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tinasea 发表于 2011-10-6 11:37

fertig

本帖最后由 christinasea 于 2011-10-11 09:26 编辑

fertig

money_job 发表于 2011-10-6 11:50

那就基本没戏了,所以说,合同方面的事情,要斟酌+斟酌

fusion 发表于 2011-10-6 12:05

有时候放弃可能是更好的获得

cathy3128 发表于 2011-10-6 12:45

不是有probezeit么,为什么要赔钱?双方不都可以kündigen么

money_job 发表于 2011-10-6 13:11

本帖最后由 money_job 于 2011-10-6 13:14 编辑

“不是有probezeit么,为什么要赔钱?双方不都可以kündigen么”

职场新人,新思不断...

作为一个过来人,

1 合同要末不签,签了之后就要履行自己的责任
2 不要在试用期跳槽,这个让人事部觉得您做人非常差的感觉
3 一个公司(DL不算),至少停留3-5年,就是跳槽了,也要做到,经来因公或者私事返回老公司办理某些事情,和各个老同事都能谈话,而且让人念您的好
4 Dienstleister 能不去,就不去,除非是最后家里没米下锅了。那地方不是常人待得住的,所以在德国找工作,要慎重, 没有合适,宁肯在家多找几个月,也绝不凑合

职场上的事情,就是做人,可惜中国的应试教育恰恰没有教会学生如何做人....呵呵

abao.c. 发表于 2011-10-6 13:28

money_job 发表于 2011-10-6 13: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是有probezeit么,为什么要赔钱?双方不都可以kündigen么”

职场新人,新思不断...


作为快毕业的学生,觉得此番话非常受用

christinasea 发表于 2011-10-6 13:30

money_job 发表于 2011-10-6 13: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是有probezeit么,为什么要赔钱?双方不都可以kündigen么”

职场新人,新思不断...


您的意思是,不管第二份合同有多好,我都不该毁了第一份合同?

cetla 发表于 2011-10-6 14:05

money_job 发表于 2011-10-6 13: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是有probezeit么,为什么要赔钱?双方不都可以kündigen么”

职场新人,新思不断...


DL 和Agentur有什么区别?

amani65 发表于 2011-10-6 14:21

自己的路自己走,别人说什么又代替不了自己。 合理利用合同法,大胆去做就可以了。

casperjulia 发表于 2011-10-6 15:09

有同事试用期主动走了。。。公司也没辙,理由是,想做理论,公司做得太偏工业。其实没什么的。

swordheartde 发表于 2011-10-6 16:13

难道只准试用期公司开人,不允许员工选择公司? 劳动法立法的意图不是这样的吧? 只要新的公司能接受,那你也可以大胆的跳啊。我有一个同学收到两个zu,第一个先签了,就把第二个公司拒了。 第二家公司当场就开始挖人了,叫他保持联系,一年以后(解除绑定签证)再跳过去。

patch 发表于 2011-10-6 16:19

swordheartde 发表于 2011-10-6 16: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难道只准试用期公司开人,不允许员工选择公司? 劳动法立法的意图不是这样的吧? 只要新的公司能接受,那你 ...

钱工的意思是先做人再做事。道理不错,但大部分人都是以利益为先,其实只要不违反法律,使利益最大化是没错的。所以,废了第一个,选第二个更好的合同是符合情理的。

swordheartde 发表于 2011-10-6 16:44

本帖最后由 swordheartde 于 2011-10-6 17:11 编辑

patch 发表于 2011-10-6 16: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钱工的意思是先做人再做事。道理不错,但大部分人都是以利益为先,其实只要不违反法律,使利益最大化是没 ...

所有公司都是以利益为先的,就如同给我同学zu第二个公司,挖人家公司好不容易培训了一年的新员工,就做人很地道了?求职者本来就处于弱势位置,更应该保护自己的前途和利益。

swordheartde 发表于 2011-10-6 16:50

你就写信给第一个公司,编个委婉的理由,试试能不能让合同顺利无效。 公司一般拿你也没办法。 否则,你去上班的第一天就递辞职信,两个星期后拍屁股走人,不用赔一分钱,公司还要付你两个星期工资,他们损失更大。

fifiyiyi 发表于 2011-10-6 18:14

probezeit不就是这个意思嘛。公司试用你,你也要试用公司啊。楼上的办法是正解。
你直接发个理由给公司,就说找着更好的也没关系,一般公司都不会拒绝。
就算干2个星期,这俩星期都不用写的简历里啊。你问德国人,也会选择第2的。

