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lcnews 发表于 2020-10-23 11:32

破解“二选一”的霸道,电商平台的路会更宽

作者:北晚新视觉网
就在各大电商平台积极备战双11之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0月20日公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历次双11大促期间频发的平台“二选一”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平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对合作条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平台不得通过不合理的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手段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接受。平台提出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予以合理补偿。



所谓“二选一”,是指一个品牌只能入驻一个电商平台,或者在双11等促销时段,只能在某一个平台做促销活动。否则,电商平台可能会给企业穿小鞋、使绊子,比如屏蔽店铺、搜索降权。即便是有着广泛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动辄上百亿上千亿的大企业,也得罪不起平台,只能选边站队。在一个电商发展风起云涌的时代,拥有相当影响力的电商平台足以左右企业的选择,因为渠道为王的市场逻辑主导,“消费者是上帝”的理念都不得不屈从。

这不是企业心甘情愿的选择,更不是市场配置资源应有的样子。如此行事,利益最大化的只有电商平台一家,企业和消费者即便不是受害者,也丧失了自由选择权。一些电商平台试图选择采取法律方式,向迫使企业“二选一”的竞争平台发难。但这更像是一个贼喊捉贼的游戏,因为各电商平台似乎都存在类似的问题,只不过玩的手法和档次有高低之分。只能“二选一”,这种模式虽然可能让一些电商平台屡创销售额新高,但从长远看,却是制约网络交易健康发展的绊脚石,并且有可能影响到经济国内大循环的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讲,以顶层设计的方式,破解“二选一”困局,不只是为企业和消费者负责,更是在为经济健康发展清障。

其实,早在去年1月1日实施的《电商法》中,就有针对“二选一”的明确条款。比如第二十二条,要求电商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当时,消费者曾乐观地以为“二选一”将成为历史,但这道选择题显然没有没有做完。现实永远比法律条文更加复杂,电商平台规避法律的能力和水平不容低估。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正如专家所言,对于“二选一”该如何取证、怎样认定,还应该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要知道,征求意见稿中“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于动辄上千亿销售额的电商平台而言,似乎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原标题:破解“二选一”的霸道,电商平台的路会更宽

来源:北京晚报 | 记者 贾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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