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CH2001
发表于 2010-11-29 23:21
而且国外实行无罪原则,没被证实之前你就是无罪的,必须对方要证明你有销售意图才可能侵权,自用完全不该
MrsCat
发表于 2010-11-30 17:06
同意LSD,1600那个也太扯了吧。举证在控方啊。
xunyicao625
发表于 2010-11-30 18:19
谢谢楼上几位的宽慰,我这几天都郁闷死了。现在不知道他们会不会通过律师给我发信,很害怕呢!前天从海关寄了一封信来说,已经把东西寄到相关公司了,需要那边公司辨伪,而且信上还有该公司律师的信息。
小七酒伶
发表于 2010-11-30 22:23
这是狗屁法律
侵权要消费者买单
全世界注册商标没有1个亿也有八千万
娘娘腔 没法活了
mirinda
发表于 2010-11-30 23:00
海关真的就是抢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