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包蛋MM 发表于 2014-2-2 16:08

求助!换找工作签证权利是否能延迟行使

本帖最后由 荷包蛋MM 于 2014-2-2 22:35 编辑

我的硕士学习在2010年已经结束并顺利毕业了,之后立刻开始了其他的学位,但是无法完成,马上面临被退学的可能性。之后就是签证失效,限期回国。

目前本学期学生签证有效,各个学位之间无空档。
我很想知道那个18个月的找工作签证现在是否还可以承认并换签?
已经查过法条,并没有具体的解释。

如有类似经历的弟兄姐妹,您的信息将对我十分重要!
万分感谢您的回答!!!!!!!!!!

荷包蛋MM 发表于 2014-2-2 16:14

{:5_314:}

sandy_wby 发表于 2014-2-2 16:15

可能是可以的,这个看具体的办事人员了

另外快点找工作吧

xiangtian 发表于 2014-2-2 16:20

应该是不可以的,以最新的签证状态为止,之前的2010就结束了,换了学生签证就是学生状态,否则一毕业就回国的,没有享受找工作签证的,是不是过一段也可以申请呢,去外管局碰碰运气吧,觉得希望渺茫,纯属个人意见

荷包蛋MM 发表于 2014-2-2 16:23

谢谢楼上各位的回复,非常感谢!
征集更多的意见,和亲身事例,谢谢

xuweidi 发表于 2014-2-2 19:46

各外管局可以根据自己对条文的理解办理。换找工作签证提供毕业证和学校注销证明。
普遍解释是: 毕业后开始新学业的,如果超过原毕业时间18个月,则需要在完成新学业后更换找工作签证。
不过万事皆有可能,被拒就打官司试试。
祝顺利!

荷包蛋MM 发表于 2014-2-2 23:33

{:5_334:}
谢谢楼上的,继续寻找现身说法

raygoli730 发表于 2014-2-3 00:25

可以申请六个月的高素质人员找工作签证,

shadowboy 发表于 2014-2-3 01:01

我记得是没戏,18个月是给正式毕业的。。。

荷包蛋MM 发表于 2014-2-3 01:29

{:5_336:}

Puccafly 发表于 2014-2-3 07:13

楼主是读博四年毕业么?

幽雨听弦 发表于 2014-2-4 16:48

不知LZ在哪儿,我在汉堡和莱比锡都问过外管局的人,回答不行。18个月只能是正式毕业之后一次性的,只要一改成别的就没法改过来了

荷包蛋MM 发表于 2014-2-5 00:09

衷心感谢楼上各位热心的兄弟姐妹!

irvine 发表于 2014-2-5 11:57

原则上不行。特别宽松的外管局也许可以。

amurosy 发表于 2014-2-5 13:47

荷包蛋MM 发表于 2014-2-2 15:23
谢谢楼上各位的回复,非常感谢!
征集更多的意见,和亲身事例,谢谢

应该是可以的,我有认识的人换成了,和你一样的情况,不过我不确定他有没有规定这种情况议定允许或者不允许,具体实施也要看你们外管局的工作人员了。只是给你个消息供参考,有人换成过。

荷包蛋MM 发表于 2014-2-5 22:03

今天向联邦内政部有关部门就相关法条的解释进行了咨询。
答复是应该是可以的,但不能保证外管局的工作人员会百分之百这样处理。
所以如大家所说。还是要取决于外管局的办事人员/
我最终决定还是先向校方求情,不到万不得已看来还是不要走这一步棋。

再次感谢大家宝贵的信息!

良乡 发表于 2014-2-5 22:08

荷包蛋MM 发表于 2014-2-5 21:03
今天向联邦内政部有关部门就相关法条的解释进行了咨询。
答复是应该是可以的,但不能保证外管局的工作人员 ...

请问lz有么有具体的条文信息呢?我的情况跟你差不多,master还要半年毕业,这次也想换成找工作签证,多谢!祝lz延签顺利!!

荷包蛋MM 发表于 2014-2-5 23:19

§ 16 Abs. 4 Aufenthaltsgesetz - AufenthG
§ 16 Studium; Sprachkurse; Schulbesuch
(4) Nach erfolgreichem Abschluss des Studiums kann 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bis zu 18 Monaten zur Suche eines diesem Abschluss angemessenen Arbeitsplatzes, sofern er nach den Bestimmungen der §§ 18, 19, 19a und 21 von Ausländern besetzt werden darf, verlängert werden. 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berechtigt während dieses Zeitraums zur Ausübung einer Erwerbstätigkeit. § 9 findet keine Anwendung.

链接如下
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aufenthg_2004/__16.html

azoo168 发表于 2014-2-5 23:28

荷包蛋MM 发表于 2014-2-5 21:03
今天向联邦内政部有关部门就相关法条的解释进行了咨询。
答复是应该是可以的,但不能保证外管局的工作人员 ...

执行法律也是州里的事,第个办事人都有ERMESSEN,最好准备充分了再去。

smyazh12 发表于 2014-2-6 19:22

祝好运。

hirai 发表于 2014-2-6 23:54

最好是直接去外管局约个Termin 问清楚,碰碰运气呗。

baimifan2008 发表于 2014-3-17 18:46

想问一下楼主现在情况怎样了?换成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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