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atsme 发表于 2005-6-3 08:08

永久居留問題

請問各位如果我們已經有永久居留証了那是否我們可以搬到德國以外的歐洲國家居住呢??各位清楚嗎??因為住在這裡時在是有點?灠⒑芟氚岬椒▏或義大利去住個幾年再回?韣那在這之間我們的居留證會不會被取消呢??

polo 发表于 2005-6-3 09:18

据我所知是3个月免签的,之后还要在欧盟的别的国家申请签证。。。

kolleg 发表于 2005-6-3 11:26

en

好像永久居留也是离开德国半年就作废的阿,只有国籍是可以在外国长期居住的巴,当然居住国的签证也要搞定阿,,,

bernds 发表于 2005-6-3 12:01

Originally posted by thatsme at 2005-6-3 08:08
請問各位如果我們已經有永久居留証了那是否我們可以搬到德國以外的歐洲國家居住呢??各位清楚嗎??因為住在這裡時在是有點?灠⒑芟氚岬椒▏或義大利去住個幾年再回?韣那在這之間我們的居留證會不會被取消呢??

看来是有 kohle 的人啊,我想搬个家都难,人家却想往外国搬。差别啊,不羡慕,不羡慕。$瞧瞧$

annieingermany 发表于 2005-6-3 12:21

永久居留的问题好像和我还扯不上关系,呵呵

buttermilch 发表于 2005-6-3 13:40

Originally posted by kolleg at 2005-6-3 11:26
好像永久居留也是离开德国半年就作废的阿,只有国籍是可以在外国长期居住的巴,当然居住国的签证也要搞定阿,,,


突然想到,那如果我们公司因为工作需要要派我和老公回中国工作一年的话,老公是德国人,那我的长期居留就要重办了吗?不会吧,这么复杂,工作原因的话应该是特殊对待的吧.否则我老公要急疯啦,如果我不能和他一起回德国的话,那就有意思了.$我晕$

zozo 发表于 2005-6-3 13:47

Originally posted by buttermilch at 2005/6/3 13:40
突然想到,那如果我们公司因为工作需要要派我和老公回中国工作一年的话,老公是德国人,那我的长期居留就要重办了吗?不会吧,这么复杂,工作原因的话应该是特殊对待的吧.否则我老公要急疯啦,如果我不能和 ...
有正当理由外管局不会难为你的。

kolleg 发表于 2005-6-3 16:03

恩,是啊

走前去外管局打个招呼最好,看他怎么说,,,保险些了

thatsme 发表于 2005-6-3 21:22

Originally posted by kolleg at 2005-6-3 11:26
好像永久居留也是离开德国半年就作废的阿,只有国籍是可以在外国长期居住的巴,当然居住国的签证也要搞定阿,,,


阿~~這是真的嗎???$怕怕$$怕怕$

bernds 发表于 2005-6-3 23:58

这还真是新遇见的情况,也来关心一下吧。有谁问过了,上来说一声阿。
刚看了一下旧的外国人法,是这样写的:

第44条 合法居留的结束,限制的继续有效性
(1)在有效期的结束、被收回和一个解除条件的出现等情况之外,居留准许证也失效,如果一个外国人
1.被驱逐出境;
2.由于一个天生不是暂时性的原因出境;
3.出境了,并且没有在六个月之内或在一个由外国人事务局决定的期限内再次入境。一个多次入境或有效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签证不受第2和第3点的限制。

(2)居留准许证不因为第(1)款第3点失效,如果所述期限仅因该外国人在其祖国履行法定的兵役而被逾越,同时他在退伍后三个月之内又入境了。

(3)根据第(1)款第3点给的期限,在一般情况下将更长些,如果一个外国人由于一个天生是暂时性的原因想出境,同时他又拥有无期限的居留许可或居留权利,或如果在联邦境外的逗留有利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4)如果一个外国人在联邦境外逗留了六个月以上,同时其居留准许证未被收回,则他在联邦境外的逗留以总计为六个月计入他为得到无期限的居留许可和居留权利所必须拥有居留许可的时间。

(5)居留准许证的免签资格自动被取消,如果一个外国人被驱逐出境或调解出境,第8条第(2)款在此相应地适应。存在着根据第3条第(5)款所述居留时间上的限制,则免除资格在该期限达到后自动被取消。

(6)居留准许证或容忍居留无效后,根据本法或其它法律所作的地区和其它限制和附加条件继续有效,直到它们被取消或该外国人履行了第42条第(1)款至第(4)款所述的离境义务。

[ Last edited by bernds on 2005-6-4 at 00:06 ]

thatsme 发表于 2005-6-4 04:38

Originally posted by bernds at 2005-6-3 23:58
这还真是新遇见的情况,也来关心一下吧。有谁问过了,上来说一声阿。
刚看了一下旧的外国人法,是这样写的:

第44条 合法居留的结束,限制的继续有效性
(1)在有效期的结束、被收回和一个解除条件的出现等情况 ...


是這樣子的阿~了解了~~謝謝喔~

天使也爱美丽 发表于 2005-6-5 14:38

bernds 发表于 2005-6-5 20:46

Originally posted by 天使也爱美丽 at 2005-6-5 14:38



法律 不是越老 越好...........

老的法律 早 已经失效了..........:lol::lol::lol::lol::lol:

还是 查下新的德国法律吧!
$我晕$$我晕$$我晕$

谁也没说 "法律 是越老 越好的" ,
而且我已经强调了,我提供的只是旧的内容,参考而已。

至少我用行动去帮搂主了,帮没帮的上,至少我尽力了。 而不是只来甩嘴皮子,来装得神灵活现。

PS: 看你天天能"$我晕$"个上百次的,还是先去看看医生,再来上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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