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德国办责任有限公司——避免“有限”变“无限”
作者:周坚主题:如何在德国办责任有限公司——避免“有限”变“无限”
来源:柏林华商论坛第一次活动讲座稿 如何在德国办责任有限公司——避免“有限”变“无限”
作者: 周坚
责任有限公司与相关法律:
《责任有限公司法(Gesetz betreffend die Gesellschaften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简写成“GmbHG”)》分为六部分:
1) 公司的成立(§§1~12 GmbHG);
2)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13~34 GmbHG);
3) 代表与业务领导(§§35~52 GmbHG);
4) 责任有限公司成立合同的更该(§§53~59 GmbHG);
5) 公司的解散与无效(§§60~77 GmbHG);
6) 最终规定(§§78~85 GmbHG);
按照§13 Abs.(1) GmbHG,责任有限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简写成“GmbH”)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eigenständige Rechtskörperschaft)。
按照§13 Abs.(2) GmbHG,责任有限公司对债权人所付的责任只限于公司所有的资产。
按照§13 Abs.(3) GmbHG,责任有限公司是德国《商法典(Handelsgesetzbuch,简写成“HGB”)》法律框架范围内的商务公司,因此需依照《商法典》有关条款经商(例如,§238 HGB“记账义务”原则,§240 HGB资产、库存清点, §242 Abs.(2), (3), 243 HGB年度报表)。
责任有限公司在合同的签署、履行、取消等方面,《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写成“BGB”》第一部书与第二部书中的相应条款适用。
如果公司在商业来往上使用普遍应用于大量合同的、事先已拟定印刷了的合同条件,这些合同条件则必须符合《普通商务条件法(Gesetz zur Regelung des Rechts der Allgemeinen Geschäftsbedingungen,简写成“AGBG”)》。
在税务方面,责任有限公司的利润所得应缴纳的实体税及股份分红必需遵循《实体税法(Körperschaftsteuergesetz,简写成“KStG”)》、《所得税法(Einkommensteuergesetz,简写成“EStG”)》、《纳税法(Abgabenordnung,简写成“AO”)》的相关规定,应缴纳的企业税则需依照《企业税法(Gewerbesteuergesetz,简写成“GewStG”)》,营业额税的缴纳则需按照《营业额税法(Umsatzsteuergesetz,简写成“UStG”)》、《营业额税实施法则(Umsatzsteuer-Durchführungsordnung,简写成“UStDV”)》、《营业额税准则(Umsatzsteuer-Richtlinien,简写成“UStR”)》。
责任有限公司一旦破产,将受《破产法(Insolvenzordnung)》的制约。下面会详细介绍。
在公司经营中,股东或法人代表一旦有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则按《刑法典(Strafgesetzbuch,简写成“StGB”)》、《责任有限公司法》等中的有关条文进行刑事追究。下面将详细列举。
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如果公司聘请法人代表、职员,都会与德国的繁多的劳工法(工作合同法、职工保护与职业培训法、工资标准的自主权与在生产与企业中的参与决策等相关方面的法律)、《社会法典(Sozialgesetzbuch,简写成“SGB”)》。例如,如果企业有20个以上有企业职工委员会(Betriebsrat)选举权的雇员,按照《企业宪法(Betriebsverfassungsgesetz)》中的§§99, 102, 103,105 BetrVG,雇主或法人代表在聘用或解雇职员前,必须通报企业职工委员会,并征求其同意。甚至按照§104 BetrVG,企业职工委员会可要求雇主解雇对进行工会工作的同事不平等对待的雇员,如果雇主不依照企业职工委员的意见解雇此人,雇主将受到劳工法院的强制性罚款。如果雇主不按§99 BetrVG的规定擅自雇了人,企业职工委员可向法院提出雇主解雇此人的要求,如果雇主不依照法院决定解雇此人,将受到法院的强制性罚款。
不仅办责任有限公司需要了解劳工法,而且办任何公司都有必要去了解这些繁琐的法规。我将针对劳工法组织专门的经验教训研讨会,在此不深入探讨。
总而言之,要办好责任有限公司不可掉以轻心,必须认真学习德国众多相关法律,真正理解其中的关键,研究可行的相应措施,以保证公司运作的合法性,否则你可能会举步维艰。
责任有限公司的成立,开始经营时的注意事项:
按照§1 GmbHG,责任有限公司可由一人或多人依照《责任有限公司法》的规定设立。
责任有限公司股份的配置与股票股份责任有限公司不同:
按照§5 Abs.(2) GmbHG,(只是)责任有限公司成立时,任何股东不许接纳多份股份。
按照§15 Abs.(1) GmbHG,责任有限公司股份可出售或被继承。
