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免责问题
请教下大家, 最近想买个二手房, 买卖合同中订明了卖方很多免责条款, 比如卖家不知道除去在GRUNDBUCH上登记了的其它任何限制或者LASTEN, 卖家不负责任何关于可见或者潜在的缺陷, 不知道任何关于土地和房子的污染物(按照法律应该移走的), 这些都是实践中二手房买卖正常的合同条款吗?
关于房子里的水电路,窗户,门等如果有坏的呢? 因为交房大概在半年后, 如果到时收房是发现有这些问题, 是不是卖方用上述免责条款不承担责任了? 同问。另外,如何才能避免这种,比如卖家不知道除去在GRUNDBUCH上登记了的其它任何限制或者LASTEN? 我们签合同时也问了这问题,但公证说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不能在合同上面明确房屋状况。但交房时可以检查再接房,想门锁地板那些,要能证明是卖家弄坏或不正常高度损坏的,就可以让卖家3月内整改。比如说后来墙上发霉,要是不能证明是卖家特意弄的,都只能买家承担。所以之前要找好照片,到时候能有照片作证。 不清楚的话就请人看看合同,比如消协就有专门房产方面的律师,也不贵,我记得大概才150左右
他觉得有问题的会给你一条条挑出来,建议怎么改,
至于最后改不改得了就是买卖双方的问题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