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weckwechselverbot? (§16->§18)
请教各位,我老婆现在读博,有工作合同,同时也在大学注册。因为怀孕可能牵涉到Mutterschutz/Elterngeld/Kindergeld etc., 我们去申请了基于§18的工作签证, 但外办严辞拒绝,认为她因为读博未结束所以仍然是§16的学生签证。
我们正在等书面的拒绝书然后准备投诉, 现在的问题是:
- 如果直接在外办投诉(Widerspruch),是不是很有可能又被打回来,因为处理的还是那帮人?
- 如果被再次拒绝以后是不是可以启动法律程序,还是干脆现在就走这条路?
- 不知道胜率有多大,外办就咬住学生身份不放,我认为既然有工作合同,是纳税人,也有权享用Elterngeld/Kindergeld之类的Sozialleistung, 不知道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
多谢!
多少的工作合同
如果是50%
理论上是只能拿学生签证的
如果多于50%
问外办
是否昆掉大学注册可以转为工作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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