菡萏
发表于 2010-10-26 22:08
你仔细看看你哪个回帖是好好说的?是你在呛声吧!!!我都奇怪了,海关又不是你家开的,你那么激 ...
freeman 发表于 2010-10-26 21:58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说你咋不跟你头像那个图图一样可爱呢?
WWJYUKI
发表于 2010-10-26 22:16
本帖最后由 WWJYUKI 于 2010-10-26 23:18 编辑
ls的mm,我也没搞懂你的意思唉。。。你的意思是不是说lz的发帖纯属胡说?如果是这样的,那你也应该先跟lz说呀,怎么就先说回帖的mm们呢?
lz已经把海关总署54号公告贴出来了,那到底谁说的才是对的呢?是你还是lz?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0-10-26 22:19
beatrice2006
发表于 2010-10-26 22:21
要是一富婆带一身珠宝,岂不是冤死了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0-10-26 22:22
SilviaShe
发表于 2010-10-26 22:29
奶粉、iphone,现在又奢侈品。。
一阵阵的抽不同的风。。
好在我不从广州深圳那边走,也没有这些东西= =
violamomo
发表于 2010-10-26 22:32
这多恶心啊。 包 钱包什么的不背回国也就算了, 那化妆品呢,我给我妈 我姨 我婶婶乱78糟带的一堆,这都查? 双立人的刀呢 还有锅。这要补税还真得补不少吧。。。。。我还有个8月订的IP4在香港准备找人带回去呢
Deutsch_yang
发表于 2010-10-26 22:46
ls的mm,我也没搞懂你的意思唉。。。你的意思是不是说lz的发帖纯属胡说?如果是这样的,那你也应该先跟lz说 ...
WWJYUKI 发表于 2010-10-26 23:1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大家嘻嘻哈哈的怎么闹误会了?
怪我发帖不正规,我发个正规的消息。
* 【法规标题】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0〕54号
* 【颁布时间】2010-8-19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236916.htm
* 【全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总署公告〔2010〕54号
为进一步增强海关执法透明度,方便旅客进出境,明确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规范和统一海关验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 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三、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林希文
发表于 2010-10-26 23:18
学德国啥不好,学海关BT。。。哎
WWJYUKI
发表于 2010-10-26 23:25
大家嘻嘻哈哈的怎么闹误会了?
怪我发帖不正规,我发个正规的消息。
* 【法规标题】海关总署公告 ...
Deutsch_yang 发表于 2010-10-26 23:4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那就是说只要超出5000rmb,即使是自用物品,也要交关税是吧。
那么前面各位骂海关变态欺负老百姓也没骂错呀
德国海关也是自用物品也要交税吗?还是说全新物品才交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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