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ve 发表于 2002-9-1 20:03

申请探亲访友签证须知

2002年1月版   


适用范围

持申根签证者(只要签证上没有其他加注)有权前往所有"申根国家":比利时、丹麦、德国、芬兰、法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奥地利、葡萄牙、瑞典和西班牙。半年中最长逗留期为90天。


有关使馆和领事馆

受理签证申请的是主要旅行目的国(不一定是第一个入境的申 根国家)的使领馆。德国驻外签证主管机构情况见5.


签证申请

持因私普通护照者按预约时间亲自到签证处申请签证。16岁以下和60岁以上的申请者可以以书面形式全权委托信任的人递交申请。申请申根签证的时间只能于星期一至星期四13:30至16:30电话预约〔电话号码:(010)65321925〕。

在过去三年里至少两次获得西欧或北美国家签证并持这些签证多次旅行者可以通过中信实业银行营业网点递交申请。"代传递业务"方面的情况可以在本使馆或中信实业银行〔(010)66211767或(010)66219988-11806〕获取。

德国驻华大使馆签证处接待时间:

a)申请签证(只能按预约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
b)发护照:星期一至星期四15:30-16:30,星期五12:45-13:30


所需材料

1)2份认真填写的申请表(RK1201),贴上近期的证件照
2)护照(其有效期在签证到期后仍不少于90天)及一张身份页复印件
3)居住在德国的德籍邀请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或旅居德国的外籍邀请人护照(包括居留许可)复印件
4)这次旅行的经费来源证明 可根据外国人管理法第84条由一位居住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人出具承诺承担生活费的经济担保书。已印制的经济担保书可由担保人在本使馆或德国的外国人管理局签署。 经费来源证明须一份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5)为在申根国家逗留办理的医疗保险证明
6)如探亲:亲属关系证明(证书原件或经公证的证书)并附上一份复印件
7)对于中国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包括所有页和加页的复印件)
8)对于其他申请人:中国的居留许可证(包括所有页和加页的复印件)
9)雇主出具的有关其职位和准假的证明原件,证明中必须含有签名者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公司印章、签字、姓名及职务


附加材料,要求和信息

1)对于无父母陪同的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声明(声明可由上述人员亲自来本使馆签署,也可由公证机关公证)。
对于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父母离婚证及监护证明原件
2)个别情况可以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3)本使馆可以要求提供所需材料的德文或英文译文


签证费用

签证费在20.45至35.79欧元之间(未成年人半费),按入境次数和逗留期限计算,以人民币支付。
注意:除签证费外,签证处的所有公务活动、申请表和申请签证须知及预约均免费。


德国驻外签证主管机构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四个签证事务方面有固定辖区的代表机构:

1. 安徽、江苏、浙江省和上海市居民或常住人员只能在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申请签证。

2. 福建、广东、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或常住人员只能在德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申请签证。

3. 香港和澳门居民或常住人员只能在德国驻香港总领事馆申请签证。

4. 德国驻北京大使馆主管中国其他地区居民的签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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