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朱巍:不能用以前的思维监管现在的电商
作者:国是直通车文/夏宾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朱巍认为,不应该设置类似于网店经营者“只要满足年交易次数高于52次就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
朱巍认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单纯涉及网络交易,还包括社交电商、微商。既然全面涵盖在内,就很难用数学的方式算出来,不能用一年交易次数不得超过52次的“零星小额”标准来涵盖所有领域。不能用以前的思维法律体系去管理现在互联网产业,包括小微电商,这是很难实现的。
“现在的监管不要去管主体,更多的应该要管行为。”朱巍说,互联网经营时代法律也应该配合时代的发展。“网店主体登记没有问题,但不一定是以这种工商登记的方式进行,可以作为人来登记,对消费者的保护应该是更好的。”
以下为朱巍发言摘要:
对于“零星小额”的这个问题,我想从角度来谈几点。
第一点,综合看这个《征求意见稿》,里面不仅仅是涉及网络交易,传统的电子商务平台,还包括像社交电商、微商,而且还涵盖了网络直播方面的交易,这可以说是非常全面。
既然全面涵盖在内,就很难用数学的方式算出来,不能用一年交易次数不得超过52次的“零星小额”标准来涵盖所有领域。制定标准,需要熟悉目前网络交易的实际情况。
第二点,官方明确提出,现在的经济结构要内需主导,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现在来看,网络交易其实对内需有很大帮助。
我还是坚持那句话,主体登记制度,包括对市场监管主体的门槛设置,完全是建立在工业时代的管理思维基础上的。现在工业时代已跨入到了第三次甚至第四次工业革命时代,不能用以前的思维法律体系监管现在互联网产业,包括小微电商,这是很难实现的。
第三点,大家如果了解互联网交易,特别是网络直播交易的话就会发现一个问题,真正的“零星小额”,是想通过电商挣点钱、养家糊口的人。对他们来说,向达到这个目的在52次交易标准之下就有困难了。
监管不要去管主体,应该去管行为。有人说,管行为那为什么不加个主体更好地去管呢?这个情况要考虑到不是说让互联网经营时代适应法律,而是法律要想办法配合这个时代的发展。
第四点,主体登记没有问题,但不一定是以企业形式、个体工商户来登记,可以作为人和其行为来登记,这样对消费者的保护应该会更好,而且平台也可发挥支撑作用,采取信用联合惩戒的方式,配合信用联合监管。
来自:国是直通车
编辑:陈昊星
责编:魏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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