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案例入选最高法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专家评析→
作者:微信文章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 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及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深入实施涉外审判精品战略,推动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实践推动涉外审判规则创新、促进国际商事贸易往来、加强国际法治合作的决心。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Agerratum有限责任公司
与特思味(厦门)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承认和执行
涉金砖国家外国仲裁裁决案
入选该批案例
案例详情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Agerratum有限责任公司与特思味(厦门)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涉金砖国家外国仲裁裁决案——
构建全链条国际商贸争端解纷模式
助力中外企业修复关系“和合共赢”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俄罗斯Agerratum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gerratum公司)向特思味(厦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思味厦门公司)购买速冻茄子块,约定因合同引起或与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分歧或要求,包括合同的履行、违约、终止或无效等,应由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以下简称俄罗斯商事仲裁院)根据其适用规则和条例解决。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023年5月,Agerratum公司以特思味厦门公司未履行全部交货义务为由,向俄罗斯商事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索赔173327.5美元。2023年11月,俄罗斯商事仲裁院在莫斯科作出第M-80/2023号仲裁裁决:特思味厦门公司向Agerratum公司偿付本金71250美元、罚金28500美元、仲裁费用10876.95美元。仲裁过程中及裁决作出后,特思味厦门公司未到庭,也没有履行裁决义务。
2024年11月,Agerratum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上述外国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案涉仲裁裁决由俄罗斯商事仲裁院在俄罗斯作出,中国和俄罗斯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本案应适用《纽约公约》判断是否承认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经审查,案涉仲裁裁决不具有《纽约公约》第五条所规定的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之情形,该院依法当庭裁定予以承认与执行。此后,双方当事人又在法庭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特思味厦门公司向Agerratum公司分期支付款项,双方当事人全面履行了该和解协议,并继续开展跨境贸易合作业务。
【典型意义】
高效率地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已成为评价一国营商环境是否良好的重要标志。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全面准确适用《纽约公约》。进一步明确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厘定“适当通知义务”,切实践行《纽约公约》“有利于仲裁执行”理念,展现了我国遵守国际公约的契约精神;二是体现专业化、国际化水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国际商事法庭)选择熟悉金砖国家商贸规则的人民陪审员组成本案合议庭,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依法高效审结案件,并且当庭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三是构建全链条国际商贸争端解纷模式。法庭在当庭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外国仲裁裁决后,又出具执前督促履行义务通知书,实现与执前调解的有机衔接,促使中外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助力修复双方经贸关系,以个案的小切口,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实践范本,促进金砖经贸合作的软联通。
专家点评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福建省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 肖伟:
在“一带一路”倡议深化与金砖国家合作提质的双重背景下,Agerratum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俄罗斯仲裁裁决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裁判标尺,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适用、适当通知义务认定、商事纠纷多元化解等方面形成指导性裁判规则和做法。本案通过“司法审查﹢调解修复”的双轮驱动,不仅为金砖国家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样本,更以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有机衔接,彰显了中国法院在全球治理中的积极参与和探索。
一、《纽约公约》适用的裁判逻辑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海商法、票据法等单行法调整范围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国际条约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中国声明保留条款除外)。本案中,中俄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纠纷源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属公约界定的“商事法律关系”,法院依据《解释》“条约优先”原则,直接以《纽约公约》为审查准据法。
从要件看,俄罗斯商事仲裁院在莫斯科作出的裁决,符合《纽约公约》第一条裁决作成地在承认执行地外的要求;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争议由俄罗斯商事仲裁院解决”,仲裁协议满足《纽约公约》第二条有效性规定。同时,法院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裁决公证认证件、合同及送达材料,确认符合《纽约公约》第四条要求,并审查中国对公约的“互惠保留”“商事保留”等排除适用的例外情形,形成完整的裁判逻辑。
二、《纽约公约》“适当通知义务”的认定
《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将“未接获适当通知致未能申辩”列为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的情形。本案被申请人以“送达地址错误、拒收不构成有效送达”抗辩,法院通过三维审查形成标准:1.送达地址:以“实际使用”为核心。被申请人称仲裁庭送达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有“室之二”差异,且一处地址已搬离。但法院查明,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与法院上门送达地址、被申请人确认地址一致,是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地址;双方履行合同亦以此地址沟通,符合国际仲裁“实际联系地址优先”惯例,地址差异不构成瑕疵。2.送达方式及效果:以“知晓可能性”为关键。仲裁庭通过DHL快递送达文书被拒收,被申请人称不构成有效送达。法院认为,DHL快递记录显示文书已送达至指定地址,拒收是主观选择;仲裁庭在首次送达被拒收后仍送达开庭通知,尽到勤勉义务;而且送达内容包含了仲裁庭组成、开庭时间等关键信息,被申请人若配合可参与仲裁程序,“拒收”不阻断“适当通知”效力。3.综合判断:结合“程序参与态度”,本案未孤立审查送达,结合被申请人行为,即其仲裁阶段未提管辖权异议,诉讼中却以“未收通知”抗辩,履行合同中知晓争议却回避仲裁,属“漠视程序权利”,而非“因通知瑕疵无法申辩”。
三、本案适用《纽约公约》的重要指导意义
一是维护“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的权威性。准确适用《纽约公约》,保障“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有利于维护国际商事仲裁的权威性和确定性,增强了“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跨境纠纷中的公信力。二是促进“一带一路”国际经贸合作的稳定发展。在“一带一路”倡议和金砖国家合作的大背景下,准确适用《纽约公约》为国际经贸合作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本案中,中俄作为金砖国家成员,经贸往来频繁。法院依据《纽约公约》及时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得以明确和落实,减少了因争议解决不及时而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有助于维护金砖国家间的贸易秩序,促进“一带一路”国际经贸合作的持续稳定发展。三是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形象和影响力。准确适用《纽约公约》展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国际条约的尊重和严格履行国际义务的态度,提升了我国司法的国际形象和影响力,吸引更多“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主体选择我国作为争议解决地,为我国参与国际法治建设、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提供了助力。
四、本案当庭和解的时代价值
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创新了全链条国际商贸争端解纷模式,是中国法院以《纽约公约》精准适用护航“一带一路”与金砖合作的典型样本。首先,构建“仲裁—诉讼—调解”闭环,通过前置预判、时机把握、专家支撑、实地走访“四步调解法”,促成双方达成“分期履行﹢业务重启”的和解协议,既满足了申请人的债权需求,又减轻了被申请人的资金压力,为双方继续开展跨境贸易合作创造了条件。其次,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和解协议后三个月内恢复了贸易,2025年上半年交易额同比较大幅度增长,印证了司法对商业关系的修复功能,实现从“纠纷解决”到“关系修复”的升级,为“一带一路”商贸合作“软联通”提供文化赋能与实践范式。本案审查过程中,法院邀请金砖企业代表参与听证,将个案经验升华为“金砖商事调解指南”,形成“调解一案、激活一片”的乘数效应。最后,本案将“化干戈为玉帛”的中华传统文化“和合”理念与国际商事规则结合,以“互利共赢”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既守《纽约公约》底线,又以传统价值观化解对抗,为中国特色涉外司法故事提供文化支撑,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全球商事治理中的价值,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建设贡献中国智慧。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
编辑:钟艾
校对:文武
审核: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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