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qian
发表于 2011-1-17 21:55
卖家还是快些还钱吧~~~为着这90欧编那么一大堆理由,绕那么多圈子,值得吗?
你们不是有正式身份,正式居留,正式工作的吗?还跑这里来坑蒙拐骗?
不过看孙滢之前骗的都是5欧10欧的小钱,估计这90欧对她来说已经是挺大数目了。
做人做到这个地步,实在是悲哀啊。。。
小雅@我来自东
发表于 2011-1-17 22:00
卖家还是快些还钱吧~~~为着这90欧编那么一大堆理由,绕那么多圈子,值得吗?
你们不是有正式身份,正式 ...
justqian 发表于 2011-1-17 20:55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位,嫩的用户名justqian翻译成中文,是“就欠”的意思? {:5_387:}
renrenrenren3
发表于 2011-1-17 22:06
本帖最后由 renrenrenren3 于 2011-1-17 21:13 编辑
理解lz的心情
但是恕偶直言,lz从法律角度来讲,并无充足的证据
lz出示的证据,只能证明lz购买的电脑,在检测时是坏的,不能证明在lz购买时是坏的...
当然lz如果能够证明电脑最后一次的开机日期是在购买日之前,那么还是可以证明在购买之日,拿到商品时坏的
这样,才能充分证明lz购买的是坏的电脑
否则,lz只要有一次成功开机的记录,即属于购买后损坏
根据BGB,私人交易之间是没有Garantie的
商品自交付之时起,风险已经全部转移到买家,卖家不用付任何责任了(别问偶,BGB上是这样说的,好像是447条...)
PS:另外,偶觉得就事论事就好了,在没有充足的法律认可的证据前,就不要说别人吸毒啥的啦
万一别人不是,lz说的就全成诽谤了,而且是证据确凿,没必要为了90欧,冒这么大风险吧...
以上.
找到了 447
BGB § 447
Gefahrübergang beim Versendungskauf
(1) Versendet der Verkäufer auf Verlangen des Käufers die verkaufte Sache nach einem anderen Ort als dem Erfüllungsort, so geht die Gefahr auf den Käufer über, sobald der Verkäufer die Sache dem Spediteur, dem Frachtführer oder der sonst zur Ausführung der Versendung bestimmten Person oder Anstalt ausgeliefert hat.
(2) Hat der Käufer eine besondere Anweisung über die Art der Versendung erteilt und weicht der Verkäufer ohne dringenden Grund von der Anweisung ab, so ist der Verkäufer dem Käufer für den daraus entstehenden Schaden verantwortlich.
justqian
发表于 2011-1-17 22:09
回复 63# 小雅@我来自东
咳~~~~被嫩这么一说还真是的,55555
热线能改名吗?这纯粹是巧合啊~~~适合这对骗子夫妻
小雅@我来自东
发表于 2011-1-17 22:10
回复小雅@我来自东
咳~~~~被嫩这么一说还真是的,55555
热线能改名吗?这纯粹是巧合啊~~~适合 ...
justqian 发表于 2011-1-17 21:09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哈哈哈哈哈,{:5_319:}
小虎妹的妈
发表于 2011-1-17 22:12
哈哈哈哈哈,
小雅@我来自东 发表于 2011-1-17 21:10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5_319:}
justqian
发表于 2011-1-17 22:14
回复 67# 小虎妹的妈
咋都笑得那么欢涅~~~
天线宝宝777
发表于 2011-1-17 22:23
这事儿闹心吧 两家子都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 抓紧协商解决了吧 当时买东西是怎么个情况都不重要了~
beautysmile
发表于 2011-1-17 22:31
骗子还钱吧.
老这么吵,是伤神哦
我不乖
发表于 2011-1-17 22:35
理解lz的心情
但是恕偶直言,lz从法律角度来讲,并无充足的证据
lz出示的证据,只能证明lz购买的电脑,在 ...
renrenrenren3 发表于 2011-1-17 21:0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3_255:} 终于等到了~~~
话说lz和sy打嘴仗要到虾米时候哇....看累鸟~
sy的智商也太........{:3_249:}
TOC
发表于 2011-1-17 22:51
rosanase
发表于 2011-1-17 23:02
连顾左右而言他的本事,骗子夫妻还真是做到了极致。。。佩服,佩服!{:5_370:}
东北来得小翠
发表于 2011-1-17 23:18
本帖最后由 东北来得小翠 于 2011-1-17 22:23 编辑
大排mm,
当我第一次再QQQQ看到你的帖子,我狠气氛很同情,而且不止一次支持过你回复过你。不过现在我真心想跟你说,你有点太钻牛角尖拉。我理解钱很重要。可是你已经报警拉,就等警察叔叔处理好啦,不要再跟那种烂人纠缠拉。你说你是学生,那么现在应该是考试的时间吗?多浪费时间啊。我知道你会说骗子又上来诬陷你,但是他们爱说什么就让他们说,证据和真理在你手里就行啦,关键是,他说什么也没有人相信。借用一个mm的话,难道一只狗咬了你你还要咬回来吗?
