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撤单榜:国信证券撤单率居首,中信证券撤单数最多
作者:时代周报本文来源:时代商学院 作者:郑少娜
时代商学院研究员 郑少娜
3月10日,因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未披露以及擅自删除反馈问题的违规行为,创业板IPO企业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两名保荐人闫坤、张阳收到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来自招商证券。
自注册制实施以来,A股IPO企业申报数量和审核进程双双提速,但同时保荐机构因履职不到位等问题收到监管函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1月29日,证监会正式发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强化了对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要求。随后,监管部门抽中20家拟IPO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被抽中的拟上市企业中16家企业撤回IPO申请,比例高达80%。
企业终止IPO审核的原因多种多样,而作为资本市场的“守门人”,部分保荐机构履职不到位,甚至成为一些劣质公司“带病上市”的“始作俑者”,给市场带来不良影响。
Choice数据显示,截至3月10日,A股共有768家企业排队申报上市,从审核状态看,已有71家企业撤回申请或终止注册。时代商学院梳理发现,部分保荐机构的承销金额以及承销家数虽然不高,但IPO撤单率却高于同行。
一、撤单率排行榜
截至3月10日,A股共有768家企业排队申报上市,共有76家保荐机构承担了上述公司的IPO上市业务。从承接单数看,中信证券(88家)、中信建投证券(56家)、民生证券(49家)、华泰联合证券(47家)、海通证券(44家)、国泰君安证券(40家)、国信证券(31家)、国金证券(30家)、招商证券(29家)和中金公司(26家)位列前十,合计承接了440家IPO企业的业务,占比达57.29%,保荐机构集中度较高。
不过,时代商学院注意到,同期有71家企业撤回申请或终止注册。按板块看,主板、中小板终止审查企业共6家;创业板撤回材料企业41家,终止注册企业1家,占比59.15%;科创板终止审核企业22家,终止注册企业1家,占比30.98%。
从保荐机构参与情况看,出现撤单及终止审查情况的保荐机构有32家,占保荐机构总数的比例达45.07%;另外,在上述前十大保荐机构中,出现撤单及终止审查的IPO业务单数合计达42家,占比为59.15%,较保荐机构行业集中度高出1.86个百分点。
从前十大保荐机构的撤单率(撤回或终止审核IPO企业单数除以承接单数)情况看,如图表1所示,国信证券的撤单率最高,达12.9%;中信证券以12.5%的撤单率紧随其后,不过中信证券的承销单数和撤单数均位于第一;招商证券以10.3%的撤单率位于第三。相比之下,在前十大保荐机构中,中金公司的撤单率最低,仅3.8%。
二、榜单分析
1.撤单率:国信证券居首,保荐人多次被书面警示
在IPO前十大保荐机构中,国信证券的承销单数位于第7,但撤单率却远高于同行。此次IPO撤单潮,创业板企业表现最为“积极”,占比近六成,从国信证券保荐企业拟登陆板块看,如图表2所示,撤单企业均来自创业板,由此可见,国信证券受创业板撤单潮的波及影响最大。
除外部因素影响外,国信证券保荐工作履职不尽责的情况多有发生。1月2日,时代商学院在《IPO攻略周报 | 新年首单被否IPO“花落”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曾因多项违规被书面警示》一文中曾指出,今年IPO被否的第1家企业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保荐机构正是国信证券。
此外,2020年12月18日,IPO企业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代表人王水兵、杨涛因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存在多项违规情形,被证监会采取书面警示,而上述保荐代表人来自国信证券。
今年3月5日,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代表人郭振国、王攀,因招股书及问询回复不充分或不准确,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被上交所进行监管警示,该保荐人同样来自国信证券。
时代商学院认为,作为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应引以为戒,充分履行上市公司“引路人”和“看门人”的职责,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重视并培养IPO企业的规范意识、诚信意识,促进其对资本市场从始至终怀有敬畏之心,进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生态。
2.承销单数及撤单数:中信证券均列第一
如图表3所示,中信证券保荐IPO企业的撤回及终止审核数量为11家,数量最多。在IPO前十大保荐机构中,从撤单率情况看,中信证券与国信证券几乎不相上下,但从保荐业务承销量看,作为头部券商,中信证券优势明显,承销单数近乎是国信证券同期的3倍,稳坐头把交椅。
不过,保荐机构的保荐承销费基本都在IPO企业成功发行后获取,而撤回及终止审核时保荐机构或许连成本都无法覆盖。再者,保荐项目终止审查较多的保荐机构,可能会引发监管重点关注,相关IPO项目进而会被执行更加严格的审核。时代商学院认为,中信证券应以质量优先为首要原则,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督促保荐代表人履行好核查把关职责。
三、刑法修正案震慑,4成保荐机构卷入“IPO终止潮”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此次刑法修正案大幅提高了资本市场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
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至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至5%提高到20%至1倍;另外,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至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另外,刑法修正案也将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落实到处罚方面,针对以上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最高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年以来,截至3月10日,4成保荐机构承销的IPO企业出现撤单及终止审查的情况,在刑法修正案的刑罚力度震慑下,保荐机构本身的执业质量受到考验。
中介机构执业规则是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注册制改革不是对IPO企业入市门槛进行“放水”,反而是对保荐机构投行业务的履职能力、定价能力、销售能力、内部协同能力等综合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在“强者恒强”的竞争格局下,保荐机构为争取更多市场份额屡屡出现履职不尽责的情形,不仅给资本市场带来恶劣影响,而且不利于行业的良性竞争。保荐机构只有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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