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uozi 发表于 2016-6-15 10:21

已解决

本帖最后由 Zhuozi 于 2016-6-16 20:31 编辑

已解决

shrek_munich 发表于 2016-6-15 14:37

本帖最后由 shrek_munich 于 2016-6-15 13:40 编辑

Zhuozi 发表于 2016-6-15 13:20
什么是我被雇佣的前提是我必须被雇佣,不是考验他人智商,你的意思是说这个职位要非我不可才行?
你能拿到工签->你老婆有公司->你老婆有家团->你有工签
你能够去"新的"单位上班的前提是你要先辞职,你辞职导致“新的”公司不存在换句话说,你这个公司存在的前提是,它必须雇佣其中一个员工,而它不可能在存在之前就雇佣
你是真的傻还是装傻?

panorama 发表于 2016-6-15 10:36

你不想让外管局知道公司你是老婆开的,但是又说自己是自雇的一种形式,难道不矛盾?

Zhuozi 发表于 2016-6-15 10:52

panorama 发表于 2016-6-15 10:36
你不想让外管局知道公司你是老婆开的,但是又说自己是自雇的一种形式,难道不矛盾?

我没有跟外管局说任何其他内容,我只是正常递签,正常申请签证。我只是说这个貌似跟自雇原理其实是一样的,我觉得我想不想让他们知道,他们正常来说都会查出这个公司是我爱人的,如果自雇可以,我这种怎么不可以呢,还是是外管局办事员自己心情决定的

Zhuozi 发表于 2016-6-15 12:19

{:2_225:}

varus 发表于 2016-6-15 12:29

找个移民律师咨询下,外管局办事没有太固定的规章,有的时候他们就是看人下菜碟的

shrek_munich 发表于 2016-6-15 12:41

因为你的工签,你爱人才有家团,才能开公司
现在你辞职了,她的家团还有效么?

Zhuozi 发表于 2016-6-15 13:02

shrek_munich 发表于 2016-6-15 12:41
因为你的工签,你爱人才有家团,才能开公司
现在你辞职了,她的家团还有效么?

我还没辞职,我还在职,新工签通过,我才会辞职,否则我就续签了。但是现在被拒了,也只能续签了,我只是觉得其实没有规定夫妻之间不能雇佣,并以此来取得签证,所以他们找了个借口说是与专业不符,但其实工作内容以及公司性质跟我现在做的工作是一模一样的,工资还涨了。

liangchen2 发表于 2016-6-15 13:08

先忍2年吧,拿了长居才辞职

Hitzfeld 发表于 2016-6-15 13:09

啥专业,做啥工作

苹果树1117 发表于 2016-6-15 13:38

你老婆的签证跟你的,你辞职了你老婆的签证就无效了。

shrek_munich 发表于 2016-6-15 13:44

Zhuozi 发表于 2016-6-15 12:02
我还没辞职,我还在职,新工签通过,我才会辞职,否则我就续签了。但是现在被拒了,也只能续签了,我只是 ...

你这不是循环套么
你的新工签的前提是你老婆公司有效,公司有效前提是家团有效,家团有效需要你有工签

Zhuozi 发表于 2016-6-15 13:46

liangchen2 发表于 2016-6-15 13:08
先忍2年吧,拿了长居才辞职

目前来看这是最省钱省时间的了,也不太想找律师跟他们掰扯,太麻烦了

Zhuozi 发表于 2016-6-15 13:47

苹果树1117 发表于 2016-6-15 13:38
你老婆的签证跟你的,你辞职了你老婆的签证就无效了。

还没辞职,在职呢,新工签到手才会辞职,入职时间写的是几个月后

Zhuozi 发表于 2016-6-15 13:51

shrek_munich 发表于 2016-6-15 13:44
你这不是循环套么
你的新工签的前提是你老婆公司有效,公司有效前提是家团有效,家团有效需要你有工签

对,新公司入职时间不是现在,写的是几个月后,所以这段时间我的签证一直都是有效的,那么我爱人的签证肯定也有效。我觉得其实也是自雇的一种形式,但别人自雇也没什么问题,可能办事员心情的问题吧

Zhuozi 发表于 2016-6-15 13:53

varus 发表于 2016-6-15 12:29
找个移民律师咨询下,外管局办事没有太固定的规章,有的时候他们就是看人下菜碟的

是的 当初我交材料的时候,他们转给了劳工局,虽然我听说德国大学毕业的根本不用劳工局批,后来我给劳工局打电话,劳工局说材料已经退回外管局了,外管局可以自己决定,所以可能就是办事员自己觉得不想给吧,今天去谈话了下,那个办事员看起来也确实不友好,很凶神恶煞的样子

varus 发表于 2016-6-15 13:56

Zhuozi 发表于 2016-6-15 13:53
是的 当初我交材料的时候,他们转给了劳工局,虽然我听说德国大学毕业的根本不用劳工局批,后来我给劳工 ...