按照§15 Abs.(2) GmbHG,一股东收购了其它股份,每一个股份都作为独立的股份存在,这对于股东大会的投票程序有实际意义。
按照§17 Abs.(6) GmbHG,除了在被出售或被继承的情况下,责任有限公司股份不可以一股分为多股。
责任有限公司成立合同(Gesellschaftsvertrag,也称为章程Satzung)决定了公司的基本性质,对各种主要关系做出了规定。
按照§2 Abs.(1) GmbHG,责任有限公司成立合同必须以公证形式(notarieller Form)设立,即必须在一位在德国注册的公证律师面前签署,并且必须由所有股东签字方有效。
按照§2 Abs.(1) GmbHG,如果某位股东通过代理人签字,该代理人必须具备一份通过公证发放的或认证的全权代表授权书(Vollmacht)。
注意:合同形式非常重要,否则无法在法院履行工商登记,延误责任有限公司公司成立的程序。私下签署的所谓“责任有限公司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公司并非有效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其所负担的责任是无限的。
按照§15 Abs.(3) GmbHG,进行责任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必须具备一个以公证形式签署的合同。而且,按照§15 Abs.(4) GmbHG,一份明确某位股东股份转让义务的协议,也必须需要以公证形式签署。按照§17 Abs.(1) GmbHG,如果只出售一个股份的一部分,必须经过公司的同意。按照§17 Abs.(2) GmbHG,公司的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按照§17 Abs.(3) GmbHG,责任有限公司成立合同中可同意股东不需公司同意即可出售部分股份,或去世的股东股份可分为多股分给继承人。
按照§3 Abs.(1) GmbHG,责任有限公司成立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 公司名称、所在地(履行法律程序等时有很重要的意义);
2) 公司经营内容;
3) 公司基本资本(Stammkapital)的多少;
4) 每位股东所注入的基本资本。
一般责任有限公司章程还包含:经营年度(可不与普通年份一致),增退股的程序,股东大会的召开与决议的程序,公司法人代表的人数、代表方式,利润分红等等。
按照§15 Abs.(5) GmbHG,责任有限公司成立合同中可对股份转让加以具体的限制性规定,例如,必须通过公司的批准,股东才可转让股份,以限制股份转入对公司发展不利的股东(竞争对手)手中。
责任有限公司必需按照§4 Abs.(1) GmbHG的规定命名。
按照§4 Abs.(2) GmbHG,公司名中必须标明“责任有限(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简写成“mbH”。
注意:如不标明“责任有限”,经商中他人因此以为该公司是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一旦发生纠纷或损失,该责任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延伸责任(Durchgriffshaftung)是无限的。
责任有限公司的注资方式有两种:现金注资,实物注资。
§5 Abs.(4) GmbHG对实物注资做出了具体规定。这里暂不细谈。
建议:尽量不采取实物注资方式注资或接受入股,因为实物资产的评估非常复杂,而且容易被做手脚,高估实物资产价值。而且在实物资产评估中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较难被证明。
按照§7 Abs.(2) GmbHG,只有基本资本已注入四分之一以上后方可申报商业登记注册(Anmeldung zum Handelsregister)。
商业登记注册完成后,法院会邮寄给该公司一份依照§§10 GmbHG的有关条款所作出的商业登记注册通知。如果商业登记注册中出现问题,法院必须书面指出需做更改的事项,或者法院依照§9c GmbHG因该公司不符合成立或申报规定,拒绝给予商业登记注册。
每次商业登记注册完成后,应当通过公证律师获取一份经过公证的商业登记注册证明(Handelsregisterauszug),在经商、做年度报表或与诸多德国有关政府部门打交道时经常需出示此证明或提供其影印件。
按照§11 Abs.(1) GmbHG,只有完成了商业登记注册(im Handelsregister eingetragen),才是“责任有限”的公司。按照§11 Abs.(2) GmbHG,如果在商业登记注册完成前以该公司名义进行了交易,所有行为人将共同承担个人责任。
注意:因此不能在完成了商业登记注册之前就开展业务,否则风险无限。而在德国履行商业登记注册时间很长,一般要几个月。在德国存在空壳责任有限公司(Vorratsgesellschaft)的交易,购买此类公司加快设立公司的做法不可取,不仅是因为要花费一笔不小的开支,而是因为其中可能隐藏的风险很大。举一些例子:1)该空壳责任有限公司是否有以前的、尚未清偿的债务或其它责任(例如,前身为某被关闭的工厂的责任有限公司存在环境污染问题);2)该空壳责任有限公司是否有效注入基本资本。如果该空壳公司原有的经营内容与所需的经营内容不符,或公司名需改动,仍要重新征求当地工商会同意,向法院申报商业登记注册,不能真正做到节约时间。
