖子你老人家都不愿看直接就拍我砖,貌似太无聊了吧?或者说太不讲理
一种迷恋
发表于 2010-4-15 18:55
我写在35楼和36楼的帖子你老人家都不愿看直接就拍我砖,貌似太无聊了吧?或者说太不讲理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15 18:5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写一些没用的东西装专业人士。有帮助吗?上面很多人都说了,交钱就是最好的办法。连楼主自己都承认卖假货了。看你写那段话有P用啊!根据你的回帖我建议你一定要去看看心理医生,你病的不轻了你。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15 18:56
回复 65# 一种迷恋
如果你看不懂我写在35楼和36楼的德语,66楼有中文
你没有能力帮助别人不是你的错,但无事生非唧唧歪歪拍砖就肯定错
一种迷恋
发表于 2010-4-15 18:57
回复一种迷恋
如果你看不懂我写在35楼和36楼的德语,66楼有中文
你没有能力帮助别人不是你的错,但 ...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15 18:5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就你那破德文还好意思让人看啊。就怕你这种ZHUANG B的。
留声机
发表于 2010-4-15 18:58
回复留声机
言归正传
楼主你收到的不是罚款单,而是刑事处罚令
你被法官适用刑事诉讼法第407条刑事 ...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15 17:4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别回复我,我没收到信。
ps:解释的不错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15 19:01
回复 71# 留声机
哦,楼层搞错了,致歉!
已经更正过来。谢谢理解!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15 19:11
写一些没用的东西装专业人士。有帮助吗?上面很多人都说了,交钱就是最好的办法。连楼主自己都承认卖假货 ...
一种迷恋 发表于 2010-4-15 18:55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还给你说对了,本人正是专业人士
楼主卖了假货,也许他也是受害者,他也是被人骗。在德国法院没有开庭审理辩论质证前,他只是犯罪嫌疑人,并不肯定就是犯罪人。你不懂潜水比较理智,唧唧歪歪比较讨厌
一种迷恋
发表于 2010-4-15 19:13
还给你说对了,本人正是专业人士
楼主卖了假货,也许他也是受害者,他也是被人骗。在德国法院没有开庭 ...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15 19:1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专业人士写东西就写成这样,真为你的专业悲哀。哪个律师楼的,麻烦通下名,大家好躲着点。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15 19:15
对不起唧唧歪歪的人士,我还有事必须继续工作,你慢慢消遣拍砖玩,恕不奉陪
一种迷恋
发表于 2010-4-15 19:17
对不起唧唧歪歪的人士,我还有事必须继续工作,你慢慢消遣拍砖玩,恕不奉陪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15 19:15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大姐慢走,别忘了去心理医生那里看病。{:5_326:}
luv3721
发表于 2010-4-15 19:34
testhula
发表于 2010-4-15 19:45
{:5_355:}又打起来了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16 09:10
本帖最后由 lillyanna 于 2010-4-16 09:34 编辑
在法版求助的需要的是法律知识不是德语知识,关键是不要引用法典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当你拍别人砖头时能具体指出那条法律引用错了,为什么不能适用这条法律而必须适用另一条法律才叫本事,否则叫无事生非。不说是恶意,至少是无聊!
我不是德语专业毕业,知道自己德语不够好,不过貌似好过那些无聊拍砖取乐的。如果你能指出别人的德语哪里有错很好,别人谢谢你。否则肯定显得你德语没本事,只是无聊透顶拍砖取乐!
话说写中文也肯定不能保证不写错别字,同样我不可能保证自己没有笔误。因为我写错字母或漏写字母或单词,就犹如发现新大陆那样精神亢奋拍砖,那才是心理有病,而且品行也有病,叫做无事生非
3.generation
发表于 2010-4-16 09:42
去年在ebay上用我的账户帮一个熟人卖靴子,那双靴子当时是卖80多块钱,结果被人告是假货,今天收到法院的来信,说要罚我钱,也没说罚多少,还要我付法院的费用,我太无辜了,那个人现在回国了,找不到他了
关键是货是从国内直接寄给买主的,不经我的手
我确实就卖过这一次,但是一共有几双,其他投诉的人都退钱了,告我的就这一个人,总共是86欧。
通过以上你写的这3句话充分说明你是知道自己卖的是假货的。如果ebay能证明你卖的就是假货,那你翻身是没有希望的。这样的案例不要太多啊!
不交罚款是肯定不行的,找律师也只是浪费钱。建议你交罚款,下次不要卖假货了。上面有位童鞋说的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16 09:53
本帖最后由 lillyanna 于 2010-4-16 10:05 编辑
去年在ebay上用我的账户帮一个熟人卖靴子,那双靴子当时是卖80多块钱,结果被人告是假货,今天收到法院的来 ...
