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ccl 发表于 2011-4-15 01:36

德国环境保护与动物保护的宪法原则

摘要:为更好理解德国的整个环境保护制度,有必要考察德国《基本法》中环境保护原则和动物保护原则。通过对作为环境保护的宪法基础之《基本法》第20a条的立法过程及立法本意的探究,明确环境保护成为与其它宪法价值同等重要的宪法原则与国家目标。除保护自然的生活环境外,动物保护原则也通过随后的修宪被锚固到宪法中,动物保护与环境保护作为并列的宪法保护对象。动物保护的民法规定同样体现在《民法典》第90a条的规定上,即“动物不是物”,动物保护法明确的动物地位在民法中得到认可。最后总结环境概念、人类中心抑或生态中心、环境保护与动物保护间关系以及环境民主与环境宪法。

关键词:基本法,环境保护,动物保护,环境宪法

一、环境保护入宪


(一)环境保护入宪的经过

(二)对环境宪法规定的认识

(三)作为国家目标的环境保护与环境基本权的区别

二、动物保护入宪


(一)   动物保护法

(二)   民法上的动物之特殊地位


(三)   动物保护入宪

三、一些认识


A法律是一个体系


B 环境的概念

C 人类中心或生态中心或回避二者


D 环境保护与动物保护


F 环境宪法与环境民主

宪法规定在法治国家具有深刻影响力,这是因为宪法是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依据,在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源生点,是所有法律力量的来源地。这不是谁赋予宪法这样的力量,宪法本身是以民主精神为指导、以民主事实为基础,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理性的讨论一方面反映了是社会中大众力量的对比,另一方面同时也是科学的启蒙。民主与理性同样体现在中央与地方及地区间的利益分配的妥协达成过程中。另外,宪法还需要给自己创设一套机制,宪法必须要有可操作性、可诉性和宪法法院的保障。

宪法中的环境保护原则是离不开其它宪法原则的根本保障。民主原则、法治国家原则和社会国家原则都是国家治理中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原则与这些原则不是冲突,而是相互促进的。环境保护原则得以贯彻和实现必须以这些原则为前提。环境保护中的参与原则或者合作原则,其实质就是民主原则在环境方面的具体化。环境民主是环境保护非常重要的手段之一,但在我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都还十分不完善。我国宪法中也明确规定环境保护原则,但在实施中的不足,除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极端对立外,还有着其它多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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