在法院商业登记注册处完成注册后,必须登报一次,公布商业登记注册完成(Veröffentlichung der Handelsregistereintragung),法院的商业登记注册处会开出登报费用帐单。
注意:在德国经常会出现各种所谓“企业登记(Firmenregister)”,提供所谓“工商登记”或“公布工商登记完成”的服务,开出甚至几百、上千欧元的费用帐单,并附有空白汇款单,不熟悉情况的人初看会误以为这是官方发来的、必须履行的登记,其实这是一种近乎欺诈的行为,希望大家不要上当。
按照§35a Abs.(1) GmbHG,公司信纸上必须写明公司性质、所在地、所在地的商业登记注册法院、商业登记注册号、所有法人代表及监事会主席(如果存在)的姓与至少一个完全拼写出来的名。如果信纸上标出公司资本,必须标出公司基本资本中有多少资本尚未注入公司。按照§35a Abs.3 GmbHG,公司的订货单被视为公司信纸,必须按照§35a Abs.1 GmbHG标准印刷。
责任有限公司在展开业务前,必须向税务局递交一份公司开业资产负债表(Eröffnungsbilanz, §240 Abs.(1) HGB),同时应当申请税务局给予一个税务号码(Steuernummer),对于(可能)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更因申请一个营业额税识别号码(Umsatzsteuer-Identifikationsnummer),并将该识别号码印在信纸及订货单等营业单据上。
股东与责任有限公司的关系与应履行的义务:
责任有限公司章程决定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
1)所有权关系(Besitzverhältnis):公司净资产的归属,公司利润的归属及分红(§§29ff. GmbHG)等。
2)管控权关系(Kontrollverhältnis):对公司法人代表(Geschäftsführer, Vorstand)及管理层(Management)的管控权利。1)股东股份赋予股东在每年的股东大会及特别股东大会上行使其投票权,对公司章程中只能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才有效的问题做出决定。2)选举、罢免公司法人代表的权利。3)对公司法人代表的命令权。
注意:法人代表人选是办好责任有限公司的一个关键环节。股东的管控权在实际上对公司法人代表及管理层只能起到间接的、迟后的监控作用。1)因为责任有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法人代表已做出的决定、已签订的合同等对外有效,如果对公司产生了不良后果,很难补救(§36, §37 Abs.2 GmbHG)。2)对法人代表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做出的的决定很难从法律意义上追究其责任,不能达到要求其赔偿的目的。3)存在对外责任关系(Aussenverhältnis)与内部责任关系(Innenverhältnis):即使法人代表做出的决定、所签署的合同超出了法律范围,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仍必须对外承担、履行该决定或合同所引发的责任、义务,公司或股东只能在公司内部范围内向该法人代表提出赔偿要求。一旦该法人代表本人不具备足够资产,此种赔偿要求毫无实际意义。
建议:1)增加一个公司管理准则(Geschäftsordnung),对法人代表可独立做出决定的权限进行具体的限制。例如,合同金额超过某一界限必须报请股东大会批准。(注意:必须在该法人代表的聘用合同中附上该管理准则,否则该准则无法产生效应。)2)在章程或管理准则中增加法人代表的汇报义务。3)通过限制法人代表的单独代表权(Alleinvertretungsbefugnis),采用集体管理方式。4)股东亲自(按照§6 Abs.(3) GmbHG)或由真正熟悉而可靠的人出任法人代表。
作为自然人或法人的责任有限公司股东与该责任有限公司不是等同的。按照§13 Abs.(1) GmbHG,责任有限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简写成“GmbH”)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eigenständige Rechtskörperschaft),有自己独立的权利与义务,可获取财产,可在法院进行诉讼或被诉讼。责任有限公司的诉讼程序由法人代表实际实施。如果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其诉讼程序由清算人负责代表实施。如果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一切司法程序被中断,法人代表失去代表公司实施司法诉讼的资格。如果破产管理人认为某一司法诉讼有意义,他将代表公司实施诉讼程序。
注意:使作为法人的责任有限公司破产,是一种非常巧妙的、利用破产法阻挠司法程序正常进行的办法。因为,公司一破产,原来正在进行中的司法程序立刻被中止,只有破产管理人决定重新开启诉讼程序,官司才能进行下去,这样轻则拖延这一司法程序的进展,重则可以阻挠该程序的继续进行。
按照§§19ff. GmbHG,责任有限公司股东有注入与其股份相对应的基本资本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不可免除、不可抵消的。
按照§§20 GmbHG,如果股东不及时(nicht zur rechten Zeit)注入基本资本,他必须依法支付利息。