你曝光他们大连的地址我觉得不太好,毕竟她爸妈没有做错什么,你帖子里写,要去她大连的家。我很疑惑。你有她德国的地址,你干嘛要去她大连的家呢??你直接去她德国的家不行吗?
不好意思,如果我理解错了什么,看贴不认真,请原谅我啊~~我真心希望你能开心一些,不要陷在一件事情里~~{:5_335:}{:5_335:}{:5_335:}给你送花
安家龙
发表于 2011-1-17 23:25
大排mm,
当我第一次再QQQQ看到你的帖子,我狠气氛很同情,而且不止一次支持过你回复过你。不过现在我真 ...
东北来得小翠 发表于 2011-1-17 22:18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恩,要是知道这对骗子在德国的地址,人楼主MM早就直接找过去了~~~
其实啊,想想那对骗子,把坏电脑当好的卖给别人,然后坏电脑里面的硬盘也当了垃圾,还以为自己占了便宜,正乐呢,结果没格式化的硬盘给人,这跟谁学不好,学陈冠希~~~
东北来得小翠
发表于 2011-1-17 23:29
本帖最后由 东北来得小翠 于 2011-1-17 22:37 编辑
回复 75# 安家龙
我看贴看错了吗?lz好像有德国地址吧????
欧,那我看错啦,好吧,你去吧。{:5_340:}
安家龙
发表于 2011-1-17 23:39
回复安家龙
我看贴看错了吗?lz好像有德国地址吧????
欧,那我看错啦,好吧,你去吧。 ...
东北来得小翠 发表于 2011-1-17 22:29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要是有,我们早就帮她找上门去了~~~ {:5_356:}
杜塞中国人可不少呢。
nuno
发表于 2011-1-18 00:24
理解lz的心情
但是恕偶直言,lz从法律角度来讲,并无充足的证据
lz出示的证据,只能证明lz购买的电脑,在 ...
renrenrenren3 发表于 2011-1-17 21:0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非常赞同楼上的观点。我作为一个不知晓内情的外人,想直言几句。
我也能理解楼主的心情,钱是花出去了,但是买到的却是一个自己根本无法使用的物品。放在谁身上都不好受。
但是如同楼上的指出来的,LZ从法律角度来讲的确没有充分十足的证据证明卖家就是故意卖给
楼主一个DEFEKT的电脑来骗取财物。楼主唯一能证明的就是在楼主和卖家的现金交易结束后,
发现电脑不能用了,于是楼主就去电脑店,得到了电脑主板损坏的证明。但是电脑主板的DEFEKT和卖家蓄意卖给楼主坏的电脑两者不一定有必然的关系。私人买卖,尤其是现金交易存在高风险是必然的,所以私人交易都要谨慎,物品出手后,风险就转移给买家了。私人物品交易后如果买家因各种原因想退回物品,而遭到卖家的拒绝,那这时买家就要承担法律上的举证义务。比如说交易前标的就有缺陷导致不能使用等等。
我们都是旁观者,究竟事实的真相如何,我们也无从得知。 因为每个人对同一件事情的叙述都是带有主观因素,都是会把有利于自己的这方面的东西无限的放大,以争取舆论的同情和支持。 而对于自己不利的一面却总是一带而过或者干脆就避而不谈。因为人性使然,每个人都会在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时候,要自发的进行自我保护,总是把对方描述的极其不堪极其无耻极其卑劣。其实他们所叙述的可能是事实的真相,也可能只是事实真相的一部分,冰山的一角,也极有可能是歪曲的事实。事实的真相对我们外人来说的确是无法知晓的。虽然不是云山雾罩,但是也是疑点重重。
我想楼主也许是看到了走法律的途径事实上并不是想象的那么简易和快速,法律是一回事,但是现实当中执行起来又是另一回事。所以楼主想利用德国热线强大的舆论压力,逼迫卖家出来表态并使其屈服。但是上面我说了,很多情况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交易的双方都有各自版本的故事。即使是要使用舆论压力逼迫人屈服,也必须是事情都搞清楚了以后,而不是稀里糊涂,在真相在不明的时候就盲目支持哪一方。
