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参与科技创新,关键在于市场化 |“十四五”系列专栏
作者:新京报评论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让科技创新的激励与约束对等,才能激发金融参与科技创新的市场自愿。
金融有效服务科技创新,需要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和转让市场作为支撑。资料图。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文 | 刘晓忠
阳春三月,“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于近日正式瓜熟蒂落。
今后一段时期仍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也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受疫情、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等影响,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而我国现有的创新能力和创新体系尚不足以满足高质量发展要求。
为此,纲要特别强调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凸显出科技自立自强之于国家发展的战略支点作用,并明确对相关企业实施更大力度研发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切实支持科技创新。尤其是纲要同时提出,要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要求以金融创新更好地服务于科技创新,无疑是对长期存在的各类创新资源错配问题予以根本矫正。
创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动力
当前,科技创新是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和原动力,已成共识。邓小平提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更是国人对创新发展的心系所向。“十四五”规划纲要将创新确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也为我国第二个百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明了航向。
科技创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制高点,强调其核心地位,就是要告别凯恩斯式注重要素投入和刺激的宣誓,就是要经济社会发展而非要素资源堆积起来的GDP增长,让科技创新成为搭建我国经济社会新发展格局的原力。
近年来,国际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等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冲击,暴露了我国在科技创新能力和体系建设上的薄弱环节。而这些问题,在“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都做了针对性论述,并提出明确目标。
如,明确聚焦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空天科技等领域加强创新引领性科技攻关;将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占研发经费投入比重提高到8%以上;支持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形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明确技术创新的市场主导机制,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
金融可解决创新资源错配问题
当前妨碍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是如何打造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矫正各类创新资源的错配问题。
事实上,一切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的问题,归根溯源都是资源错配问题。而金融是经济社会配置资源的晴雨表,其本质是价值发现、风险定价和资源配置,就是通过科学方法将在市场分散的创新资源整合起来,通过某种可行的可信度排序标识出来,配置到合适的地方,并配置给合适的主体。
纲要明确要“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产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等,这些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举措,都将提高金融对科技创新的助推和支持,解决其中的资源错配问题。
当然,科技创新活动都是基于已知探索未知,都是在可能性下进行的决策活动,其最初所产生的都是相对虚拟的东西,很难眼见为实,带有很强的预判性风险。而传统的金融体系主要是基于确定性环境下的价值发现、风险定价和资源配置,偏好的正是眼见为实。这意味着用确定性的金融服务体系去耕耘可能性的科技创新市场,将面临很高的失锚风险。
此次纲要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等,第一步是解决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有无和存在感问题。
金融参与科创需符合市场逻辑
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本质上就是需要金融对知识和科研进行价值发现、市场化风险定价和资源配置,这就要求金融的风险管理更加倾向于事先的预判、事中的动态调配,而非传统金融风险管理体系主要集中于事后的善后处理和唯物情怀。
具体而言,金融有效服务科技创新,首先需要金融领域与科研领域共同搭建共识化的行业知识和技术图谱、科研人才库,明晰相关领域科技发展的脉搏,以及分散在市场中的各种创新资源。如基础理论的进展程度情况、技术变革情况、工艺发展状况、人才分布情况,以及可能的应用场景情况等。
唯有如此,才能有效通过金融活动,将分布于市场的这些分散的科研资源整合在一起,进而提高科技创新效率,加快科研进展,推动科研成果尽快产品化和服务化,降低风险投资烈度。
其次,金融有效服务科技创新,本质上是对人力资本的量化。科研活动是人力资本的创造性活动,科研根本上说是智力资本概念。自世界上主要国家相继采用SNA2008的国民经济统计方法以来,研发投入已由成本变成了资产,这意味着人力资本正在以智本的方式与资本对等存在。
金融要有效服务科技创新,在现实操作中,就需要金融机构对科研人才进行智本化处理,使其从传统的资本支配物中抽离出来进行独立量化定价。对特定科研人才的能力进行量化定价,才能真正有效概率化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风险,使金融能够市场化地参与到科技创新活动。
否则,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始终走不出政策化金融的框架,毕竟金融从来就不会也不能雪中送炭、不能慷他人之慨。
最后,金融有效服务科技创新,需要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和转让市场作为支撑。知识产权转让市场不仅是科研成果的市场交易场所,也是一种知识收费市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和知识定价体系,是知识产权转让市场有效运转的根基。
而知识产权保护不单是保护法律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所有人,还包括知识产权背后的主要研发人,唯有产权保护到最终的研发人员,知识产权的价值稳定性才能有所保障,科技创新的激励与约束才能对等,才能激发金融对科技创新的市场自愿。
总之,创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市场是科技创新的起点也是归宿,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金融参与科技创新,不仅有助于杠杆化科研活动,也有助于在科创领域形成市场化的价值发现、风险定价和资源配置功能,推动科技创新的更大发展。需要注意的是,这都首先需要基于健康、合理的市场逻辑,而这无疑也是现代财税金融体制建设的内在要求。
□刘晓忠(财经专栏作者、资深金融从业人士)
编辑:何睿 校对: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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