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法律有规定,在承租人没有找到房子的时候,出租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其住房,直到承租人找到满意的房子为止。
虽不是学法的,但觉得这个条文不太逻辑。每人对满意的房子定义不同,我想只要在房租问题上肯妥协,那总能找到满意的。假设承租人认为房子要便宜,还要地段好等等等等,那不是永远找不到了,难道还能在房子里一直住下去?我想Gesetzgeber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一定也考虑到这一点,会有限制条款。 现在一般的问题都是,比如承租人失业了,出租人不得赶他走,这是所有德国出租人都要冒的风险啊!估计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是Gesetzgeber的本意。毕竟,一般的出租人都是有房有产的。 Originally posted by 随风 at 2005-6-7 10:02
虽不是学法的,但觉得这个条文不太逻辑。每人对满意的房子定义不同,我想只要在房租问题上肯妥协,那总能找到满意的。假设承租人认为房子要便宜,还要地段好等等等等,那不是永远找不到了,难道还能在房子里一 ...
这里说的满意的房子指的是比方说房价,房子的位子,环境,交通,生活便利条件等等,这些要与你现在的房子相当。如果承租人以此为理由,拒绝搬家的话,出租人,律师等那他是没办法的。除非他欠房租到一定期限,出租人可以请求Vollzug。但那要花好多钱,所以一般出租人宁可损失些租金,不到万不得已一般就自行解决了。我虽然是搞法律的,但接触的东西有限,仅以我所知道的发表一下个人见解,也是为了同大家共同学习,如果我的发言中有错误的地方,敬请指出来共勉。 房东想卖房这个意向不太可能是四个月之内产生并敲定的,寻找买主,买主考察(那个家伙没来看过房?),双方商谈,下定立约,这番折腾很花时间的,也很容易证明。他明明要卖房还找中介,且部分隐瞒事实,造成了你事实上的损失,有违“善良风俗”,法官不可能不考虑这一点。写封信给他,也给新房主,说明你的看法和损失,要求免三个月房租,你承诺免费住三个月后一定搬走(签字)。这是一个三方可接受的方案。
谢谢各位
其实我也是想知道,我还有没有机会告老的房东,要求老房东对我们赔偿。因为新的房东告诉我说,他在买房时说了,他是需要自己住。但是老房东没有告诉他以及我们任何实情。新的房东也是外国人,现在我觉得他也比较惨。如果我们不搬,他现在的房子大概每月500多欧元的租金,减去我们的租金,他还要倒贴房钱。:o ....................... Originally posted by graceliu at 2005-6-8 13:26
其实我也是想知道,我还有没有机会告老的房东,要求老房东对我们赔偿。因为新的房东告诉我说,他在买房时说了,他是需要自己住。但是老房东没有告诉他以及我们任何实情。新的房东也是外国人,现在我觉得他也比较惨 ...
我觉得你应该和新房东联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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