这件事使我想去了去年元旦前夕发生的龙不领情一不小心汇错钱的事。
当时买家龙不领情在转账时,忘记点小数点,把应该是两位数的货款当成四位数的货款给卖家蟑螂的屁屁转过去了,但是卖家似乎不太想把这转错的钱给转过去,所以龙不领情就发动的芊芊热心的JMS们,不断的给卖家施加舆论压力,口诛笔伐。 这件事我的观点是卖家卖出的物品就是两位数,可是由于买家自己的粗心,转了1000多欧元给卖家。这明显是不当得利。卖家有义务在扣除相应的货款后把剩余多转的钱给转回去。整个事情大体上谁是谁非还是比较清楚的。
而楼主的这件事和那个不一样。楼主要承担更多的举证义务。
德国警察办事效率是不高,但是律师的介入也未必就能快速解决这件事。反正在律师这儿没有赔本的买卖,不管他\她的当事人是赢了还是输了,最后这钱是拿回来了,还是没拿回来,律师都是有钱可赚。没有法律援助客户自己掏腰包,有法律援助的就朝国家要钱。所以走法律的途径最后的结果怎样都是无法知晓的。而且赢了官司是一回事,现实当中执行又是另一回事。赢了官司输了钱在论坛里的例子也很多,大家有兴趣可以搜搜。有些不付责任的律师巴不得你的官司打的越久越好,
反正你赢了他有钱赚,你输了他也没亏着。
最后想说几句,这是楼主和卖家之间的私事,和她的父母兄弟姐妹亲戚朋友等等都无关,希望楼主不要再用天涯人肉等暴其家人隐私的方式来解决你们之间的问题,这样只能激化矛盾。矛盾就像弹簧,你越使劲压,他的反弹力就越强。就像有些人的性格就像弹簧,你越压我,我越不服。‘有什么着你就使出来,你让我不好过,你也别好过了。。。大不了我们同归于尽了。。。。’
希望你们的矛盾不要这样一点一点的在激化。
我最后声明一下,我既不认识楼主也不认识卖家。我只是一个旁观者,比当局者能清一点,所说的也都是个人的一点浅薄的看法,有不当之处,也欢迎各位JM们指正。
最后祝愿楼主的事能最终得到好的解决。
珠圆玉润
发表于 2011-1-18 00:29
我非常赞同楼上的观点。我作为一个不知晓内情的外人,想直言几句。
我也能理解楼主的心情,钱是花出 ...
nuno 发表于 2011-1-17 23:24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龙不领情那件事情我也记得,是很让人同情的,觉得最后那个女孩子真的很无奈,为了顺利拿回来钱,都不敢说坏人一句不好的话。有很多mm很失望,大家当时都恨不得把骗子立刻绑了送到局子里。那个骗子也真是可恶到家了。
小雅@我来自东
发表于 2011-1-18 00:32
我非常赞同楼上的观点。我作为一个不知晓内情的外人,想直言几句。
我也能理解楼主的心情,钱是花出去了,但是买到的却是一个自己根本无法使用的物品。放在谁身上都不好受。
但是如同楼上的指出来的,LZ从法律角度来讲的确没有充分十足的证据证明卖家就是故意卖给
楼主一个DEFEKT的电脑来骗取财物。楼主唯一能证明的就是在楼主和卖家的现金交易结束后,
发现电脑不能用了,于是楼主就去电脑店,得到了电脑主板损坏的证明。但是电脑主板的DEFEKT和卖家蓄意卖给楼主坏的电脑两者不一定有必然的关系。私人买卖,尤其是现金交易存在高风险是必然的,所以私人交易都要谨慎,物品出手后,风险就转移给买家了。私人物品交易后如果买家因各种原因想退回物品,而遭到卖家的拒绝,那这时买家就要承担法律上的举证义务。比如说交易前标的就有缺陷导致不能使用等等。
我们都是旁观者,究竟事实的真相如何,我们也无从得知。 因为每个人对同一件事情的叙述都是带有主观因素,都是会把有利于自己的这方面的东西无限的放大,以争取舆论的同情和支持。 而对于自己不利的一面却总是一带而过或者干脆就避而不谈。因为人性使然,每个人都会在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时候,要自发的进行自我保护,总是把对方描述的极其不堪极其无耻极其卑劣。其实他们所叙述的可能是事实的真相,也可能只是事实真相的一部分,冰山的一角,也极有可能是歪曲的事实。事实的真相对我们外人来说的确是无法知晓的。虽然不是云山雾罩,但是也是疑点重重。