按照§§21ff. GmbHG(Kaduzierung,宣布股份无效),如果股东延误注资,且对警告与补交限期不作出积极反映,公司可声明此股东的股份与已注入的基本资本“丢失”了。这种没收吊销的“丢失”声明必须以挂号信方式作出。而公司因此缺少的这一部分基本资本而遭受的损失由此被开除的股东负责承担。
按照§§26ff. GmbHG,责任有限公司成立合同中可规定股东可以在注入基本资本外决定追加注资,但可对追加注资的金额进行限制。
按照§§27ff. GmbHG,如果责任有限公司成立合同中没有制定这样的补款金额限制,而某位股东不愿追加注资,他可在接到公司追加注资的要求的一个月内将其股份(只有当这一股份相应的基本资本注资100%完成了的前提下)提供给公司,从而免去其追加注资的义务。
§30 Abs.(1) GmbHG规定,责任有限公司用来维持其基本资本的资产不允许支付、归还给股东。这是为了保护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不被股东所侵害,同时保护责任有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30 Abs.(2) GmbHG对追加注资归还股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凡是用来补充基本资本外的追加注资,可以归还股东,但归还程序只可在追加注资三个月后开始,而且之前必须经过股东大会通过,在相应的公司成立合同中进行相应的更改,并在履行商业登记注册所指定的公共报纸上公布这一归还决定。
按照§31 Abs.(1) GmbHG,凡是违反§30ff. GmbHG相关规定归还给股东的资产都必须偿还公司。
按照§31 Abs.(2) GmbHG,即使获得归还资产的股东对违反§30ff. GmbHG不知情,他仍必须将获得的归还资产全部或部分偿还公司,用以偿还公司不能偿清的债务。
按照§31 Abs. (3) GmbHG,如果获得归还资产的股东不能偿还资产,其他股东必须按照股份比例共同负责偿还。
按照§31 Abs. (4) GmbHG,任何按照§§31 Abs.(1), (2), (3) GmbHG所需承担的偿还义务不能免除。
按照§31 Abs.(5) GmbHG,这种偿还义务的时效为五年,从股东获取归还资产日开始计算。但这种时效只适用于股东不知情的情况,对于故意违反规定的,不存在偿还义务时效。
按照§31 Abs.(6) GmbHG,如果所有股东都未能完成偿还义务,还可向对发生违规归还资产有责任的法人代表提出偿还义务。
按照§32 GmbHG,如果不存在违反§30ff. GmbHG的情况,股东绝对没有义务退还其信认为是分红所得的款项。
按照§32a Abs.(1) GmbHG,当公司处于正常商人应加注自有资本的时候,股东不是向公司加注资本,而是提供给公司贷款,那么,如果公司破产,他将无权要求公司归还贷款,也就是说,他提供给公司的这一笔贷款被当作自有资本的替代。
§§30ff., 31ff. GmbHG, §32a Abs.(1) GmbHG等法律条文旨在保护公司资产不被股东掏空、转移,避免导致公司破产、债权人受损。
按照§§32a Abs.(2), (3) GmbHG,
按照§32b GmbHG,
责任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及其个人为公司承担责任的风险:
按照§35 Abs.(1) GmbHG,责任有限公司由法人代表作为庭内、庭外的代表。
按照§181 BGB,如果没有其它授权,法人代表不可以其个人名义或作为第三方的代表与他所代表的责任有限公司发生法律行为,除非他明确获得了股东大会授予的免除§181 BGB对他所施加的限制。
如果法人代表违反了§181 BGB的限制性规定,例如,自己签署了其个人的聘用合同,他就严重违反了其法人代表义务,公司以及股东均可向他提出赔偿要求。
按照§35 Abs.(4) GmbHG,如果一位股东拥有责任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份,或除了他拥有的股份,其它股份属于公司,而且此股东同时是公司唯一的一位法人代表,那么,§181 BGB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这个股东与该公司之间的法律行为。
注意:§181 BGB、§35 Abs.(4) GmbHG旨在防止责任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利用其职位或所有权地位进行对自己有利的、但对公司及公司债券人不利的法律行为,例如签署工资过高的法人代表聘用合同等。
按照§§36, 37 Abs.(2) GmbHG,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做出的法律行为(业务上的决定、已签订的合同等)对外有效,公司必须履行由此产生的法律义务。
如果公司成立合同或股东大会决定对法人代表的权限进行了限制,依照§37 Abs.(1) GmbHG法人代表必须负责保证遵守此限制。
按照§40 GmbHG,法人代表必须在每年向商业登记处递交年度报表的同时,上交一份股东名单,名单中必须包含股东的姓名、家庭情况、居住城市、股份金额。如果股东结构没有变化,那就只需上交一份股东结构没有变化的申明即可。
按照§41 GmbHG,法人代表有义务保证公司帐目会计符合相关的法规。
按§42 Abs.(1) GmbHG,依照§§242, 264 HGB所做出的公司年度报表(Jahresabschluss)中的资产负债表(Bilanz)中,责任有限公司的基本资本作为“已认购的资本(gezeichnetes Kapital)”标出。
