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 |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三条域外效力研究——以民营经济组织出海阿曼杜库姆产业园遵守《经济特区和自由区法》为例
作者:微信文章一、引论
中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于2025年4月30日通过,并于5月20日起施行。于民营经济组织,该法在强调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投资融资,推动科技创新,以及提供服务保障和权益保护的同时,也提出了规范经营方面的要求。该法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海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维护国家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该条为我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海外的投资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遵循,相关法律主体应当予以遵守。
中国-阿曼(杜库姆)产业园(以下简称“杜库姆产业园”)位于阿曼苏丹国杜库姆经济特区(Special Economic Zone at Duqm,المنطقة الاقتصادية الخاصة بالدقم)内,是中国和阿曼两国共建的产能合作示范园区,由宁夏中阿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阿曼子公司阿曼万方有限责任公司(Oman Wanfang LLC)负责规划、建设和运营。杜库姆产业园欢迎广大中资企业,包括中国民营经济组织,在产业园开展投资与贸易等商业活动。
早在2023年9月第六届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期间,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与宁夏中阿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中国及境外产业园产能、经贸战略合作协议》。2024年8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分别与阿曼两家知名律师事务所Al Tamimi & Company和Al Busaidy, Mansoor Jamal & Co.(AMJ)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与阿曼万方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在产业园当地设立了杜库姆产业园法律服务中心(Duqm Industrial Park Legal Service Center)。本所具备为中国民营经济组织等中资企业提供出海杜库姆产业园入驻前和入驻后法律服务的资源和能力。
在今年8月下旬第七届中阿博览会将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举办的背景下,笔者以阿曼最新通过的《经济特区和自由区法》为例进行研究,以助力中国民营经济组织等中资企业出海杜库姆产业园。
2020年8月18日,阿曼颁布并实施第105/2020号皇家法令(Royal Decree No. 105/2020,مرسوم سلطاني رقم ١٠٥ / ٢٠٢٠),设立“经济特区和自由区公共局”(Public Authority for Special Economic Zones and Free Zones,OPAZ;الهيئة العامة للمناطق الاقتصادية الخاصة والمناطق الحرة),作为主管包括杜库姆经济特区在内的阿曼所有经济特区和自由区的国家机关。2025年4月7日,阿曼颁布并实施第38/2025号皇家法令(Royal Decree No. 38/2025,مرسوم سلطاني رقم ٣٨ / ٢٠٢٥),发布《经济特区和自由区法》(Special Economic Zones and Free ZonesLaw,قانون المناطق الاقتصادية الخاصة والمناطق الحرة),对在阿曼经济特区和自由区内投资经营作出了最新的法律规定。
值此中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和阿曼《经济特区和自由区法》两部法律实施之际,本文通过引入阿曼《经济特区和自由区法》的有关内容,为中国民营经济组织介绍在杜库姆产业园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合规要点。
二、《经济特区和自由区法》的一般规定
1.建立项目和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需要获得OPAZ的许可。
2.OPAZ成立一站式服务中心,为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办理行政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3.非阿曼人可全资拥有运营实体、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商。①
4.项目必须按批准的时间表开始活动,否则为建立项目颁发的许可证将被视为无效。
开始活动迟延的项目,可以根据其提供的理由和说明,按照有关规定,在时间表规定的期限之外被授予一段额外期限。
5.运营实体和项目均可在阿曼关税区②内开设商业代表处,但须按照阿曼现行法律的规定进行注册。
6.按照有关规定,允许用于修理或工业用途的本地或外国货物、材料和原材料临时从阿曼关税区/经济特区或自由区进入经济特区或自由区/阿曼关税区,并返回阿曼关税区/经济特区或自由区。
7.运营实体、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OPAZ提供记录、文件、数据和信息。运营实体、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商有义务保留该记录和文件至少10年。
三、《经济特区和自由区法》中关于福利、激励、豁免和便利的规定
1.项目及运营实体自开始活动之日起10年内免征阿曼《所得税法》规定的所有税种。
该豁免不适用于银行和金融机构,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在提供电信服务领域运营的项目、承包公司和公司,以及在陆地和海上运输领域运营的机构。
在任何情况下,项目和运营实体都有义务按照阿曼《所得税法》的规定提交纳税申报表和随附文件。