我想楼主也许是看到了走法律的途径事实上并不是想象的那么简易和快速,法律是一回事,但是现实当中执行起来又是另一回事。所以楼主想利用德国热线强大的舆论压力,逼迫卖家出来表态并使其屈服。但是上面我说了,很多情况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交易的双方都有各自版本的故事。即使是要使用舆论压力逼迫人屈服,也必须是事情都搞清楚了以后,而不是稀里糊涂,在真相在不明的时候就盲目支持哪一方。
这件事使我想去了去年元旦前夕发生的龙不领情一不小心汇错钱的事。
当时买家龙不领情在转账时,忘记点小数点,把应该是两位数的货款当成四位数的货款给卖家蟑螂的屁屁转过去了,但是卖家似乎不太想把这转错的钱给转过去,所以龙不领情就发动的芊芊热心的JMS们,不断的给卖家施加舆论压力,口诛笔伐。 这件事我的观点是卖家卖出的物品就是两位数,可是由于买家自己的粗心,转了1000多欧元给卖家。这明显是不当得利。卖家有义务在扣除相应的货款后把剩余多转的钱给转回去。整个事情大体上谁是谁非还是比较清楚的。
而楼主的这件事和那个不一样。楼主要承担更多的举证义务。
德国警察办事效率是不高,但是律师的介入也未必就能快速解决这件事。反正在律师这儿没有赔本的买卖,不管他\她的当事人是赢了还是输了,最后这钱是拿回来了,还是没拿回来,律师都是有钱可赚。没有法律援助客户自己掏腰包,有法律援助的就朝国家要钱。所以走法律的途径最后的结果怎样都是无法知晓的。而且赢了官司是一回事,现实当中执行又是另一回事。赢了官司输了钱在论坛里的例子也很多,大家有兴趣可以搜搜。有些不付责任的律师巴不得你的官司打的越久越好,
反正你赢了他有钱赚,你输了他也没亏着。
最后想说几句,这是楼主和卖家之间的私事,和她的父母兄弟姐妹亲戚朋友等等都无关,希望楼主不要再用天涯人肉等暴其家人隐私的方式来解决你们之间的问题,这样只能激化矛盾。矛盾就像弹簧,你越使劲压,他的反弹力就越强。就像有些人的性格就像弹簧,你越压我,我越不服。‘有什么着你就使出来,你让我不好过,你也别好过了。。。大不了我们同归于尽了。。。。’
希望你们的矛盾不要这样一点一点的在激化。
我最后声明一下,我既不认识楼主也不认识卖家。我只是一个旁观者,比当局者能清一点,所说的也都是个人的一点浅薄的看法,有不当之处,也欢迎各位JM们指正。
最后祝愿楼主的事能最终得到好的解决。
nuno 发表于 2011-1-17 23:24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很赞同你的发言。 大家别踩我,我确实是这么想的。 {:5_393:}
安家龙
发表于 2011-1-18 00:38
本帖最后由 安家龙 于 2011-1-17 23:42 编辑
我非常赞同楼上的观点。我作为一个不知晓内情的外人,想直言几句。
我也能理解楼主的心情,钱是花出 ...
nuno 发表于 2011-1-17 23:24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写太多,我懒得复制,大家谁帮忙复制一下。
我就问你一句话:你觉得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你这么大段的,其实只想说一点,买家MM是没戏的,就算赢了官司也说不定输了钱,既然如此,那么买家MM在网上的声讨,岂不是更是应该?她活该被骗?还是你想跟她说,吃亏就是占便宜,就这么算了吧?
这个事件,不是单纯等法院判决的问题了,是卖家根本不予回应,强硬到底,谎话到底了,那么我们在这里对买家MM的声援,其实更是为了我们自己有个更好的信用环境,如果谁都认为骗点小钱没事,反正被警局立案也不会损失什么,那么谁都可以去骗,谁都不在乎诚信,我们从小到大,学的礼仪,学得道德,所有的家教,都是假的吗?这个社会,要是堕落到如此地步,对我们有什么好处?