按照§42a Abs.(1) GmbHG,法人代表必须毫不迟疑地将开列出的公司年度报表及附属的形势报告(Lagebericht)递交股东确认。如果按规定年度报表必须经过审计或公司拥有监事会,审计报告、监事会审核报告必须与年度报表、形势报告一起递交股东。
按照§42a Abs.(2) GmbHG,公司股东必须在一个年度过去后的8个月内,(§267 Abs.(1) HGB定义内的)小公司在一个年度过去后的11个月内,股东必须对是否确认年度报表、如何处理经营成绩(例如,是否分红)做出决定。
注:§267 Abs.(1) HGB定义内的所谓“小公司”为以下三项标准中至少不超过其中两项的公司:1)扣除资产中(可能)存在的亏空金额后的资产总额3438000欧元,2)年度中止前的12个月内营业额达6875000;3)该经营年度内平均职工数为50人。
§267 Abs.(2) HGB定义内的所谓“中型公司”为以下三项标准中至少不超过其中两项的公司:1)扣除资产中(可能)存在的亏空金额后的资产总额13750000欧元,2)年度中止前的12个月内营业额达27500000;3)该经营年度内平均职工数为250人。
§267 Abs.(2) HGB定义内的三项标准中至少超过其中两项的公司是所谓“大型公司”。
按照§51a Abs.(1) GmbHG,一旦股东提出,法人代表必须毫不迟疑地向每一位股东做出关于公司业务问题的答复并允许股东查看帐本与文件书信。
如果法人代表拒绝股东的要求,按照§51b GmbHG,每位股东均可向法院申请给予其获取答复与查看帐本文件权利的判决。
按照§6 Abs.(2) GmbHG,凡是被判触犯了刑法§283至283d StGB的人,五年内不可当法人代表。同时,如果某人被政府有关部门禁止从事某种职业或经营,该人则不允许在此禁止规定期限内担当经营内容与该职业或经营相关的责任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按照§8 Abs.(3) GmbHG,法人代表在商业登记注册的申报中必须保证他本人依照§6 Abs.(2) GmbHG具备出任法人代表的资格。
按照§39 Abs.(3) GmbHG,公司新上任的法人代表在商业登记注册的申报中也必须保证他本人依照§6 Abs.(2) GmbHG具备出任法人代表的资格。
建议:要求法人代表候选人出示警方无犯罪记录证明(Führungszeugnis)、简历(Lebenslauf)、学校成绩证明(Schulzeugnis)、毕业证书(Abschlusszeugnis)、工作证明(Arbeitszeugnis)等,并严格审核,对所有矛盾的或有疑点的内容与证明进行调查。聘用合同签署前,该法人代表候选人必须书面做出保证,不存在任何政府有关部门对他实施的禁止从事某种职业或经营的规定。
通常在以下四种情况下,责任有限公司可能向法人代表提出责任赔偿要求:破产(Insolvenz)、追索赔偿(Regress)、亏损(Verlust)、解雇(Trennung)。在这四种情况下,都可能存在法人代表需要承担内部责任的法律责任义务。其中在破产情况下,如果第三方无法依照§31 BGB从公司索赔的话,法人代表则需承担对外责任,第三方将向其索赔。
这里须承担责任的不仅局限于法人代表,而且依照§52 Abs.(1) GmbHG也包括责任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
按照§46 Abs.(8) GmbHG,股东代表公司针对法人代表的司法诉讼。基于公司成立过程中或经营中的责任而产生的公司针对法人代表的责任赔偿要求由股东提出。
内部责任(Innenhaftung):内部责任是指法人代表个人对其所工作的责任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只有法人代表所工作的责任有限公司拥有这种要求法人代表承担责任的权利。例如,依照§43 GmbHG针对法人代表的责任赔偿,依照§52 Abs.(1) GmbHG针对监事会成员的责任赔偿。内部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因此即使法人代表与所工作的责任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聘用合同,公司仍可依照§43 Abs.(2) GmbHG要求法人代表赔偿责任损失。如果存在聘用合同,公司则还可依照§§241 Abs.(2), 280 Abs.(1) BGB要求法人代表赔偿损失。但按照§43 Abs.(4) GmbHG的时效为5年,这与民法中限定的时效会有出入。如果公司能够证明法人代表在完成任务时有错误行为,而且对内违反了谨慎义务,公司可在支付了第三者赔偿后,向法人代表个人追索责任赔偿。
对外责任(Aussenhaftung):对外责任是指法人代表个人对第三方应承担的责任,这里所谓的“第三方”与法人代表既无公司行政管理机构关系又无合同关系。第三方可以是该责任有限公司股东、附属公司、职员、供货商、客户、竞争对手、一般债权人或其他完全未参与的人。这些第三方针对法人代表的责任赔偿权利均基于法人代表在完成其任务时侵害了他们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违反了相关保护法规,或制造了虚假法律事实构成(Rechtsscheintatbestände)。很多针对法人代表的责任赔偿权利也可以是同时针对该责任有限公司的(§31 BGB)。
