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ywwcheng 发表于 2014-9-10 14:52

xuxiaoyao 发表于 2014-9-10 13:29
“国税发(94)089号文的有关规定,习惯性居住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通常理解 ...

{:8_473:}

你怎么可以拿中国的司法解释来判断你需不需要在德国交税?中国的法律只会界定在何种情况下你需要向中国政府纳税。

如果不持有德国国籍和德国长居,即使常住德国,也可以将中国列为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这样你就直接绕开了德国的税务机关,属于漏税,违反德国法律。

请参见:http://de.wikipedia.org/wiki/Einkommensteuer_(Deutschland)#Steuerpflicht 还有 http://de.wikipedia.org/wiki/Wohnsitz_(Deutschland) 法律基础参见: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estg/__1.html

如果还有怀疑,随便找一个懂德国税法的律师或者税务师问问就知道了。

xuxiaoyao 发表于 2014-9-10 14:54

roywwcheng 发表于 2014-9-10 15:52
你怎么可以拿中国的司法解释来判断你需不需要在德国交税?中国的法律只会界定在何种情况 ...

这是中国和德国避免双重征税条款,看是哪国居民
第四条 居民
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国法
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
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由于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自然
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在两个
国家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
要利益中心)的国家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两上国
家中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
国的居民;
(三)如果其在两个国家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
认为是其国民的国家的居民;
(四)如果其同时是两个国家的国民,或者不是两个国家中
任何一国的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roywwcheng 发表于 2014-9-10 15:15

xuxiaoyao 发表于 2014-9-10 14:54
这是中国和德国避免双重征税条款,看是哪国居民
第四条 居民
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 ...

你所引用的条款讲到避免双重征税,也就是Doppelbesteuerungsabkommen (DBA)。

但是你对DBA的理解和应用是错误的。

首先,纳税人必须尽到告知义务。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向德国税务机关提供实际居住地,德国税务机关无法向你收取税款,DBA根本无从谈起。

想要应用DBA,你就要向德国税务机关上报收入状况。但即便在DBA的情况下,你并不是可以免去所有的税款,而是需要根据条款享受税务减免。权威的DBA条款参见:http://www.bundesfinanzministerium.de/Web/DE/Themen/Steuern/Internationales_Steuerrecht/Staatenbezogene_Informationen/staatenbezogene_info.html 德国与中国之间的DBA规定:http://www.kpmg.com/de/de/bibliothek/2014/seiten/dba-china-deutschland-april-2014.aspx

开设离岸账户时,投资者面对的税务状况是很复杂的。并且,离岸账户在税务申报时不会对投资者提供帮助(法律规定)。因此,投资者在无法理清其中税务细节的情况下,应该尽量避免离岸账户,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


xuxiaoyao 发表于 2014-9-10 15:16

roywwcheng 发表于 2014-9-10 16:08
你所引用的条款讲到避免双重征税,也就是Doppelbesteuerungsabkommen (DBA)。

但是你对DBA的理解和应 ...

您可以作为中国居民投资美股,
完全根据法律的话,每年平衡税的时候,您需要将投资收入向德国当局报海外收入。是否完全抵扣您需要查相关法律。但是说是中国居民一点都不违法。

roywwcheng 发表于 2014-9-10 15:28

xuxiaoyao 发表于 2014-9-10 15:16
您可以作为中国居民投资美股,
完全根据法律的话,每年平衡税的时候,您需要将投资收入向德国当局报海 ...

对的。原则上,只要年尾的申报将所有情况写明就可以了。(但是,again,离岸账户的申报过程对于一般投资者来说是很复杂的。)


我之所以对你之前的帖子表示困惑,是因为你说

给中国地址,除非您是德国国籍。
还有
关于德国税收的问题,您不能给券商中国地址?中国反正对证券投资收益不缴税的。

回到帖子的初衷,我赞同你对IPO的看法:风险太大。


xuxiaoyao 发表于 2014-9-10 15:53

roywwcheng 发表于 2014-9-10 16:28
对的。原则上,只要年尾的申报将所有情况写明就可以了。(但是,again,离岸账户的申报过程对于一般投资 ...

说不定投资失败,德国可能还可以减点税。

i777 发表于 2014-9-10 22:35

xuxiaoyao 发表于 2014-9-9 14:27
不准备,我很少买新股的,风险有点大。我现在持有YY和FB。我觉得这两个比阿里巴巴好。

YY和FB是啥?

xuxiaoyao 发表于 2014-9-11 10:39

i777 发表于 2014-9-10 23:35
YY和FB是啥?

美股代码 YY是欢聚时代,FB是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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