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用·诚信建设万里行】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及项目实施分类监管
作者:中国信用证监会近日公布施行《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开展证券公司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并参考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及项目实施分类审核、分类监管。
据介绍,自注册制试点以来,证券公司内控水平和投行业务执业质量总体有所提升,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比如,一些证券公司尚未真正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项目遴选不审慎,核查把关不严格,内部控制不完善,“带病申报”等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上市公司质量和行业形象。
对此,《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从监管、机构、市场三个维度提出五方面内容,即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监管合力;完善制度规则,提升监管和执业的规范化水平;全面强化立体追责,净化市场生态;做实“三道防线”,强化机构内部控制;完善约束激励机制,促进保荐机构主动归位尽责。
《意见》提出,按照可实施、可回溯、可检验原则,制定证券公司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规则,主要从投行业务端、公司治理端和监管端等三个维度进行评价。推动建立证券公司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系统,全面采集投行项目各环节业务信息,做到全程留痕、实时评价、定期汇总,对外公开评价结果。
突出“奖优限劣”。参考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及项目实施分类审核、分类监管。对执业质量较好的证券公司,在机构监管“白名单”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优先支持其参与产品业务创新试点,适当简化行政审批和备案程序,实施差异化风控制度。对执业质量差的证券公司,项目审核注册时重点关注,加大现场检查督导力度,在增资扩股、产品业务创新等方面审慎对待。调整优化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投行业务评价指标,完善违规信息公示机制,强化声誉约束,充分激发机构重视执业质量、合规经营的内生动力,提升公司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
(《中国信用》杂志记者 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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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制作 何玲 审读 孟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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