3.generation 发表于 2010-4-16 09:42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案例的关键倒不是罚600欧元的事,而是刑事犯罪触犯刑律诈骗罪的事
交了这钱就等于自己承认当初有诈骗的故意,但楼主说只是提供账户帮别人
当然如果当初自己清楚知道是卖假货,那么现在认罚交钱结案比较更节约钱
3.generation
发表于 2010-4-16 10:14
这个案例的关键倒不是罚600欧元的事,而是刑事犯罪触犯刑律诈骗罪的事
交了这钱就等于自己承认当初有 ...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16 09:5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是不是不看别人回帖啊?我都说了,通过楼主说的3句话已经说明他知道自己卖的是假货。这不光是我看出来的,上面看出来的同学多了。你怎么老自言自语的啊?奇怪。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16 10:35
回复 82# 3.generation
我看到他明确地说只是提供账户给别人使用
自己不管发货也没有见过货,那么他也有可能是被人骗了
因为在热线常有这样的帖子,什么只要提供账户帮助催款就能轻易赚钱
所以同学们千万提高警惕,钱不是轻易好赚的,轻易好赚的钱有猫腻的
貌似我是赞同你的见解,没有半点批评的意思,只是说明楼主比较尴尬
不要误解噻,如果是我的话使你感到被批评的意思,那我向你道歉好吧
白菜土豆西红柿
发表于 2010-4-16 14:27
一个朋友的朋友,在Ebay上卖假名牌的衣服,被罚了500多,这是几年前的行情。供参考。
3.generation
发表于 2010-4-16 22:28
回复3.generation
我看到他明确地说只是提供账户给别人使用
自己不管发货也没有见过货,那么他也有可 ...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16 10:35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SB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16 23:16
SB=du{:5_389:}
多来米发索拉
发表于 2010-4-17 12:38
这个案例的关键倒不是罚600欧元的事,而是刑事犯罪触犯刑律诈骗罪的事
交了这钱就等于自己承认当初有诈骗的故意,但楼主说只是提供账户帮别人
当然如果当初自己清楚知道是卖假货,那么现在认罚交钱结案比较更节约钱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16 09:5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俺不懂法律。不过看上去lillyanna提供给楼主的信息很重要呵,不懂为啥要批评她呢?退一步说就算她说的不对,热心总是好的嘛。
那啥,lillyanna你说,如果楼主交了钱,是不是从此就有了刑案的记录了?这个对他(她)还是有些影响的吧?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17 13:09
本帖最后由 lillyanna 于 2010-4-17 13:10 编辑
俺不懂法律。不过看上去lillyanna提供给楼主的信息很重要呵,不懂为啥要批评她呢?退一步说就算她说的不对 ...
多来米发索拉 发表于 2010-4-17 12:38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是的。所以说不是钱的问题,而是现在交钱就意味着自己承认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犯了罪,主观客观加在一起就犯罪构成。按刑法15条只要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就不能用刑法惩罚,所以楼主还有余地请律师依法辩护。毕竟刑事处罚令是对轻微犯罪的简易处罚程序,还没有经过法院庭审,质证辩论,还不能认定楼主犯诈骗罪是铁板上钉铆钉的事
多来米发索拉
发表于 2010-4-17 14:24
是的。所以说不是钱的问题,而是现在交钱就意味着自己承认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犯了罪,主观客观 ...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17 13:09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那就是说,楼主最好不要图简单省事交钱了结,而应该请律师打官司,是吧? 当然,这样也是冒点风险有,就是折腾一通,费时费力费钱,但结果是维持原判。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17 17:08
本帖最后由 lillyanna 于 2010-4-17 17:12 编辑
那就是说,楼主最好不要图简单省事交钱了结,而应该请律师打官司,是吧? 当然,这样也是冒点风险有,就是 ...
多来米发索拉 发表于 2010-4-17 14:24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说的对,如果没找对律师,费事费时费力费钱的结果是维持原处罚就很郁闷
律师这个行业中趁火打劫,落井下石,小事扩大来多挣钱者有,甚至对外国籍当事人拿了钱不干活的也有
所以我也只能指出这事是什么性质,不是简单的罚款那么回事,而是宣告有罪判刑了
楼主如果是学生,无论如何还是花200欧元左右请一个律师为自己辩护善后比较好
毕竟事关重大,对前程什么的影响不可能小。简单想想看,曾因诈骗被判刑,是不是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