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免费 发表于 2025-5-5 16:36

“一带一路”法律研究学术动态|2025年4月

作者:微信文章


“一带一路”法律研究学术动态

2025年4月





      2025年4月核心期刊重点关注“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安全例外、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安全审查、数据出境合规、人才培养、绿色贸易、人工智能治理及跨境电子商务等议题。



1

《国际投资协定中安全例外条款的演进:东道国规制权与投资者保护的再平衡还是失衡?》

沈伟(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牟伟(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法律顾问)

《“一带一路”法律研究》第10卷







内容提要:战后国际经贸体系和规则以自由化发展为目标,在国际投资法领域表现为投资母国和投资东道国之间通过订立国际投资协定为投资者权利提供保护。在嵌入式自由主义的指导下,国家需要通过参与国际经贸政策的制定来平衡其在国际和国内的不同政策目标,后者对前者的持续侵入致使新保守主义抬头,在投资领域表现为东道国规制权与投资者保护之间日益深化的矛盾。安全例外条款的引入和扩散一定程度上对二者之间的张力起到平衡的效果,然而其自判性、扩张性等特点加剧了例外条款在实践中的结果不确定性,这一不确定性被国际经贸规则的国家安全泛化进一步放大。美国作为此类条款的率先提出者和国际经贸规则的塑造者,其对安全例外条款的实践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2

《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的困境及应对》

杨松(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宓(辽宁大学法学院金融安全与法治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社会科学辑刊》2025年第3期







内容提要:目前,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逐渐形成以欧盟、美国、英国、新加坡和新兴 经济体为核心的五大合作圈,呈现全球竞争态势。不同经济体在国际数据流动竞争中,选择性地谋求深度数据合作,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呈现碎片化现象,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经济体之间缺乏公平数据合作,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两极分化趋势愈发明显。代表性协议CPTPP将扩大 数据自由流动理念对各圈的影响力,RCEP将提升数据跨境流动合作圈多元性,而DEPA将代表未来数据合作圈规则理念的发展方向。为了应对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竞争化发展局面,我国需要借鉴各个数据合作圈的先进理念优化国内规则,提升虹吸效应。国际规则方面,我国应构建数字丝路合作圈提升竞争力,支持“大多边”数据合作圈达成以实现规模效应。









3

《外商投资数据安全审查制度的域外借鉴与启示》

彭德雷(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等

《“一带一路”法律研究》第10卷







内容提要:传统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领域主要集中在国防和军事安全领域,进入数字化时代,数据安全正成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中的重要考虑因素,一些主要国家和区域先后建立完善其外商投资领域数据安全审查制度。我国现有《数据安全法》、《外商投资法》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对原有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完善,但仍然缺乏数据安全审查制度的具体规定,未来或难以满足我国保护外商投资领域数据安全的需要。在国内层面,我国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安全审查范围中的数据安全因素,加强《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律与数据基础性法律的协调性。在国际层面,则应不断完善国际投资协定相关条款,积极参与国际数字经贸规则的治理,做好数字企业“走出去”风险防范,鼓励企业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在数据安全审查方面的合法权益。

4

《民商事跨境取证中的数据出境合规问题及因应》

李贤森(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研究院研究员)等

《“一带一路”法律研究》第10卷







内容提要:数字化时代,跨境取证存在如何调取外国数据的争议。美国《澄清境外数据合法使用法案》赋予了法院根据“数据控制者原则”进行跨境数据取证的权力,严重冲击了各国数据安全与司法主权。为应对外国法院对司法数据跨境调取的长臂管辖,我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及其条款构筑起了“防火长城”。本文通过梳理各国对数据跨境的监管制度,结合在美证据开示制度下美国法院涉华案例的分析,认为美国法院在裁判中存在对中国当事人的不利倾向。基于此,我国应加强《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执法力度,落实违法责任以增强封阻效力。出海企业应事先强化自身合规审查,并在出现纠纷时利用《海牙取证公约》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保障权益,必要时寻求本国政府的国际司法协助。同时,为从根本上解决司法数据出境与跨境数据取证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我国应推动构建国际多边机制,寻求保障数据安全与促进数据利用的平衡点。









