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出租不满5年收回自住的税务问题
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各位专家之前看到有消息说“买房并将房产出租后的5年内,将房子收回自住的会被认定缺乏Ueberschusserzielungsabsicht,前面所报的会被追溯为不可认,这时不仅要补交税还要交利息。
请问这个五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如果我的名字是18年12月正式写入Grundbuch,但正式接收房子和已有租户是19年2月,那应当什么时候自己入住才是满足出租满5年条件的?
先谢谢大家了 之前报税时税务师问过出租房是什么时候拿到钥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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