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莫问 发表于 2013-5-25 16:10

Marber GmbH的账单

本人刚刚注册成功一家公司,收到handels-und Gewerbe Register的同时收到另一封标题叫“Firmenregister fuer Industrie Handwerk und Handel”的Auftrag,上面要求填写公司名字,地址,电话,邮件并尽快传真或邮寄过去。
唉,我错了,我真的很后悔,当时没有仔细阅读这张申请表中间的说明,以为是和工商注册一起的,所以马上签名传真过去了。其实这是一家私人公司Marber GmbH发过来的,关于Gewerbeverzeichnis的,并不是必须填写的,今天收到他们家公司发过来的账单,一年1011,50欧,2年的合同,要求我马上转钱。我上网上看了一下才发现,这家公司是个惯犯,名声非常不好,近几年很多一不小心被骗的顾客和他打官司。

我清楚的知道这件事情是我的错,如果这笔钱一定要交的话,就是一次血淋淋的教训啊。
发帖想求助一下,有没有同等遭遇的朋友,最后怎么解决的?
如果没有先提醒下大家,以后小心这家公司

或者请高人指点一二,我现在真不想转这笔钱,很多德国网友的经历都是最后打赢官司的,但具体实施步骤我就不清楚了,一定要请律师吗?

非常感谢

Fanny81 发表于 2013-5-25 16:59

不管是什么服务都该有最少14天的WIDERRUFSRECHT,赶紧在给他们发个挂号信的KUNDIGUNG,要求人rückschein的,不知道能不能挽回。

君莫问 发表于 2013-5-25 17:09

嗯,非常感谢,周一就发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5-25 17:15

我弱弱地说一句,Widerrufsrecht似乎是针对个人消费者的,但lz说他注册的是公司哦。

Fanny81 发表于 2013-5-25 17:20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5-25 17: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弱弱地说一句,Widerrufsrecht似乎是针对个人消费者的,但lz说他注册的是公司哦。

对方提供的是服务,公司作为法人和这个卖家进行的交易也要遵循这个吧。

Fanny81 发表于 2013-5-25 17:21

但是一般这种流氓公司肯定是要赖账的,楼主要做好跟他们拉锯战的准备,不排除要找律师讨公道的可能。

Fanny81 发表于 2013-5-25 17:23

GMBH建立的初期,这种骗子单据还会有很多,建议楼主由于语言问题不能确定是不是骗人的话就直接拿着RECHNUNG去找IHK,他们会告诉你该怎么做,因为你是IHK的MITGLIEDER, 他们有义务帮你。

君莫问 发表于 2013-5-25 17:23

嗯,是滴,我已经做好准备了,如果不行就请律师

君莫问 发表于 2013-5-25 17:24

花钱买教训啊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5-25 17:31

Fanny81 发表于 2013-5-25 17: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对方提供的是服务,公司作为法人和这个卖家进行的交易也要遵循这个吧。

无条件的Widerrufsrecht只是针对个人消费者(Verbraucher),包括商品与服务。该制度规定于德国民法典第355条,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明确规定了,只适用于自然人。lz注册的是公司,根本不适用这一条。

lz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9条(Anfechtbarkeit wegen Irrtums),说明自己意思表示错误,要求撤销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为lz的确是对合同内容发生了误解。不过如果按照这种方式,要承担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即对方信赖这个合同的订立而付出的成本(比如一个买卖合同里,买方撤销合同,但需要承担卖方准备发货的损失之类)——在这个案子里应该不存在什么信赖利益损失。因此lz应该是可以无成本地撤销合同。

另外,对于这种流氓公司,既然已经有人在跟它打官司,那么lz最好是去找找相关的判例,看法院的倾向。有律师险的话还是找个律师稳妥。

Fanny81 发表于 2013-5-25 17:34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5-25 17: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无条件的Widerrufsrecht只是针对个人消费者(Verbraucher),包括商品与服务。该制度规定于德国民法典第355 ...

律师险是不管这个的{:5_386:},如果不适用于公司,那就悲剧了

君莫问 发表于 2013-5-25 17:40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5-25 17: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无条件的Widerrufsrecht只是针对个人消费者(Verbraucher),包括商品与服务。该制度规定于德国民法典第355 ...

谢谢
我在网上看了几个这个公司的案例,法院还是挺倾向消费者的,看来还是找律师比较稳妥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5-25 17:41

Fanny81 发表于 2013-5-25 17: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律师险是不管这个的,如果不适用于公司,那就悲剧了

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19条啊,很典型的意思表示错误。
而且越快撤销越好,一定要保留证据,比如撤销合同的文件用挂号信寄一次,以免对方说没收到。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5-25 17:42

Fanny81 发表于 2013-5-25 17: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律师险是不管这个的,如果不适用于公司,那就悲剧了

律师险是啥其实我都不太清楚,呵呵,我还以为只要有律师险,律师的服务就可以被cover呢。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5-25 17:43

君莫问 发表于 2013-5-25 17: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谢谢
我在网上看了几个这个公司的案例,法院还是挺倾向消费者的,看来还是找律师比较稳妥

你千万要记住,你不是消费者。。你是个公司。。
找律师是对的。

Fanny81 发表于 2013-5-25 17:45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5-25 17: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19条啊,很典型的意思表示错误。
而且越快撤销越好,一定要保留证据,比如撤销合同的文 ...