对于内部责任,如果有多个责任承担者,例如公司有多位法人代表,依照§43 Abs.(2) GmbHG所有负有责任的法人代表需共同承担损失的赔偿。但依照§421 BGB,公司只能向他们提出一次赔偿要求。对于外部责任,如果有多个责任承担者,也是相应处理,但法律依据为§840 Abs.(1) BGB。
如果多个责任承担者中的某位单独支付了赔偿,他可以依照§426 Abs.(1) BGB向其他几个人索要补偿,原则上各方应平摊应共同承担的赔偿金额。
按照§11 Abs.(1) GmbHG,由责任的法人代表必须对事后未完成登记注册的“前公司(Vorgesellschaft)”所承担的债务负责。
按照§31 Abs.(6) GmbHG,如果所有股东都未能完成偿还义务,还可向对发生违规归还资产有责任的法人代表提出偿还义务。
按照§43 Abs.(1) GmbHG,法人代表在公司业务中必须以一个正直的商人所应有的谨慎从事。
按照§43 Abs.(2) GmbHG,违反其责任义务的法人代表共同承担公司因此而蒙受的损失的责任赔偿。
按照§43 Abs.(3) GmbHG,特别是违反§§30, 33 GmbHG的法人代表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64 Abs.(1) GmbHG,如果公司无支付能力或资不抵债了,法人代表必须无过失地、毫不迟疑地,最晚在出现无支付能力或资不抵债三周内向破产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按照§64 Abs.(2) GmbHG,法人代表必须负责对公司无支付能力或资不抵债后所支付的款项进行赔偿,但如果这与一个正直的商人所应有的谨慎相符合,则不属于赔偿范围。
刑事责任:
1. 贪污(Unterschlagung, §246 StGB)、诈骗(Betrug, §263 StGB)、不忠(Untreue, §266 StGB)。
2. 只针对法人代表的刑事罪:诈骗国家补贴(Subventionsbetrug, §264 StGB)、资产投资诈骗(Kapitalanlagebetrug, §264a StGB)、滥用保险(Versicherungsmissbrauch, §265 StGB)、贷款诈骗(Kreditbetrug, §265b StGB)、扣留与贪污职工工资与社会保险金(Vollenthalten und Veruntreuen von Arbeitsentgelt und Sozialversicherungsbeiträge, §266a StGB)。
3. 税务方面的刑事犯罪(§370 AO)。
4. 破产刑事犯罪:破产欺诈(Bankrott, §§283, 283a StGB)、违反记账责任义务(§283b StGB)、优惠债权人或负债人(§283c, 283d StGB)。
5. 违反亏损申明义务或破产申请义务(§84 GmbHG)。
6. 人身伤害罪(§§223ff., 229 StGB):在《产品责任负担法(Produkthaftungsrecht)》、《环境法(Umweltrecht)》、《工作安全法(Arbeitssicherheitsrecht)》相关的问题中具有实际意义。
7. 对环境的刑事犯罪:对水、土壤、空气的污染(§§324, 324a, 325, 325a StGB),未经允许的危险废物接触与处理行为(§326 StGB),未经允许的危险设备使用(§327 StGB),未经允许的与危险物接触往来行为(§328 StGB),危害需受保护的区域(§329 StGB),释放毒剂(§330 StGB)。所有这些刑事罪也可是疏忽造成的。
8. 公司成立中的诈骗行为(§82 Abs.(1) GmbHG)。
9. 违反各种年度报表法律规定中的公布、保密的责任义务(§§331ff. HGB, 85 GmbhG, 313 UmwG)。
10. 违反垄断法:违规行为(§§38, 39 GWB)。
11. 侵犯企业保护法:例如侵犯专利法(§142 PatG)。
12. 违反企业机密保密的责任义务(§85 GmbHG)。
通过刑事责任的追究,可以加强民事赔偿的理由。刑事责任作为§823 Abs.(2) BGB范围内的保护性法规,起到赋予责任赔偿理由的作用。例如,§266a StGB针对不支付职工社保金的行为起到威慑与惩罚的作用,保护职工社保利益,其刑事责任追究是奠定依照§823 Abs.(2) BGB对公司法人代表个人民事索赔的依据。
法人代表承担的内部责任(Innenhaftung)
依照§43 Abs.(3) GmbHG的特别事实构成(Sondertatbestände des §43 Abs.(3) GmbHG) (尽数逐一列举出来的特别义务enumerativ aufgelistete Sonderpflichten):违反这些相关法规将导致加重的赔偿责任(deren Verletzung führt zur verschärften Haftung)。
1. 归还基本资本(Rückzahlung von Stammkapital):
• 违反§30 Abs.(1) GmbHG(包括所有的偿付形式erfasst Leistungen aller Art)向股东归还了保持基本资本所需的公司资产
• 违反§32a GmbHG归还了替代自有资本的贷款(eigenkapitalersetzende Darlehen)
• 违反§30 Abs.(2) GmbHG对退还增补注资(Nachschüsse)的规定
除了股东需依照§§31 Abs.(1), 32b GmbHG承担偿还或赔偿义务外,法人代表也需依照§43 Abs.(3) GmbHG对公司承担责任。
2. 违反§§33ff. GmbHG对收购自己的股份(Erwerb eigener Geschäftsanteile)的相关规定:
