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 发表于 2010-11-26 11:16

有没有谁家的老二在国内也正常户口了的?

我家老二不给报户口,说整个区的指标都会因为老二的户口没了{:5_367:}
有没有谁家老二可以正常上户口的啊,都怎么上的?

dahli 发表于 2010-11-26 12:27

我家老二不给报户口,说整个区的指标都会因为老二的户口没了
有没有谁家老二可以正常上户口的啊, ...
lan 发表于 2010-11-26 11:1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知道有人今年刚上了。就是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水瓶座小天天 发表于 2010-11-26 12:36

杭州好像第二个的户口上不去的

除非是以下结合

1. 双方都是独生子女
2. 双方都是非城市户口, 第一胎是女儿或者有问题
3. 不知道高学历的可以不可以(双方硕士以上)

lan办好了上来吱一声啊

没户口很麻烦, 万一要回去放一放, 上学什么的不得了

rosemaryhe 发表于 2010-11-26 12:44

杭州好像第二个的户口上不去的

除非是以下结合

1. 双方都是独生子女
2. 双方都是非城市户口, 第一胎 ...
水瓶座小天天 发表于 2010-11-26 12:3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些信息是去哪里咨询啊?各个派出所分局会不会规定不一样?

水瓶座小天天 发表于 2010-11-26 12:47

这些信息是去哪里咨询啊?各个派出所分局会不会规定不一样?
rosemaryhe 发表于 2010-11-26 12:44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是社区管的

要去问计生委办公室

水瓶座小天天 发表于 2010-11-26 12:52

倒了, 我表妹刚好是社区计生委工作的

我去咨询她一下

水瓶座小天天 发表于 2010-11-26 12:54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

   (一)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

    女方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经女方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后,可由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第二十六条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水瓶座小天天 发表于 2010-11-26 12:58

关于第二十条的解释

我表妹说她下周一发另外一个文件给我

现在下班了, 她手头上没那个文件

lan 发表于 2010-11-26 13:03

小天天,谢谢你的资料,我家都不符合,哎

lan 发表于 2010-11-26 13:05

我知道有人今年刚上了。就是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dahli 发表于 2010-11-26 12:2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今年人口普查的时候估计上的吧,可惜那时候老二还没出来,杭州人口普查早,我婆婆家那里11月才开始,不过我不想放那里,以后孩子上学什么都是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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