2.用于建立、装备或运营项目或为开展其被许可活动所必需的设备、工具、机械、装备、运输工具、备件、物料、原材料和其他材料,无论来自阿曼国内还是国外,在带入经济特区和自由区时,均免征关税。③
禁止将前述设备、工具、机械、装备、原材料和其他物品用于进口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除非经OPAZ批准并缴纳前述关税。
3.产品从经济特区和自由区出口到阿曼以外,免征关税。④
4.经济特区和自由区内的项目开展活动或扩展活动所需的土地和房地产的分配,应当通过租赁或授予使用权的方式进行。
5.项目不得被国有化,其资产也不得被监管、征收、冻结、扣押或没收,除经法院命令,通过各种征收方式收回欠国家的税债。
6.除非项目已被告知其违规行为,其意见已被听取,以及其被给予适当的时间来消除违规原因,否则已颁发给项目的许可证不得被撤销或暂停。
除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判决的情况外,给项目分配土地和房地产的使用权或租赁合同不得被终止。
7.项目拥有将其利润和与其投资有关的所有款项(包括来自项目销售或清算的款项)转移到国外而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
8.项目独立决定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
9.经济特区和自由区内的非阿曼人投资者、房地产单元所有者、其配偶和一级亲属⑤将根据有关规定,获得在阿曼的居留权。
四、《经济特区和自由区法》中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定
1.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应当以授予使用权的方式分配。⑥
房地产开发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房地产单元出售给非阿曼自然人或法人。⑦
2.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拥有其独立的名为“托管账户”的银行账户,用于存放房地产项目单元期房购买者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地产开发商通过项目担保融资所获得的基金。
如果房地产开发商被宣告破产,托管账户的资金将用于履行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债务。
3.OPAZ对房地产开发实施登记记录制度。
4.房地产开发商须承诺:
(1)根据项目实施时间表和批准的工程设计和图纸,开始和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施;
(2)开立托管账户;
(3)在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日期将售出的房地产单元移交给买方,向买方提供所有使买方能够从中受益的服务,并向买方提供房地产单元内部图纸的副本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文件;
(4)未经OPAZ批准,不得将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作委托给分包商;
(5)其他。
5.未经OPAZ批准,房地产开发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宣传或广告期房房地产开发项目单元的销售信息,或向其收取预订该单元的费用。
6.房地产单元业主可成立并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业主协会,还可组成包括一组相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协会。协会负责维护并服务财产、共有区域和附属建筑。
五、总结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发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的通知》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门办公厅(秘书局、办公室、综合司)《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合规管理的指导意见》⑩等文件对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企业在海外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提出了合规方面的具体要求,企业不仅要遵守我国法律,而且要遵守东道国的法律规定、监管规则、风俗习惯等规范。包括中国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中资企业在杜库姆产业园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在遵守中国法律关于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外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的同时,应当确保企业行为符合阿曼当地的合规要求,遵守阿曼法律,特别是适用于杜库姆经济特区以及适用于所有经济特区和自由区的特别法律,有需要时,可以寻求杜库姆产业园法律服务中心的支持。
①笔者注:外国人可100%持股。
②阿曼关税区,指阿曼境内除经济特区和自由区之外的区域。经济特区和自由区为非关税区,免征进出口关税,详见下文:“用于建立、装备或运营项目或为开展其被许可活动所必需的设备、工具、机械、装备、运输工具、备件、物料、原材料和其他材料,无论来自阿曼国内还是国外,在带入经济特区和自由区时,均免征关税。”“产品从经济特区和自由区出口到阿曼以外,免征关税。”
③笔者注:经济特区和自由区免征进口关税。
④笔者注:经济特区和自由区免征出口关税。
⑤笔者注: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
⑥笔者注:类似于中国法中的土地使用权划拨。
⑦笔者注:非阿曼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取得类似于中国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
⑧发改外资〔2017〕2050号。
⑨发改外资〔2018〕1916号。
⑩工信厅联企业〔202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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