• 股份中应支付的基本资金尚未付清的股份:§33 Abs.(1) GmbHG禁止公司购回这样的股份
• 股份中应支付的基本资金已付清的股份:§33 Abs.(2) GmbHG禁止公司在动用资金购回自己的股份时危及基本资金及按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自有资本储备。
法人代表在§43 Abs.(2) GmbHG的法律意义内所需承担的各种单独的法律义务(Verletzung gesetzlich geregelter Einzelpflichten):
1. 公司亏损及已具备成熟的破产条件时的义务(Pflichten bei Verlust und Insolvenzreif):
• 如果基本资本(Stammkapital)损失了一半以上,法人代表必须按§49 Abs.(3) GmbHG 毫不迟疑地召开股东大会(Gesellschafterversammlung)。
• 违反§64 Abs.(1) GmbHG设立的破产申请义务(Verletzung Insolvenzantragpflicht)
• 公司已具备成熟的破产条件后所履行的金额支付违反§64 Abs.(2) GmbHG (verbotswidrige Zahlungen nach Insolvenzreife)。
2. 公司成立时的义务(Pflichten bei Gründung):例如违反§9a Abs.(1) GmbHG,做了不真实的申报。
3. 符合相关法规制度的帐目会计(Ordnungsgemäße Buchführung):§§41, 42 GmbHG, §§238ff. HGB i.V.m. GoB符合相关法规制度的帐目会计的基本原则。
4. 听从股东的命令Befolgung von Gesellschafterweisung (法人代表的服从义务Folgepflicht der Geschäftsführer, 前提是,如果这些命令是法律允许的、有效的wenn diese Weisungen rechtlich zulässig und wirksam sind):
• §46 Abs.(6) GmbHG从法律上明确赋予了股东对公司管理的监控权利(Kontrollrecht der Gesellschafter),因此法人代表必须听从股东的命令。
• 法人代表必须按照§37 Abs.(1) GmbHG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所规定的权限。
• 法人代表必须遵守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所做出的命令(Weisung per Gesellschafterbeschluss)
5. 尽管对责任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没有特别明确的禁止为公司竞争对手工作的规定(Wettbewerbsverbot),但法人代表必须履行缄默义务(Verschwiegenheitspflicht): 按§85 GmbHG,如果法人代表违反企业机密保密的责任义务,需付刑事责任。从此还可连带出民事赔偿责任,法人代表需对泄密所引起的公司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法人代表依照§43 Abs.(1) GmbHG所需承担的附合法规制度的普通的谨慎义务(allgemeine Sorgfaltspflicht zur ordnungsgemäßen Geschäftsführung)
1. 依照法规制度履行的管理机构职能(Ordnungsgemäße Wahrnehmung der Organfunktion):
• 对企业的领导(Leitung des Unternehmens)
• 企业经营的构成空间(Unternehmerischer Gestaltungsspielraum):构成空间界限(Grenzen des Gestaltungsspielraumes)原则为——了解情况后作出的决定(informierte Entscheidung),符合法律的决定(Gesetzeskonformität der Entscheidung),企业利益(Unternehmenswohl)。
• 企业组织结构(Unternehmensorganisation):§130 OwiG对不行使监督措施( Unterlassung der Aufsichtsmaßnahmen)进行违规惩罚。
• 管理部门与职能的划分(Ressortaufteilung):在管理部门与职能分工的情况下了解情况与监督的义务(Pflicht zur Information und Überwachung bei Ressortaufteilung)。
2. 忠诚义务(Treupflichten):公司资产由法人代表托管,由此产生法人代表必须承担的保护与关怀照顾义务(Schutz- und Fürsorgepflicht)。
• 商机原理(Geschäftschancenlehre)
• 管理层收购公司Management Buy-Out
• 公司在被收购情况下:收购价格建议(Übernahmeangebote)的处理(友好收购friendly take-over, 敌意的收购hostile take-over)
依照§46 Nr.8 GmbHG,只有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才可对现任的或已卸任的法人代表提起内部责任赔偿诉讼,其中必须写名被告违反了哪些责任义务。
