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交 市民受益 “公交客运管理办法”6月起施行
2005-05-23 09:39:28 / 东北网东北网5月23日电近日记者从哈尔滨市公交管理处了解到,建设部近期公布了我国第一部关于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的综合性法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并将于6月1日起实施。
亮点1:改线先征求公众意见
据介绍,《办法》实施后,如果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公交车需要改变原来运行路线,必须提前10天通知公众。公交公司可采取媒体公告、在各重要站点张贴告示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另外,若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还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对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亮点2:新建小区要规划站点
建筑单位若要营建一个新的住宅小区,必须考虑设置公交站点。《办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群众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
亮点3:乘客伤亡运营单位应赔偿
《办法》规定,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亮点4:服务质量记入信用档案
《办法》实施后,司乘人员的服务质量将被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办法》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媒体上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亮点5:投诉须在20日内答复
《办法》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亮点6:到站不停最高罚5000
《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拒载的;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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