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短融新规落地!期限延长、强制评级取消、流动性管理要求更高,还有这些变化 #热点复盘#
作者:证券时报尘埃落定!
7月23日,央行发布新修订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发行人资质、限额和期限管理、信息披露、事中事后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经修订后,《办法》建立了以流动性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框架,取消了发行前备案,取消了强制评级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另外,《办法》规定,短期融资券和其他短期负债工具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最长期限从91天延长至不超过1年。业内人士指出,修订后的新《办法》有助于券商降低发行成本,提高发行灵活性;同时也对券商流动性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加强对券商流动性管理的要求
随着证券公司经营模式、融资环境和风险特点的变化,《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2004年出台后迎来首次修订。
短融因发行门槛低、周期短,一直是券商“补血”的重要工具之一。比如,2020年,就有34家券商发行了295只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高达7983亿元。
根据7月23日央行发布的新修订版本来看,《办法》建立了以流动性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框架。券商在发行短融时,需要满足以下六项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管理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健全,能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
(二)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期限错配、交易对手集中度、债券质押比例等适度,近2年内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近6个月内流动性覆盖率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四)取得证监会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资格的认可;
(五)近2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述门槛相比2004年版有较大变化,强调了发行短融的券商各项风险指标需符合监管规定,流动性覆盖率应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值得注意的是,第三项在此前征求意见稿中为“近1年内”,如今缩短至6个月,对券商流动性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另外,根据新修订版本,央行持续加强流动性覆盖率等风险控制指标和市场交易行为的监测管理,每半年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其他短期负债工具余额等动态调整短期融资券限额,引导证券公司持续保持较高流动性水平。
期限上限从91天到1年
《办法》另一个重大变化在于简政放权,取消发行前备案,取消强制评级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管理等。
比如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于每年首只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年度流动性管理方案和发行计划。证券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短期融资券相关信息和数据。
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上限从91天延长到1年,证券公司自主确定每期短期融资券的期限。可以看到期限上限得到大幅延长,业内人士分析称,修订后的规则与非金融企业短融发行期限保持一致了。
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短期融资券与证券公司其他短期融资工具待偿还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其他短期融资工具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融资工具,包括同业拆借、短期公司债等。该规定较2004年版本“待偿还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60%”要更为严格。
另外,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按规定披露中期报告、年度报告、重大事项和发行情况。比如明确了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诉讼和仲裁、重要岗位、审计机构及其他可能影响债务偿还能力和投资者权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并向央行报告。
此次还加强发行环节的规范性要求,央行在新修订的《办法》中明确,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办法》还明确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出现违规行为之后的处罚规则和手段,证券公司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会收到“罚单”: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擅自发行短期融资券;
(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报送文件;
(三)以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误导投资者;
(四)募集资金用于禁止性用途;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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