如果被告同时也是股东,依照§47 Abs.(4) Satz 2 GmbHG,被告无权参与股东大会这一针对他的决议投票。
依照§52 Abs.(1) GmbHG,如果公司有监事会,诉讼由监事会代表实施。
如果公司没有设立监事会,诉讼可由现任的、非被告的法人代表施行。
股东代表大会也可通过决议指定某位监事会成员或法人代表,也可指定某位股东或第三者来代表公司实施诉讼。
Außenhaftung
Deliktische Schadensersatzansprüche
1. Rechtsgutsverletzung §823 Abs.(1) BGB: das Leben, der körperlichen Unversehrtheit, das Eigentum, der eingerichteten und ausgeübten Gewerbebetriebes
2. Schutzgesetzverletzung §823 Abs.(2) BGB: Betrugs- und Untreutatbestände §263, 266, 266a GmbHG, Insolvenzverschleppung §64 Abs.(1) GmbHG
3. vorsätzliche und sittenwidrige Schädigung §826 BGB
Mithaftung des Unternehmens, Regress auf den Unternehmensleiter
Freistellung von der Außenhaftung
Haftung ggü. Gläubigern des Unternehmens:
Mithaftungstatbestände
1. in der Gründungsphase: §11 Abs.(1) GmbHG
2. Durchgriffshaftung: Sphärenvermischung, §58 GmbHG
3. Sachwalterhaftung: culpa in contrahendo (§§311 Abs.(2), 241 Abs.(2), 280 BGB)
4. konzernrechtliche Ausfallhaftung
Insolvenzverschleppungshaftung:
Eigentumsverletzung und Organisationsverschulden.
Haftung gegenüber Anteilseignern und Anlegern:
Haftung ggü. Anteilseignern:
1. gesetzliche Sonderregelungen: Verstöße gegen die Kapitalerhaltungspflicht, unzulässige Einflussnahme, konzernrechtliche Ansprüche, Ansprüche bei Verschmelzung und sonstigen Umwandlungstatbestände.
2. deliktische Haftung ggü. Anteilseignern: Schutzgesetze zugunsten von anteilseignern
Haftung ggü. Anlegern: Prospekthaftung (allgemeine bürgerlich-rechtliche Prospekthaftung, Inanspruchnahme besonderen persönlichen Vertrauen), Haftung wegen Sittenverstoßes (§826 BGB)
Haftung gegenüber sonstigen Dritten:
Haftung ggü. Verbrauchern
1. Produkthaftung
2. Umwelthaftung
Haftung ggü. staatlichen Einrichtungen
1. Haftung für Steuerschulden: Umsatzsteuer, Lohnsteuer
2. Haftung für nicht abgeführte Sozialversicherungsbeiträge
3. Subventionsrecht
Haftung ggü. abhängigen Gesellschaften
1. Abhängigkeit bei Vorliegen eines Beherrschungsvertrages
2. Abhängigkeit ohne Beherrschungsvertrages
Haftung ggü. Arbeitnehmern
1. Verletzung arbeitsvertraglicher Pflichten
2. Arbeitsplatzsicherheit
Haftung ggü. Wettbewerbern und Schutzrechtsinhabern
1. Schutzrechts- und Wettbewerbsverstöße
2. Kartellverstöße 真详尽呀,周坚久违了!周坚辛苦了! $支持$$辛苦$$支持$$辛苦$ 多谢 支持!!!!! 支持华商
支持论坛 很详尽了,,谢谢....但没有说无限会有什么危害,如何预防.....
据我所知,如是无限公司,每年赢利3万欧以内,不用交赢利税..... 对考BWL有一定的帮助 终于看完了,很详尽,谢谢楼主!很有用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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