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瞳 发表于 2010-6-29 10:05

原帖已无

本帖最后由 菲瞳 于 2010-6-29 16:38 编辑

原帖:
http://www.dolc.de/forum/viewthread.php?tid=1167951&extra=page%3D1

原帖已经被删除,大家看看后面评论自己评断吧

熊猫羊 发表于 2010-6-29 10:32

楼上的吃得真多啊,你干脆发到每个版,和所有的中文论坛得了,事主不都是中国人吗。
其一,发帖的人说的是完整,真实的吗?卖家也澄清了,你如何辨别是非曲直,但从买家先发帖,先入为主吗?
单冲卖家是博后买家就是弱势就值得同情吗?
你又有什么权利把人家说成老鼠屎,就算是老鼠屎,你自己爱欣赏就自己欣赏呗,拿这里来干嘛啊?

是非曲直没搞清,几个帖子里一群吃多了没事干的人反复纠缠,恶意推测,之前被删的帖子里,连他妈的卖家夫妻有合著的文章懂拿来说事,有病吗?夫妻合著咋了,我告诉你,上世纪有对叫Curie的“狗男女”不仅合作,合著,还他妈的没天理的拿了炸药奖

如果非要说拿过学位的和没拿过学位的有啥区别的话,那就是,不信一面之词,不轻易做判断,不会轻易给人呢扣帽子,不以偏概全,更不会添油加醋煽风点火。

我始终搞不懂,楼主那么委屈,说得那么有理,收据,人证,为啥不走法律道路?为什么不报警?没证据吗?才这里懦夫一样是用网络暴力,比人多吗?和原始社会有区别吗?法律干么用?摆设?

菲瞳 发表于 2010-6-29 10:42

楼上的吃得真多啊,你干脆发到每个版,和所有的中文论坛得了,事主不都是中国人吗。
其一,发帖的人说的是 ...
熊猫羊 发表于 2010-6-29 11:32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不好意思,只转了一个帖子到这里,引得您不开心了。

看来您是没有跟进帖子,是非曲折现在已经很明朗了,当事人和当事人所谓的朋友都已经出来说话了。博士后拿着买家的50欧押金,以心情烦躁为理由拒绝买家的一切商量,并且在他所谓的旧合同没终止(六月中买家来取沙发),新合同没建立的情况下,提前把沙发在六月初就卖了,而且现在拒绝退还押金,请问这是谁的问题呢?

熊猫羊 发表于 2010-6-29 10:46

你看完了,买家骚扰卖家哪段,算啥?谁真谁假?明朗?证据何在?你是法官?
不再回了,管我屁事,同样,管你屁事?
我还没吃午饭呢

菲瞳 发表于 2010-6-29 10:50

你看完了,买家骚扰卖家哪段,算啥?谁真谁假?明朗?证据何在?你是法官?
不再回了,管我屁事,同样,管 ...
熊猫羊 发表于 2010-6-29 11:4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请问骚扰出自何处?您是指买家上门去找卖家么?如果您现在有押金压在别人手少,想和扣押金之人商量,但屡次电话都未有人接无法联系,您是否也只能登门造访,期盼沟通一下呢?

如大家都和您一样,不干我事高高挂起,那论坛岂不冷清多了{:5_387:}

home_run 发表于 2010-6-29 10:55

你看完了,买家骚扰卖家哪段,算啥?谁真谁假?明朗?证据何在?你是法官?
不再回了,管我屁事,同样,管你屁事?
我还没吃午饭呢
熊猫羊 发表于 2010-6-29 11:4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从一开始就不明白为什么你如此不淡定,难道你和卖家一起的?买家和卖家联系协商也叫骚扰?{:4_305:}
说话还带脏字,这算不算骚扰论坛上其他童鞋?
P.S. 你也是法官?

ivygegenmm 发表于 2010-6-29 11:11

我也支持那个贴的lz。。。

而且,这个贴的lz也没错啊。。。

葱白小小 发表于 2010-6-29 11:11

我始终搞不懂,楼主那么委屈,说得那么有理,收据,人证,为啥不走法律道路?为什么不报警?法律干么用?摆设?
熊猫羊 发表于 2010-6-29 11:32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些很赞同{:5_377:}

slash034 发表于 2010-6-29 11:13

本帖最后由 slash034 于 2010-6-29 12:15 编辑

昨天我发了贴,也被版主查封,这个贴估计也快悲剧了。

不过熊猫羊我估计也是和那极品夫妇认识的,或者是马甲之一,至少是住在柏林的,所以稍微一风吹草动就显得如此暴躁

http://www.dolc.de/forum/viewthread.php?tid=1138231&highlight=

ivygegenmm 发表于 2010-6-29 11:19

我始终搞不懂,楼主那么委屈,说得那么有理,收据,人证,为啥不走法律道路?为什么不报警?没证据吗?才这里懦夫一样是用网络暴力,比人多吗?和原始社会有区别吗?法律干么用?摆设?
熊猫羊 发表于 2010-6-29 11:32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是我,为50块走法律途径,可能就懒得去折腾那么多事情了,论坛发帖就是泄愤,顺便提醒国人,我觉得挺好的。

   估计那个黑人50的,也知道对方不会走法律途径,才会那么黑。。

    ,这辈子没见过钱啊,太恶心了。。。老天会有报应的,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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