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uno 发表于 2005-7-17 13:09

而Eingriffsregelung其实也是类似的一种法规,我个人觉得比较完善

Miezi 发表于 2005-7-17 13:11

原帖由 bruno 于 2005-7-17 12:10 发表
我觉得中国也许可以引进德国的 Eingriffsregelung (§ 18-21 BNatSchG ),LZ 你认为呢?

其实这个Eingriffsregelung跟搂主的帖子都是一个模式的想法,但是这个Regelung要更环保的多。最根本的一点,如果对环境的影响太大,是不能用罚钱和另外的环保工作的承担来作为交换的, 也就是说从更本上否定了影响大的环境影响。
偶记得这个Regelung要和UVP一起连用的吧。

bruno 发表于 2005-7-17 13:23

对环境产生过大损害的工程项目是更本不能获得Genehmigung的,在这里讨论的不是这种情况

tc_cool 发表于 2005-7-17 16:36

原帖由 bruno 于 2005-7-17 14:23 发表
对环境产生过大损害的工程项目是更本不能获得Genehmigung的,在这里讨论的不是这种情况
是这么回事~~~~~~在欧洲我知道的例子就是波兰加入欧盟后~~~~~原先波兰的火电发电集团就因为受到二氧化碳排量限制~~~必须从其他的企业高价购买二氧化碳排放许可~~~或者在亚洲发展中国家开发新型的环保能源项目~~~以获得节省出来的相应的二氧化碳的排放许可~~~~

神髓 发表于 2005-7-17 18:27

原帖由 tc_cool 于 2005-7-17 17:36 发表

是这么回事~~~~~~在欧洲我知道的例子就是波兰加入欧盟后~~~~~原先波兰的火电发电集团就因为受到二氧化碳排量限制~~~必须从其他的企业高价购买二氧化碳排放许可~~~或者在亚洲发展中国家开发新型的环保能源项目~~ ...

原来如此,就是不知道这个·高价购买·到底高到什么地步,才对生态保护有帮助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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