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发表于 2025-4-28 13:17

跨境合同履约的关税争端: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应用路径

作者:微信文章


今年起,美国新政府无端挑起全球关税大战,以肆意提高关税税率作为手段对众多国家与美国贸易关系进行重构,到2025年4月19日,美国对华部分进口商品的关税已最高已上升至245%,中国对此也进行必要反制,对美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也已提高至125%,形成双向关税博弈格局。

在此次关税战之前,中美产业链在全球经济格局一直是焦点中的焦点,历经数十年形成了广泛的合作的格局。中国是美国重要的商品进口来源地,美国市场也为中国商品提供了广阔的销售空间。中国的制造业产品大量输美,满足了美国消费者的日常需求;而美国的农产品、高科技产品等也在中国市场占据一定份额,在该等关税水平下,中美两国出口至对方国家的商品可能出现“无市场接受可能性”。

在当前国际贸易环境下,我国某些产业面临显著的供应链成本传导僵局,其产业链上游核心技术依赖美国进口的零组件,经本土加工后形成产品,主要供应国内市场。然而,受国际贸易政策变动及市场供需关系影响,自美进口关键零部件的采购价格同比呈现非理性飙升,形成典型的输入型成本压力。与此同时,终端产品的销售价格受国内长期协议订单的刚性价格条款锁定,导致成本与收入出现严重违背。若企业继续依约履行原合同定价条款,将不可避免地陷入“价格倒挂”的经营困局,不仅面临重大预期利润损失,更可能触发持续性履约不能的商业风险。

此种情形下,合同履行基础的客观情势已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实质性改变,亟待通过法律层面的情势变更原则或不可抗力制度予以救济,以重新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性与稳定性。

在当前国内法语境下,当缔约方未预设关税风险分配条款时,若因税率异动导致履约成本非理性增长,企业是否具备援引《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免责,或依据第533条情势变更规则请求合同解除/变更的法定空间。该问题的法律定性需回归两项制度的构成要件审查,即前者需证明确立税政变动符合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三重标准;后者则须证明继续履约将产生显失公平的极端商业后果,且风险超出正常商业预判范畴。

01

什么是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果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通常具有突发性和不可控性,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据此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常见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政府行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而情势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或目的落空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适用场景在经济危机导致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政府政策调整,突发事件等。正常的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从法律规范体系来看,不可抗力规则作为法定免责事由,侧重于规制因不可归责事由导致合同义务履行不能时的责任免除问题,属于违约责任制度;而情势变更规则作为合同履行阶段的调适机制,其核心作用则在于通过请求法院或申请仲裁机构对既存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如修改条款或解除合同),非自动免责,属于合同变更制度规范体系。

从构成要件来看,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都要求该事件达到了“不可预见”的程度。但是,对不可抗力而言,当事人需要证明已经达到“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程度,而情势变更则要求当事人举证该事件非“商业风险”且已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

02

能否以本次关税战构成不可抗力为由而免除违约责任

(一)此前的中美贸易摩擦已经进入常态,关税政策波动早已成为企业可识别的商业风险。美国时任总统特朗普早在2018年3月就已经签署命令,决定将对从中国进口的钢铁和铝产品全面征税,且在近年国际贸易摩擦常态的背景下,国内司法裁判案例多数倾向于将关税调整视为商业风险。这些判例均体现了过往司法裁判的普遍立场,就是国际贸易参与者需自行适应关税波动风险,当存在替代采购渠道时,企业更需自行承担供应链的调整成本。

本次关税战现在看来,已远远超出了一般贸易保护下的关税水平,美国政府已将部分中国输美产品最高加征关税至245%。中国政府无奈采取的反制措施也使得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的关税已增加至125%,在此情况下,根据当前法律实践的发展趋势,结合2025年中美关税战的特殊性质,要求企业能预见到这种突破常规的极端贸易措施,实质上已构成对市场主体的不合理义务苛加。因此,我们认为,2025年发生的中美关税战可能不同于过往裁判案例而认定为不可预见事件的可能性要高很多。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还同时需要当事人证明该事件已经达到“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程度。即不可抗力强调的是“履行不能”而非“履行困难”。法院倾向于严格认定,需满足《民法典》第180条要件,且可能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关税战虽然可能造成交易成本激增甚至经济层面的巨大亏损,但从货物、价款等合同主要义务角度而言,合同在正常情况下仍具备履行的可能性。

因此,当事人一方如果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风险。鉴于此,对于已经签署的合同,建议中国买方企业应该着重考虑,关税加征幅度仅仅是会产生一定的亏损,还是达到了履行合同已经完全没有意义的程度;在签署新的合同,起草不可抗力条款,应尽可能详尽具体地列举已知或潜在的所有可能的事件。例如经济性原因、成本、政府行为、关税、军事行动等因素;在考虑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时,还应关注产业链中可能涉及的运输、海关、税务、环境、土地、保险等相关因素;在与下游买家签订合同时,可将上游合同中已经承担的部分风险(例如关税导致成本增加)通过条款传导至下游合同中,尽可能争取供应多样性。

03

能否以关税战属于情势变更而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

与2018年贸易战相比,此次2025年中美关税税率远超当年水平,本次中美关税战的极端性是历史罕见的,且具有覆盖面广、突发性、惩罚性等特征,关税增幅呈现短时间骤然跃升,企业即便预判存在加税可能,也难以合理预见100%以上涨幅。我们说,情势变更的应用需满足“不可预见性”“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以及“显失公平”三大要件,而与不可抗力相比,当事人可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可行性更高,企业若主张情势变更原则寻求合同调整,需重点构建证据体系,首先,须通过专项审计报告、成本核算明细等客观数据,证明本轮加税与履约成本激增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增幅已突破合同基础条件(如成本翻倍、利润率归零或出现实际亏损);其次,应系统梳理经营决策,证实企业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公允定价等系统性税务安排预先转嫁或缓解税负压力的情形,证明税负激增具有不可预见性与不可归责性;最后,需结合行业平均利润率、历史交易数据等参照系,定量说明继续履约将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唯有形成完整证据链,才可能满足《民法典》第533条"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从而争取司法机关对合同变更或解除请求的支持。

04

总结

在中美关税争端引发全球贸易规则系统性重构的特殊背景下,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适用不可一概而论,司法领域对关税风险的法律定性正面临认知范式的深层迭代。当非预见性、超强度的关税壁垒突破缔约方风险预判框架,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结构发生根本性失衡时,传统裁判中将关税风险简单归类为"可预见的商业风险"的司法推定已显现出制度性局限。此时,基于公平原则对情势变更规则进行适用,不仅符合风险分配正义的法理逻辑,更是应对新型国际贸易治理挑战的必然选择。国内企业在司法环节应通过行业白皮书、贸易合规报告等专业文献,证实关税升级已超出该领域常规风险防范标准;运用企业成本审计报告、上下游供应商议价记录等商事证据,表明合同基础条件的颠覆性改变;引入国际贸易专家证言等等,为司法裁判提供兼具法律理性与商业逻辑的决策参考。

    姜洋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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