5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国际发展合作法律人才培养研究》

曹俊金(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等

《“一带一路”法律研究》第10卷







内容提要:国际发展合作是“一带一路”合作方式之一,国际发展合作法律人才对于推进“一带一路”合作项目、提升“一带一路”治理效能、防范“一带一路”合作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际发展合作法律人才培养分别依托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学科进行培养,在课程设置上形成专门的国际发展合作法律和国际发展合作专业相关的法律类课程两种模式,在师资、课程、联合培养等方面具有初步的外部支持。然而,“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际发展合作法律人才培养仍然缺乏清晰的战略认知、明确的学科支持、成熟的课程方案、完善的保障体系等。今后,需要通过提升人才培养认知、强化学科专业支持、优化人才培养设计思路、完善人才培养保障体系,不断优化国际发展合作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助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6

《国际贸易网络地位与绿色产品出口》

刘红(辽宁大学国际经济政治学院教授)等

《消费经济》2025年4月8日(网络首发)







内容提要:绿色贸易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如何在全球经贸格局不确定性增加背景下提升绿色出口水平,成为一国赢得国际竞争新优势的关键之一。文章聚焦于国际贸易网络地位与绿色产品出口间的深层联系,使用2007—2021年全球207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数据,构建“年份–出口国–进口国–产品”四个维度数据集,综合考察一国贸易网络PageRank中心度提高对其绿色产品出口的影响及作用机制。结果表明:一国在国际贸易网络中地位的提升能够显著促进该国的绿色产品出口,主 要通过提升绿色研发能力和降低对绿色产品的国际搜寻成本渠道实现,并且这一促进作用在出口国经济发展程度、出口国对外依赖度、绿色产品类别、出口国是否为“一带一路”国家、进口国环境规制程度方面存在差异。本文研究为推动全球绿色经济发展提供了新路径。

7

《全球技术竞争态势下的东盟人工智能治理》

孙成昊(清华大学战略与安全研究中心副研究员)、蔡依航(江苏战略与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东南亚研究》2025年第2期







内容提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广泛应用,全球技术竞争愈发激烈,参与技术治理的主体数量也快速增加。各国和地区组织都在积极制定相应的人工智 能发展和治理战略。东盟作为亚太地区的关键组织与国家联合体,基于地区认同、发展和安全三方面的需求,开始着手制定以东盟为中心的人工智能治理方案,以规范东南亚地区整体在这方面的可持续发展。为此,东盟遵循地区总体框架搭建、地区国家法规建设、国际人工智能合作三线并行的发展路径,致力于实现从形成松散治理共识到构建总体治理指南的转变,从发展一般数字法规到完善人工智能相关法规的跨越,以及从推进域内国家协同合作到开展国际人工智能合作的拓展。然而,东盟的人工智能治理进程面临诸多挑战,包括治理环境的不确定性、治理主体的发展不平衡性以及治理内容的宽松性。依托“东盟方式”这一基本互动原则,在全球层面推进更可信赖的人工智能治理解决方案,仍是一项长期性工作。









8

Coupling Betwee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and E-Commerce Law Under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Evidence From China

Zuo Xiangbin & Ding Huanhuan(The National University of Malaysia)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sian Business and Information Management, Vol.16, 2025.







内容提要:在技术进步与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数字贸易正在重塑交易和生产范式。在传统对外贸易下滑的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CBE)已成为中国贸易格局中的重要力量。本文构建了一个基于深度学习的法律风险分析模型,旨在考察“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影响跨境电商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通过模拟实验和灰色关联分析,探讨了法律监管机制与电商活动的耦合关系及演化过程。研究发现,加强监管力度、优化政策设计和推进信息披露能显著提升法律监管效能。研究表明,法律监管与跨境电商的耦合度呈现稳定的上升趋势,该结论为“一带一路”倡议下降低跨境贸易法律风险、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理论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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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陈昕蔚       审核:张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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