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蛮玫瑰 发表于 2012-4-19 08:40

关于法院强行执行单

先问一个问题,如果电力公司的合同上没有我的签名,而我只是作为mitbewohnerin有个备注,那么由签合同人产生的债务问题是否应该由我承担,如果当第一责任人回国找不到以后。

之前也问过这个问题,当我第一次收到inkasso信的时候,从11月纠缠到现在,终于来了一封法院的强制执行单,我等下还要给那边打电话约时间谈话。

2007年的时候住在essen,半年与人合租,房屋合同上有我们两个人的名字,说好了我出房租,他出水电以及其他费用,和电力公司的事情,我从头到尾就没有插手。2008年去了别的地方读书,再然后辗转去了南部,现在南部一个城市写毕业论文。

2011年11月的时候收到Inkasso的信,说我欠钱,要我给402.当时就不应该理他。。。。我回信说我是谁谁,但是这个账单和我没关系。完了以后对方确认了我就是当时那个合租的人,就开始没完没了的催我这笔钱.

我猜是那个人回国了,回国前留下的烂摊子,没收拾好。他们找不到人,就来找我。我完全是躺着中枪。也联系了diakonie 和 另一个相关机构,也会在今明两天去法院找法律顾问咨询这个事情。虽然钱是小事情,可是有一口气下不去。写在这里,给大家一个警示,或者也许大家有什么建议,也感谢大家提出。谢谢了。

野蛮玫瑰 发表于 2012-4-19 09:04

对了,加一句,从头到尾,我索要原始账单和合同都未果。我不明白,如果我要付钱,我也得明明白白的有个账单不是么?没道理,你来一个要债公司,就说我欠谁钱了,不给说法,就告我。真无奈。

skhaai 发表于 2012-4-19 10:41

可是我不理解 你都搬出那个房子了 换到另外的城市居住 电力公司怎么还能找到你的新地址 给你寄账单哪?

mies 发表于 2012-4-19 10:57

@说好了我出房租,他出水电以及其他费用@

这个有没有凭据?

toast 发表于 2012-4-20 11:47

你和你的同屋是共同债务人。 如果找不到他,你也是要承担债务的。 你和他的协议是不被外部承认的。

野蛮玫瑰 发表于 2012-4-20 12:20

可能之前没说明白,电费是10年底产生的,我那时候根本不在essen.而且从来没有再回去过。昨天去过强制执行警察那里了,人家很同情我,说只要能找到你ummeldung的东西,就可以把这件事情一笔勾销。当然还是要一个律师的。

inkasso公司比较卑鄙,我早在11年3月前就收到法院的黄信封了,不过,那是寄往essen的老地址,我不明白,既然他们这次能找到我,为啥当时没找到在其他城市读书的我。我更加不明白,11年11月,inkasso就找到我了,他们没有告诉我已经走过法律诉讼程序了,反而告诉我,只要给钱就没事儿了。

不管,事情似乎看见眉目了,不是我的债务,我是无论如何不会屈服的。人活着就为一口气。

小瞳 发表于 2012-4-20 13:13

支持lz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酱油打手 发表于 2012-4-20 15:01

你没有ummeldungsbescheinigung了?你为什么不找当时和你同住的人问清楚?既然会约定你出房租,他出其他,关系不只是普通朋友爸,现在找不到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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