找你所在城市的律师,如果完全合法外管局不批给他们发律师信

苹果树1117 发表于 2016-6-15 13:59

Zhuozi 发表于 2016-6-15 12:51
对,新公司入职时间不是现在,写的是几个月后,所以这段时间我的签证一直都是有效的,那么我爱人的签证肯 ...

还是这个啊,循环套,入职时间推后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你一旦辞职,你老婆的签证立刻失效,还谈什么你老婆继续雇佣你?这里有因果在的,时间上永远不可能成立。
就算成立了,你被老婆雇佣的工签,来保证你老婆可以开公司来雇佣你的家团签证,这合理吗?
你可以让你老婆先换成正常的法人签证。

Zhuozi 发表于 2016-6-15 14:06

苹果树1117 发表于 2016-6-15 13:59
还是这个啊,循环套,入职时间推后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你一旦辞职,你老婆的签证立刻失效,还谈什么你老 ...

?我辞职了第二天正好入职新公司啊。。我工签批了的话,我工签没断啊,为什么失效呢???

Zhuozi 发表于 2016-6-15 14:07

苹果树1117 发表于 2016-6-15 13:59
还是这个啊,循环套,入职时间推后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你一旦辞职,你老婆的签证立刻失效,还谈什么你老 ...

哎,法人签证可比工签难啊,而且要看业绩的,新公司很难的

Zhuozi 发表于 2016-6-15 14:09

varus 发表于 2016-6-15 13:56
找你所在城市的律师,如果完全合法外管局不批给他们发律师信

可是这样得罪了给我名字办签证的办事员,明年底我要申请长居什么的,他会不会为难我,我以后有什么事情还老是要找她的

shrek_munich 发表于 2016-6-15 14:12

Zhuozi 发表于 2016-6-15 12:51
对,新公司入职时间不是现在,写的是几个月后,所以这段时间我的签证一直都是有效的,那么我爱人的签证肯 ...

你被雇佣的前提是你必须被雇佣,不要考验别人的智商好么

苹果树1117 发表于 2016-6-15 14:14

Zhuozi 发表于 2016-6-15 13:06
?我辞职了第二天正好入职新公司啊。。我工签批了的话,我工签没断啊,为什么失效呢???

楼主都大学毕业了啊,这个怎么会理解不了。这不是时间的问题,是因果前提的问题。你辞职了你老婆家团就没了。你入职的前提就是你老婆的家团签证,去哪里弄?

Zhuozi 发表于 2016-6-15 14:17

苹果树1117 发表于 2016-6-15 14:14
楼主都大学毕业了啊,这个怎么会理解不了。这不是时间的问题,是因果前提的问题。你辞职了你老婆家团就没 ...

既然这么有道理,为什么拒签理由不是这个呢?

Zhuozi 发表于 2016-6-15 14:20

shrek_munich 发表于 2016-6-15 14:12
你被雇佣的前提是你必须被雇佣,不要考验别人的智商好么

什么是我被雇佣的前提是我必须被雇佣,不是考验他人智商,你的意思是说这个职位要非我不可才行?

Zhuozi 发表于 2016-6-15 14:59

shrek_munich 发表于 2016-6-15 14:37
你能拿到工签->你老婆有公司->你老婆有家团->你有工签
你能够去"新的"单位上班的前提是你要先辞职,你辞 ...

你有点教养好吗?好好说话会死人吗?我一没伤天害理,二没涉及到你的利益。你至于这么人生攻击么,有争议的事情必然有存在争议的道理,你给出的理由这么正当,这么牛逼,外管局直接以这个理由拒签就完了,大家都服。既然没有以这个理由拒签,那你今天说的头头是道的理由到底成不成立就只能另说。

Hitzfeld 发表于 2016-6-15 15:06

LZ先说说什么专业什么工作吧,被据的原因不是这个吗

Sky23 发表于 2016-6-15 15:10

楼主既然可以以老婆的公司所提供的工作来延签,那么为什么不以和老婆家团的理由办理延签?外管局的人肯定笑破了肚子。

Zhuozi 发表于 2016-6-15 15:19

Hitzfeld 发表于 2016-6-15 15:06
LZ先说说什么专业什么工作吧,被据的原因不是这个吗

被拒的原因是这个,但是关键是专业和从事的工作和现在基本是一模一样的,所以这个只是借口

Zhuozi 发表于 2016-6-15 15:21

Sky23 发表于 2016-6-15 15:10
楼主既然可以以老婆的公司所提供的工作来延签,那么为什么不以和老婆家团的理由办理延签?外管局的人肯定笑 ...

当然不可以,这用你说嘛?爱人家团跟的是我工签,难道你听过用家团来办家团的???!!!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已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