这个119条说的实在是模糊,真是不好界定,看来就得法官来裁决了。如果请律师可能也要出点血了,但是只要是能把大头拿回来,也值了。

君莫问 发表于 2013-5-25 17:47

Fanny81 发表于 2013-5-25 17: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119条说的实在是模糊,真是不好界定,看来就得法官来裁决了。如果请律师可能也要出点血了,但是只要是 ...

嗯,我宁愿把钱给律师,也不想给流氓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5-25 17:58

Fanny81 发表于 2013-5-25 17: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119条说的实在是模糊,真是不好界定,看来就得法官来裁决了。如果请律师可能也要出点血了,但是只要是 ...

话说我们学民法的人看起来,这条挺清楚的。
119条不管的范围是动机错误,意思是,lz想要订立这个合同,但订立这个合同是有一个目的的,这个目的最后无法实现,就叫做动机错误。比如买一个戒指当婚戒,但最后婚礼取消了,买婚戒的合同不能撤销。
但lz这里不是动机错误,就是把内容看错了。lz如果仔细阅读了,知道是一个骗人的私人公司,而非工商局的东西,就不会签字。那就是内容错误。可以撤销妥妥的。
但错误发生的原因lz是自己没认真读,所以lz自己对错误的发生有过错,应当赔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不过这个损失应当是不存在的。
我个人觉得119条毫无问题。
请律师不过是稳妥一些,毕竟很多技术性的东西还是律师专业。

Fanny81 发表于 2013-5-25 18:00

本帖最后由 Fanny81 于 2013-5-25 18:01 编辑

{:5_386:}

Fanny81 发表于 2013-5-25 18:00

君莫问 发表于 2013-5-25 17: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嗯,我宁愿把钱给律师,也不想给流氓

我刚才看了个案例,这么看来,楼主的胜算不大,有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危险啊。
Das Amtsgericht Münster (Urteil v. 6.2.2007, 6 C 4090/06) hatte die Frage zu entscheiden, ob für Bestellungen bei einem Online-Shop, die an eine Firmenanschrift geliefert und über ein Firmenkonto gezahlt werden, ein zweiwöchiges Widerrufsrecht gilt. Geklagt hatte ein Kunde, der eine Dunstabzugshaube für 124,- EUR bestellt hatte und diese dann zurückgeben wollte. Der Händler lehnte dies mit dem Hinweis ab, es handele sich um eine gewerbliche Bestellung, für die es kein Widerrufsrecht gibt. Zu Recht, wie das Amtsgericht Münster entschied.

    “Vorliegend war aufgrund der äußeren Umstände davon auszugehen, dass es sich bei der Bestellung der Dunstabzugshaube um das rechtsgeschäftliche Tätigwerden eines Unternehmers handelte. Die Bestellung wurde unter der E-mail Adresse des Unternehmens des Klägers vorgenommen, als Lieferanschrift wurde ebenfalls die Anschrift des Geschäftes angegeben, die Zahlung erfolgte vom Geschäftskonto.

    Dieses lässt den Schluss zu, dass die Dunstabzugshaube für die betriebliche Tätigkeit bestimmt war. Allein die Tatsache, dass als Besteller lediglich der Name des Klägers selbst, nicht jedoch der Name des Gewerbebetriebs aufgeführt war, führt zu keinem anderen Schluss. Da der Zuname des Klägers auch in der Firma genannt ist, kann in der Zusammenschau mit den bereits zuvor aufgeführten Kriterien jedenfalls nicht der eindeutige Schluss gezogen werden, dass die Bestellung durch eine Privatperson erfolgen soll. Aufgrund der verbleibenden Zweifel sind die Verbraucherschutzvorschriften der §§ 312b ff. BGB nicht anzuwenden, so dass dem Kläger keine Möglichkeit zustand, von dem Vertrag zurück zu treten.”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5-25 18:02

Fanny81 发表于 2013-5-25 17: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119条说的实在是模糊,真是不好界定,看来就得法官来裁决了。如果请律师可能也要出点血了,但是只要是 ...

lz要证明自己内容错误,理由是:(1)这封信和工商局的登记神马的东西一起寄过来的,很容易使人发生误解,以为是登记需要;(2)lz从来就不需要这个公司提供的服务,所以从未想过想跟这个公司订立合同;(3)该公司已经跟很多其他公司发生的类似纠纷,表明这种误解的发生是非常有可能性的。

然后把以上三点的证据准备好。撤销合同的证据准备好。看这个公司怎么反应。罢了也就罢了。如果他们再寄账单神马的就请法院确认,合同已经被撤销。

Fanny81 发表于 2013-5-25 18:04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5-25 17: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话说我们学民法的人看起来,这条挺清楚的。
119条不管的范围是动机错误,意思是,lz想要订立这个合同,但 ...

