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客科技 发表于 2025-5-14 13:18

中美临时协议暂缓或取消执行对等关税和反制措施的适用规则梳理

作者:微信文章

【作者:孙磊、诸葛辰辉、李远行,大成DENTONS国际贸易救济律师团队】根据《中美日内瓦经贸会谈联合声明/Joint Statement on U.S.-China Economic and Trade Meeting in Geneva》,以及美方已经公布的《MODIFYING RECIPROCAL TARIFF RATES TO REFLECT DISCUSSIONS WITH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行政命令,大成DENTONS国际贸易救济律师团队,梳理了中美临时协议暂缓或取消执行对等关税和反制措施基本的适用规则,总结起来八句话:第一,所有中美之间在2025年4月1日前采取的征税与反制措施均不受影响;第二,所有中美之间在2025年4月1日至5月13日期间,因征税与反制措施已经发生的结果均不受影响;第三,中美均应按照联合声明的约定,各自暂停或者取消征税或者反制措施,并自2025年5月14日生效;第四,根据中美联合声明的中英文件,中国取消就美国对等关税采取的非关税反制措施,是否在5月14日生效后,追溯适用至2025年4月2日,存在不确定性;第五,基于USMCA原产地规则认定属于美加墨原产的产品,仍需满足“实质性改变”的一般原产地规则,认定属于非中国产品后,方可获得Reciprocal tariff豁免,否则仍然需要缴纳Reciprocal tariff;第六,除普通货物贸易外,小额包裹进口亦可适用调减后的从价或从量征税;第七,Reciprocal tariff与301、IEEPA芬太尼、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最惠国和普通关税等均不互斥,但与钢铝和汽车及零部件232征税互斥;第八,钢铝和汽车及零部件232征税竞合情况下,以汽车及零部件232优先适用。
同时,有一个问题,我们务必应该有清晰的认知:第一,美国以芬太尼管控为由,对中国实施20%的IEEPA征税,并不在这次临时协议的暂停或者取消征税措施的范围之内;第二,中国对美国芬太尼征税采取的反制措施,自然也就不在协议范围内。
特朗普实施Reciprocal tariff和Fentanyl征税,援引的法律依据都是IEEPA,但他们的性质不同,不能一概而论。Fentanyl征税违反了WTO的MFN规则,而Reciprocal tariff动摇甚至颠覆了,以MFN为最典型规则特征的现有多边贸易体制。
因此,笼而统之地说中美临时协定之后,美国对华征税30%,中国对美反制10%的表述似是而非。中国针对美国芬太尼征税的反制措施,没有任何变化。
另外,还有一个技术性问题,可能需要反复澄清:第一,美国征税的起止,都是以货物到港时间计算,与包括出口离港时间、提单时间、合同时间、下单时间等等,没有直接关系;第二,到港时间指的是货物进入美国港区的时间,而不是报关时间或者进口/放行时间,也不是报备时间,更不是清关时间;第三,这几个时间点的先后顺序是:到港——报关——放行——报备——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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