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y67 发表于 2010-5-10 15:27

妈妈出境遇到麻烦,急问申根签证逗留90天是如何计算的?

本帖最后由 ey67 于 2010-5-13 13:06 编辑

如题,妈妈的签证是注明2月7日至5月7日可逗留90天,实际入境是2月8日,-在第90天,5月8日出境,在机场被告知滞留了一天,已签字,要被罚款,现在我们在等罚款信。估计也就会有不良记录了。因原来妈妈也来过几次的,逗留期限都是以入境当日开始计算90天得啊,都没问题,所以这次也是这样计算的,却出了这样的状况,感觉头大啊。
不知罚款信上会怎么说,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啊?交罚款,可很冤枉啊?关键是留下了不良记录下次签证就会有麻烦了,有没有地方可以申诉的啊?
请懂法律的同学帮忙出出主意,想想办法。谢谢了!

看了所有回帖,谢谢所有理解的朋友,虽然论坛是言论自由开放的地方,也许你是出于善意,但请责骂批评的也注意一下你的遣词造句。

这里想解释一下,因妈妈原来来过几次,现在仔细看了妈妈发来的所有签证页扫描件,并非都是签证作废才出境的。
第一次的签证有效期是当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入境是6月8日,出境是9月6日,所以应该是在签证有效期和停留有效期内出境的,不算签证作废。
第二次就如今年了,签证有效期是当年4月20日至7月18日,入境是4月25日,出境是7月23日,可能当时边检也疏忽了没发现,我也不知道这样计算是不对的,导致这次也这样继续出了错。
第三次签证有效期是当年3月24日至6月22日,入境是3月28日出境是6月27日,同上,我也是在以为是没问题的情况下这样算的时间是应该6月26号出境,可我发现她的机票时间超了一天是6月27日,我当时还特地去了外管局延了一天签证,所以第三次也是在签证没作废的情况下出境的。可外管局也没告知这样计算是错误的,所以我还继续这样一直错下来直到这次。

关于前面写的感觉冤枉,并不是指罚款,而是觉得真的是由于对法律条文理解不当造成这样的后果,不是自己有意而为,所以觉得冤枉。

再次感谢所有关注本帖的朋友。

paranonia 发表于 2010-5-10 15:31

这个90天是有效期内的90天,显然5月7日就必须出境了。

个人觉得申根签证,一个要看有效期,另一个就是逗留天数了,其次还有出入境次数。

只能祝楼主好运了,滞留确实很麻烦。

魑魅魍魉 发表于 2010-5-10 15:35

lz大意啊,签证有效期至5月7日,自然5月8日时签证已经失效了啊...

ey67 发表于 2010-5-10 15:36

谢谢回复。妈妈是第四次来了,以往都没事的,唉,都怪我粗心。

wyy 发表于 2010-5-10 16:26

谢谢回复。妈妈是第四次来了,以往都没事的,唉,都怪我粗心。
ey67 发表于 2010-5-10 16:3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还别大声说,不然以往的那几次超期出境,也会罚你的。那就不是一两百了那么简单了

zuzuzu 发表于 2010-5-10 16:54

是超了.

morion 发表于 2010-5-10 18:23

超了就要罚,不冤枉,以前没事是没被逮着

opq 发表于 2010-5-10 18:55

为什么非要算得这么精确,卡得这么紧张?老人家在机场逗留多可怜,语言又不通。

雨蒙荷 发表于 2010-5-10 19:07

这应该不是个问题

比如你签的2月8到5月7

你因为5月6号才出发,难道能顺延到8月7号么,一个道理


留点富余量,,一定的~~

lnchris 发表于 2010-5-10 20:09

为什么非要算得这么精确,卡得这么紧张?老人家在机场逗留多可怜,语言又不通。
opq 发表于 2010-5-10 19:55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严格要求是应该的,要是讲人情,就会有很多人钻空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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