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帖
本帖最后由 xiaoheart 于 2011-6-19 19:50 编辑删 看看精华帖吧!! 本帖最后由 xiaoheart 于 2011-6-19 19:50 编辑
--- Originally posted by xiaoheart at 2005-5-28 18:04
我只是在这留学的学生,没有工作,能不能把老公办来陪读呢?
no, 不可能。 楼上的说得太绝对了,这种可能性还是有的。这得益于新移民法的实施。我现在正在办理相关手续,虽然还没有结果,但是Rathaus的人已经把材料列表给了我了。我也基本准备完了,近期就去递签。楼主说说自己的情况,如果相似的话可能能给你点建议,希望有情人长相守。 本帖最后由 xiaoheart 于 2011-6-19 19:52 编辑
---- Originally posted by magewl at 2005-5-30 16:15
...但是Rathaus的人已经把材料列表给了我了。...
Rathaus算老几?谁都可以去拿那个表,只要你交钱就是了。最关键的是看外管局的意见。
有工作的人要是钱不够都没法把伴侣办过来,何况是学生?
不过,还是祝你好运。
[ Last edited by gast on 2005-5-31 at 13:49 ] Originally posted by gast at 2005-5-31 13:46
Rathaus算老几?谁都可以去拿那个表,只要你交钱就是了。最关键的是看外管局的意见。
有工作的人要是钱不够都没法把伴侣办过来,何况是学生?
不过,还是祝你好运。
可能我说得不清楚,又或者不同地方不一样。你说的外管局就在我说得Rathaus里边,我问的就是主管家庭团聚等长期签证的人,得到的答复也是可以。工作的工资不够当然不行,但是学生是有另外的规定的。
ps,楼主留下你的msn,我来加你好了 本帖最后由 xiaoheart 于 2011-6-19 19:51 编辑
--- Originally posted by magewl at 2005-5-30 16:15
楼上的说得太绝对了,这种可能性还是有的。这得益于新移民法的实施。我现在正在办理相关手续,虽然还没有结果,但是Rathaus的人已经把材料列表给了我了。我也基本准备完了,近期就去递签。楼主说说自己的情况,如 ...
老的外国人法是这么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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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 居留准予
(1)居留准许证以居留准予的形式签证,如果一个外国人仅为达到一特定的目的而被允许居留。该目的天生决定了这种居留仅仅是暂时性的。第10条不受影响。
(2)居留准予的期限根据其居留目的决定。它签发的有效期最长为两年,同时,它仅可以被作最长为两年的延长,如果该居留目的还未、且还可能在适当的时间内被达到。
(3)一般情况下,一个外国人在出境之前不可能为实现另一个目的而得到或延长居留准予。在出境后一年之内,他也不可能得到居留许可,除非他有法定的资格,或公共利益需要。对在联邦地区逗留还不超过一年的外国人,第一句话和第二句话不适应。
(4)由于职业或家庭的原因打算重复在联邦地区逗留的外国人,可以签发一允许他每年在联邦地区逗留总计为三个月的签证。从联邦境内某个机构领取退休金和在联邦境内有家庭关系的外国人,通常也按第一句话签发签证。
第29条 家庭成员的居留准予
(1)为贯彻《基本法》第六章所述保障婚姻和家庭的精神,可以给拥有居留准予的外国人的配偶签发为在联邦地区与该外国人组成和过夫妻式共同生活之目的的居留准予,如果
1.该外国人和其配偶的生活费用无需社会救济得到保障;和
2.他们有足够的居住面积(第17条第(4)款)。
(2)相应地应用第20条第(2)至第(4)款和第21条第(1)款第一句话,给一个拥有居留准予的外国人的未成年未婚的孩子签发居留准予。假如不领取社会救济,就认为生活费用已有了保障。
(3)配偶和孩子的居留准许仅可以被延长,如果该外国人拥有居留准予,同时同时他们家庭式的共同生活继续存在。延长时可以不考虑生活费用是否有保障这一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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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原理上是可是实现的。 祝你好运。
[ Last edited by bernds on 2005-6-3 at 0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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