当然要从道德角度来看,就变成诚信问题,但是毕竟是选择工作的初期,公司也能理解会找到更好的,只要别在心理上变成惯性的就好。

cgqwda 发表于 2011-10-6 19:05

找第一个公司要一个aufhebungsbescheinigung,就是类似于widerruf了。
或者找律师吧。200欧咨询。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10-6 19:34

看合同吧。如果有试用期条款,那也无可厚非。

christinasea 发表于 2011-10-6 19:48

先谢谢各位的答复,我还没开始工作呢,所以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要拒也肯定开始工作前就说清楚

红酒的红 发表于 2011-10-6 19:55

我觉得真觉得第二个对自己发展也好,就应该试试问问第一个公司,的确试用期是可以走的,不过国人牵涉到一个工作签证的问题,我觉得在第一家公司还没有帮你办工签什么的,先试试商量吧

shadowboy 发表于 2011-10-6 20:11

本帖最后由 shadowboy 于 2011-10-6 20:12 编辑

我觉得 money job说的有点过,如果在试用期走人是很正常的,感觉公司有问题或者不适合自己,试用期就是双向选择。。。。。


如果过了试用期,干个2到3年在跳槽倒是很正常

helloecho 发表于 2011-10-6 20:12

为什么为自己的利益考虑就是道德有问题呢?身在曹营心在汉就对了?
再说合同法都这么立的,必然有其合理适用性,在这节骨眼上牺牲诚信,做个利己利人的决定也没什么不对。

fusion 发表于 2011-10-6 20:30

试用期走人就好了。不过我好奇的是,为什么那么多人对自己的定位很不明晰,投简历也很没针对性。一般来说如果两个合同都差不多还好理解,现在都是两个合同差很多,然后都是己经签了一个。。。{:5_339:}

christinasea 发表于 2011-10-6 20:33

fusion 发表于 2011-10-6 20: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试用期走人就好了。不过我好奇的是,为什么那么多人对自己的定位很不明晰,投简历也很没针对性。一般来说如 ...

呵呵,谢谢你的回帖.我投简历很有针对性,2个半月一共投了14次.

swordheartde 发表于 2011-10-6 20:36

fusion 发表于 2011-10-6 20: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试用期走人就好了。不过我好奇的是,为什么那么多人对自己的定位很不明晰,投简历也很没针对性。一般来说如 ...

因为刚毕业的,找到工作前心里都没底,先要能解决工作吃饭的问题啊!

fusion 发表于 2011-10-6 20:38

swordheartde 发表于 2011-10-6 20: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因为刚毕业的,找到工作前心里都没底,先要能解决工作吃饭的问题啊!

我错了{:3_260:}

swordheartde 发表于 2011-10-6 20:41

fusion 发表于 2011-10-6 20: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错了

{:5_327:}乖乖,知错能改就是好孩子

johndoe 发表于 2011-10-6 20:42

大大方方去新的,第一个说明情况,根本试用期都不用开始

cathy3128 发表于 2011-10-6 20:50

money_job 发表于 2011-10-6 13: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是有probezeit么,为什么要赔钱?双方不都可以kündigen么”

职场新人,新思不断...


我觉得这跟做人根本没有关系。我们公司的德国员工在probezeit一样走了,他说他找到了更好的位置,人力资源部的人只是表示惋惜,但是所有的人都没有什么异议。这本来就是你的权利。干吗要上升到中国的应试教育没交会学生如何做人。

swordheartde 发表于 2011-10-6 20:55

本帖最后由 swordheartde 于 2011-10-6 20:59 编辑

“money_job总不能说。因为穷+肚子饿,所以就去偷盗+抢劫吧? ”

这个能比吗? 试用期双方两个星期内可以互kun,明明是法律赋予合同双方的正常权益,凭什么让人家放弃呢?如果说这也不道德,那所有在试用期开过员工的公司都不道德咯?有谁来管?

三条 发表于 2011-10-6 21:05

以前不是有人发贴说,在试用期内干得好好的没道理被开了,然后一堆人发贴骂那个公司,还要求公布公司的名字让别人不要上当
这么快就变立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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