感觉@内容看错了@ 这个理由有些牵强,不管这是不是诈骗公司,法官是不会因为这个公司背景不好而影响判断的,一切还得看律师的能耐了,能找到足够的理由就不难。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5-25 18:06

Fanny81 发表于 2013-5-25 18: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刚才看了个案例,这么看来,楼主的胜算不大,有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危险啊。
Das Amtsgericht Münster ( ...

明斯特法院说得很清楚啊,Widerrufsrecht不能用。
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法院是不告不理的。你用什么理由去起诉,法院只是看你这个理由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就判你败诉了。如果自己是公司,又要求适用消费者的权利,那必须被驳回啊。法院可没有义务给你寻找一个更合适的请求权基础。。。
所以自己要找对法条很重要啊。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5-25 18:12

Fanny81 发表于 2013-5-25 18: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感觉@内容看错了@ 这个理由有些牵强,不管这是不是诈骗公司,法官是不会因为这个公司背景不好而影响判断 ...

我个人觉得不牵强啊。既然很多人都有这种纠纷,证明很多人都看错了,也就是这个东西就是有很大的致误可能。
我读过很多关于这一条的案子。很多都是你看起来会觉得很搞笑的案子,比如秘书把文件给错了,于是签错了,订了一个自己不想要的合同;或者是买厕纸的时候以为“大卷”是那种一包12个的,结果人家是一包120个的,结果买了一车的厕纸。。这些案子都可以撤销意思表示的。lz这种,发生了误解而签错了合同,是119条最典型的案件。
公司背景好不好,无所谓吧,只是表明,既然很多人都发生了误解,那么我发生误解的可能也是很大的。证据的作用就是让法官能对你所说的事实有75%的确信。

君莫问 发表于 2013-5-25 18:13

谢谢两位的建议
我还是打算试试,我给曾经和这家公司打官司的顾客聘请的律师行写信了,正在等待答复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5-25 18:13

君莫问 发表于 2013-5-25 18: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谢谢两位的建议
我还是打算试试,我给曾经和这家公司打官司的顾客聘请的律师行写信了,正在等待答复

bless。。。

Fanny81 发表于 2013-5-25 18:17

本帖最后由 Fanny81 于 2013-5-25 18:26 编辑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5-25 18: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个人觉得不牵强啊。既然很多人都有这种纠纷,证明很多人都看错了,也就是这个东西就是有很大的致误可能 ...

“很多人都有过这种纠纷”,这个“很多”就需要举证,另外楼主签下的合同里并不存在你所列举的像一车卫生纸之类离谱的订单,只是简单的购买服务的订单,如果楼主说他看错了,不需要了,那么为什么要一条一条按照人家要求的传真文件,签订合同,甚至是汇款。等这一切都发生了之后,只说一句我看错了,不想要了,就可以撤销合同吗?我也可以理解为,楼主本来是想要这个服务的,但是签了合同又改主意了,这时候想撤销合同,但是作为GEWERBLICHE KAEUFER他没有这个权利。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5-25 18:26

Fanny81 发表于 2013-5-25 18: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很多人都有过这种纠纷,这个很多就需要举证,另外楼主签下的合同里并不存在你所列举的像一车卫生纸之类离 ...

嗯,很多人都发生过这种纠纷,只要找到案子就可以举证。
一车卫生纸这个离谱么?其实买方就是要买卫生纸,只是以为他买的“大卷”是12个一包,然而人家其实是120个一包。大家都这么订的,只是这个买方是第一回买,不知道而已。
只要能证明自己是发生了错误,就可以要求撤销。lz自己发生了错误,这是个事实,法官是否相信呢?这时候只能用各种证明表明,发生错误是很有可能的,以及证明自己,从来不需要这种服务,只是因为搞错了才签字传真的。能让法官有75%以上的确信度就可以了。说白了,错误这个事情很大程度是个主观心理过程,只能通过这些客观体现来证明,否则还能怎样?
另外,如果错误的原因在你自己身上,如果对方有损失,你得赔啊,又不是说毫无成本地随便不要某个合同就可以了。比如那一车的厕纸,人家装运的费用,买方都得赔啊。

Fanny81 发表于 2013-5-25 18:29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5-25 18: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嗯,很多人都发生过这种纠纷,只要找到案子就可以举证。
一车卫生纸这个离谱么?其实买方就是要买卫生纸 ...

所以说,这要看律师的能耐了。如上所列举的muenster判的案子,如果按照这个思路,只要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是买错了,不需要了,这个案子还有翻案的可能,是吗?

zengyanfei 发表于 2013-5-25 18:32

Fanny81 发表于 2013-5-25 18: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所以说,这要看律师的能耐了。如上所列举的muenster判的案子,如果按照这个思路,只要足够证据证明自己 ...

个人觉得有70%以上的赢面。。
我就是没有执业资格,不然都可以帮打类似官司,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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