没错,你说对了一点,那就是买家MM要举证,这个,她需要的任何帮助,我会接下。
这次骗子这么激怒大家,只做对了一件事,就是让大家更认识了在国外如何保护自己,如何互相帮助。
但是不论法院如何判决,不妨碍我们对事件的判断,不妨碍我们谴责欺诈。我们心中有的东西,不是所谓赢了官司输了钱就可以抹杀的。这种义气,也不是有些人能懂的!
加几句,我说这么多,不是针对你,而是想告诉卖家,这件事情,不是他们躲着就没事了。
你可以很理性说这些,但是事情发展到这一步,想收太晚了。
miguode
发表于 2011-1-18 00:41
我非常赞同楼上的观点。我作为一个不知晓内情的外人,想直言几句。
我也能理解楼主的心情,钱是花出 ...
nuno 发表于 2011-1-17 23:24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挺你{:5_394:}
小雅@我来自东
发表于 2011-1-18 00:44
挺你
miguode 发表于 2011-1-17 23:41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终于又找到一个和我观点一致的了。{:5_377:}
小雅@我来自东
发表于 2011-1-18 00:46
龙不领情那件事情我也记得,是很让人同情的,觉得最后那个女孩子真的很无奈,为了顺利拿回来钱, ...
珠圆玉润 发表于 2011-1-17 23:29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嗯。龙不领情事件,黑白是非很明确。可是90欧这件事,有太大面积可以黑白颠倒的灰色“交错点“,所以我们作为旁人没有办法判断明确的。
烽火连天
发表于 2011-1-18 00:52
]谁都不在乎诚信,我们从小到大,学的礼仪,学得道德,所有的家教,都是假的吗?这个社会,要是堕落到如此地步,对我们有什么好处
安家龙 发表于 2011-1-17 23:38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顶你,这个才是社会的真正悲哀。
{:5_377:}
珠圆玉润
发表于 2011-1-18 00:53
嗯。龙不领情事件,黑白是非很明确。可是90欧这件事,有太大面积可以黑白颠倒的灰色“交错点“,所以我 ...
小雅@我来自东 发表于 2011-1-17 23:4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那个女孩子,可能比我还胆子小,我猜想,她也知道骗子的托词,可是为了拿回她的钱,她不敢说出真相,我也能理解,1600多欧元呢,一个学生好几个月生活费,能给吐出来真的是个好结局了。那个事情真的很经典。坏人很活跃,不停的扯谎。
nuno
发表于 2011-1-18 02:38
本帖最后由 nuno 于 2011-1-18 02:02 编辑
你写太多,我懒得复制,大家谁帮忙复制一下。
我就问你一句话:你觉得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你这 ...
安家龙 发表于 2011-1-17 23:38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明白LS的不是针对我,只是跟我有不同的见解,公共论坛大家都可以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没有谁对谁错,也不存在谁针对谁,没问题的。求同存异,我们可以继续讨论。
作为一个旁观者,首先我看到是两个版本的故事,一个是买家的,另外一个是卖家的。目前大家把两人的角色基本定性为买家是苦主,卖家是骗子。
【其实买家也不都是苦主,卖家可能也有苦衷,开始的时候都是纠缠理不清的】
说实话,大家能不一口一个骗子的叫么? 警察还不是没给卖家定性为骗子么, 如果事实都搞清楚了,卖家的确是向买家出售了有问题电脑借此骗钱,那我们在口诛笔伐,大力声讨也不迟呀。这里我还得再声明一次,买卖双方对我而言都是陌生的,我没有跟他们之中的任何一个有过交易,瓜葛,甚至收受贿赂哈。我既不支持谁,也不讨伐谁。一旦我明确了谁对谁错,弄明白事情的真相,我就会跟芊芊的JMS们一样,支持该支持的,讨伐该讨伐的。
我们旁人都没有亲临这场现金交易,什么真相都没有目击到,都是仅仅读了两个人的不同版本的故事后,自己作出的判断。而事情没有水落石出之前,就群情激动,扯着大旗一边到,也有失公允。公正不仅仅是适用于买家,也是适用于卖家的。就算法官断案,也得先听听原告怎么说,然后在听听被告怎么说,不能说谁先来吐苦水,就一锤子敲定原告有理,被告有罪。我们不是大闹天宫的孙悟空,没有火眼金睛,一下子就能辨认出谁是妖怪,谁是菩萨,在事实真相没有浮出水面的时候,保持冷静公允之心,静观发展,而不是一拥而上,口诛笔伐,恨不得现在就一棒子打死卖家。
