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中回国 收入报税问题
2019年5月底回国,现在想把2019年的税报一下。联系了个税务师,税务师问我2019年6月到12月回到中国后有没有收入。想问一下论坛的大神,如果我说没有收入,需不需要提供一些证明?如果在中国有收入,是否也需要算到2019年整年的收入当中。十分感谢如果在中国有收入,是否也需要算到2019年整年的收入当中。
是的。你要考虑好在德国还是在中国上税。两边都可隐瞒,不用上税,但是一旦被发现,会被罚得很重。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 ... 183376/content.html
Sky23 发表于 2021-2-25 08:18
是的。你要考虑好在德国还是在中国上税。两边都可隐瞒,不用上税,但是一旦被发现,会被罚得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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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回复。如果我选择在中国上税(中国税率相对德国较为底些),难不成2019年德国那边的税还能都吐出来不成?不是很理解,能否帮忙解释下。
感谢 Andreaser649 发表于 2021-2-25 09:07
感谢回复。如果我选择在中国上税(中国税率相对德国较为底些),难不成2019年德国那边的税还能都吐出来不 ...
协定已经写得很清楚了,在哪国得到的收入,就在哪国上税。183天限制可以利用,但是很麻烦:
第十五条 受雇所得
一、除适用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外,缔约国
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
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缔约国另
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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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
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
国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
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
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
定基地所负担。
三、虽有本条上述规定,在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受雇
而取得的报酬,可以在经营该船舶或飞机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
的缔约国征税。
协定全文下载: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 ... 49a6c0de67b2cb1.pdf
你在中国的收入要写在德国的报税表中。虽然德国不对你在中国的收入征税,但是它会影响你在德国的缴税率。 Andreaser649 发表于 2021-2-25 09:07
感谢回复。如果我选择在中国上税(中国税率相对德国较为底些),难不成2019年德国那边的税还能都吐出来不 ...
这不是你选择在哪的问题,而是看你需要在哪纳税。如果你2019年在中国居住超过180天,你就可以在中国纳税,反之就是按照德国税法纳税。如果你想要德国的税都退回来,你要在德国报税,但同样要提供在中国缴税证明。 好像是说如果就算超过183天属于中国税务公民并在中国纳税的话, 也需要在德国申报一下的,不知道现在是否还是这样了?前提是你属于德国公民,并且还在德国保留生活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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