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股息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
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
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
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一)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
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二)如果据以支付股息的所得或收益由投资工具直接或间接
从投资于第六条所规定的不动产所取得,在该投资工具按年度分配
大部分上述所得或收益,且其来自于上述不动产的所得或收益免税
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5%;
(三)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征税。
三、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
其他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
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四、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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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
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
务,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
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
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 该
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税,也不得对该公司的未
分配利润征税,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
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但是,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
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
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 这个协定据我所知是孰高,即你所有的收入加起来按德国税的算法算一遍,如果需要补缴的税少于你在中国已缴纳的税则你不用在德国再缴税了。如果低于,则需补缴差额部分。。。 牛油果 发表于 2016-3-2 15:27
打工也得看在哪个国家打啊,不在德国的收入,而且已经在别国上过税了,在德国不用再上税阿,超过1万欧得 ...
那么如何证明是在中国合法上过税的钱呢?需要给税务局提供证明吗?这些证明如何来呢?相信很多人在德国工作生活,或多或少在中国都有一定其他收入。比如我在德国工作,中国那边和姐妹合作开店,法人代表不是我本人,那么如何证明我所得红利是上过税的呢? 中国的收入不用在德国交税,可是你德国的收入税率却增高了,因为个税的税率是按你的总收入来算的,包括国内和国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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