这个帖子我一开始就跟的,前几天论坛上支持买家的声势是一浪高过一浪,我那时也在想,大家这么群情高涨,形势似乎一触即发,究竟大家想怎样帮买家解决这个问题,是不是想以暴制暴,找到卖家在杜塞的家庭住址,趁着夜黑,咣当一脚踹开卖家的门,把她从被窝里揪出,逼迫卖家从钱包给拿出90欧,还给买家,私了。就像国内的私人讨债公司那样,踹开人家的门,先不管三七二十一,来一顿暴力恐吓在说。如果大家不是想以暴制暴的,那么一切就走法律程序,交给警察,让警察去跟这个案子,慢是慢了点,但是总会有结论的那天。楼主该走的正常程序都走了,报案,提供电脑DEFEKT的证明,联系律师。应该做的都做了,剩下的就只有等待结果了。
LS的可以谴责现在世风日下,有些人无视诚信,败坏了道德风尚,带坏了论坛的风气等等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当我们没有确凿的证据的时候就不应该只听买家的一面之词就发动群众针对卖家不遗余力的鞭笞。第一,卖家提出了抗辩,并给出了与买家不同的事实叙述,第二,警方还没有给卖家定罪。
所以我只能站在中立的立场看问题。
还是那句话,期待楼主的事情得到好的解决。如果言论有冒犯之意,还要请楼上的多多包含哈。我的发言是对事不对人的。
猫咪回家
发表于 2011-1-18 02:44
我明白LS的不是针对我,只是跟我有不同的见解,公共论坛大家都可以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没有谁对谁错, ...
nuno 发表于 2011-1-18 01:38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jm wal的马甲还是律师??{:3_242:}
nuno
发表于 2011-1-18 02:58
都不是,我说了,我不认识买家也不认识卖家。在事情还没有水落石出之前,我不替任何一方说话。
我说出的就是个人的想法,没有隐瞒,没有保留。愿意跟论坛里的JMS们交流。
xiaoxizhu
发表于 2011-1-18 03:04
我明白LS的不是针对我,只是跟我有不同的见解,公共论坛大家都可以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没有谁对谁错, ...
nuno 发表于 2011-1-18 01:38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5_394:} 哎能这么站出来说话又说得理智得体的太不容易了!
记得之前看TVB的电视剧最后结尾有一句话触动很大,魔鬼之路也可以是由善意铺成。
网上jms的正义和善良造成的舆论压力,对好人固然可以起到帮助作用,但是也不排除会有些人利用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对于这件事情,从一开始出现就在关注了,但是始终没有怎么发言,是因为觉得这和那些明显有着大是大非的事件,比如说卖chanel眼镜的事件和打着旗号顶着巨专业的网站在国内登陆萍聚来二手卖假货还百般狡辩的xixi_haha事件,不一样。
很同意你说的其中一句话,公允不仅仅是使用于买家,也适用于卖家。
偶不想放过一个坏人,也不愿意成为别人手里的工具。
红烧大排
发表于 2011-1-18 09:12
大排mm,
当我第一次再QQQQ看到你的帖子,我狠气氛很同情,而且不止一次支持过你回复过你。不过现在我真 ...
东北来得小翠 发表于 2011-1-17 22:18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MM说的很对,我是不想再回复她的发言了,只是有时候看到她在那里颠倒黑白,本来就是被骗了,心里就很委屈了,还被她诬陷,心里就更难过了,就很想说清楚。不过你说的很对,和这样的人说不清楚的,看她的发言只能气到自己,以后我不回复她的发言了。反正现在处理时警方的事情了,整件事情怎么回事,大家明眼人心里都有数。我还是努力复习考试吧。
我曝光她的大连家庭住址,是因为在这之前,她都不回应我,即使帖子再多MM回复,她还是躲在那里,而且很嚣张。她觉得我是没有她信息的,所以我才会曝光她的地址,当然也不是全部曝光,还是用了相应的X遮住了部分地址,我只是想让她自己知道,我已经对她的信息了如指掌了,希望她能有个处理事情应该有的态度。果真,她现在看到这些了,才跳出来发了个声明。但是内容却让我大跌眼镜,没想到到这步了,她还是不悔改。
MM的话我会听的,以后事情就交给警察,她爱在上面继续骗人就让她骗吧,大家会看清她的真面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