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24 11:49
夫妻共同财产指婚姻缔结后双方获得的财产收益,包括工资收入,投资获利,接受赠与和获得遗产等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24 11:51
本帖最后由 lillyanna 于 2010-4-24 12:53 编辑
借钱时我在中国居住
被告人现在的居所地管辖对其提起的清偿债务之诉
yanghiro
发表于 2010-4-24 11:52
yanghiro
发表于 2010-4-24 11:58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24 12:08
当时我律师说, 这案子和中国的关系大一点, 所以用中国的法律的可能性大点..
yanghiro 发表于 2010-4-24 12:52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婆婆的律师肯定规避牵涉到物权,仅仅打债务官司
你的律师笨,没有将两者必然的因果关系联接起来,即借钱是与Ex婚姻存续期间以买房子为目的,尽管是你一个人签的名,实际是你和Ex两人共同的法律行为,共同承担责任。当你放弃对该房的产权时,你所承担的那部分还债义务也随之转移出去。即便你是以赠与女儿的方式处理的产权,因你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依法可以要求收回赠与,卖房还债。你现老公没有义务为你承担与前夫的财产纠纷所产生的债务
heaven1230
发表于 2010-4-24 12:12
不一定了。我认识几个MM,除去工作还房贷,LG在家里看孩子做饭。
holunder 发表于 2010-4-24 11:18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的妇科医生,一天工作十二小时,她劳工以前是工程师,现在在家带三小孩,全职奶爸{:5_387:}
yanghiro
发表于 2010-4-24 12:13
yanghiro
发表于 2010-4-24 12:16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24 12:16
德国律师仿佛对外国人当事人都不卖力
testhula
发表于 2010-4-24 12:17
有人知道PimmsL.D.N.咋样了么?好久没见,太反常了
alles_lachen 发表于 2010-4-24 10:02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5_327:}干啥哭,她可能最近比较忙,也可能回国逍遥了{:5_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