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家庭团聚或结婚签证须知
2002年1月版申请家庭团聚签证者所需提供材料
申请赴德婚姻者所需提供材料
申请时间和费用
签证主管机构
申请家庭团聚签证者所需提供材料
申请家庭团聚签证者请提供下列材料:
1. 有效护照
2. 三份认真填写的申请表(RK1200)(分别贴上证件照)
3. 附上德文译文,贴有照片并以原件形式经公证的结婚(配偶)、出生证(子女)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4. 邀请方(居住在德国的亲属)的护照复印件,如邀请方为非德国公民还需有效居留许可复印件
5. 额外用于离异者未成年子女:附上英文或德文译文并以原件形式经公证的父母离婚证和照料监护证明
申请赴德婚姻者所需提供材料
1. 有效护照
2. 三份认真填写的申请表(RK1200)(分别贴上证件照)
3. 附上译文并经公证和中国外交部认证的户籍登记部门的结婚登记证明或出生证和未婚证明
4. 在德国逗留的经费来源证明 可根据外国人管理法第84条由一位居住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人出具承诺承担生活费的经济担保书。已印制的经济担保书可在本使馆或德国的外国人管理局签署。
5. 医疗保险证明
6. 居住在德国的未婚夫/妻的护照复印件,如邀请方为非德国公民还需要有效居留许可复印件。
所有材料均须是原件,并附上两份复印件。材料不全的申请不能受理。需要时,本使馆和德国有关部门均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材料。
申请时间和费用
签证申请必须由本人在星期一13:30递交。递交时间不需要预约。
签证费 为每份50马克(未成年人为25马克),以人民币支付。
注意:除签证费外,签证处的所有公务活动、申请表和申请签证须知及预约均免费。
一旦对您的申请作出决定,本使馆将根据您留下的地址把护照邮寄给您,请不要查询。
签证主管机构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四个签证事务方面有固定辖区的代表机构:
1. 安徽、江苏、浙江省和上海市居民或常住人员只能在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申请签证。
2. 福建、广东、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或常住人员只能在德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申请签证。
3. 香港和澳门居民或常住人员只能在德国驻香港总领事馆申请签证。
4. 德国驻北京大使馆主管中国其他地区居民的签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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