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制比较与税收风险防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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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税收研究联合课题组
文章内容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多年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发展,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据商务部统计,2015年中国首次成为资本净输出国,201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首次超过全球总额的10%。202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已分别达到1772.9亿美元和2.96万亿美元,均位居全球第三。截至2023年年末,中国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设立境外企业1.7万家,直接投资存量超3300亿美元。但与此同时,中国企业“走出去”也面临诸多风险。2005—2023年,中国海外重大投资(1亿美元以上)中的“问题投资”总金额达到4374.2亿美元,平均每年有约230亿美元的投资存在风险。其中,税收风险是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较大挑战。据估算,我国“走出去”企业面临的问题中有60%来自包括税收歧视、税收争议等税收风险(马震,2018)。
当前,中国已与150多个国家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根据世界银行数据,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中有近80%的国家为中等收入以下的发展中国家;根据《202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中国跨国企业对外投资存量的近九成分布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总体而言,这些国家的治理能力偏弱,税收制度不够完善,税收政策存在规则变化频繁、政策执行不一致,以及不透明、不确定等问题。再加上有些国家法治观念较弱,增加了我国跨国企业的税收风险(“一带一路”税收研究课题组,2020;李文龙,2023)。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四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座谈会上把“风险防控”和“海外利益保障”摆在重要位置。从国际税收角度看,如何规避东道国税收风险,提高中国企业“走出去”税收风险防范能力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以与中国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为研究对象,深入对比分析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制、税负水平及其变化,探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企业“走出去”税收风险防范路径。
一、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制与税负水平比较
(一)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制比较
税收制度和政策是服务于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不同国家基于自身利益,其税收制度存在着不同的设计和规定。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税制差异导致的税收冲突和不协调逐渐成为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经贸关系中的突出障碍,也是我国跨国企业面临的主要税收风险之一。因此,有必要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课题组通过对76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制进行梳理,列出不同地区代表性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制情况(见表1)。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欧洲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普遍采用标准税率,除了奥地利、斯洛伐克、俄罗斯和意大利税率高于20%,其他国家税率均低于20%。多数亚洲和非洲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采用标准税率的同时,会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采取不同税率。大多数亚洲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在20%~25%之间,仅文莱、新加坡、马尔代夫和东帝汶低于20%。非洲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普遍高于20%。美洲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则普遍高于25%。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大多数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采用累进税制,其中相对于亚洲、非洲、美洲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欧洲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税制累进级数较少。中亚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多采用固定的单一税率,而非累进税率。欧洲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较高,而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低,这主要是由于发达国家相比于发展中国家,其个人所得税遵从成本和征管成本相对较低。从成本角度考虑,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较小,而发达国家征收范围较大(Chattopadhyay等,2002)。
在消费税方面,欧洲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几乎均实行从量计征,这与非洲、亚洲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以从价计征为主或从价和从量混合计征的模式形成较大差异。在增值税方面,多数国家采用标准税率。
可以看出,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中,相对于亚洲、非洲、美洲国家,欧洲国家的税制普遍较为简约。而一国或地区税收制度的复杂程度往往对其税收遵从成本、税收效率、税收透明度等产生重要影响(邹新凯,2020)。因此,税制复杂程度也应成为我国跨国企业在亚洲、非洲、美洲国家防范税收风险的重要考量。
(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负水平比较
在国际税收竞争日益加剧的当下,与税制复杂程度相比,一国的税负水平对跨国企业投资决策具有更为直接的影响。以下从宏观和微观两个维度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税负水平进行对比分析。
1.宏观税负水平
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的税收负担总体水平,即一国在一定时期内税收总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2022年全球宏观税负平均水平为14.5%,在106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中,有66个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另外40个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见图1)。
分析发现,宏观税负水平最低的十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分别是索马里(0.00%)、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下简称“阿联酋”,0.58%)、巴林(2.82%)、埃塞俄比亚(4.50%)、黎巴嫩(5.68%)、刚果(布)(6.51%)、赤道几内亚(6.60%)、沙特阿拉伯(6.95%)、密克罗尼西亚联邦(7.03%)和斯里兰卡(7.28%)。其中,阿联酋是全世界宏观税负水平最低的国家之一,接近零税率,一直以低税和免税吸引着来自全球的企业家和务工人员,本国人口仅占人口总数的11%;同时也是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中少有的高收入且保持极低宏观税负水平的国家。此外,阿联酋没有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税种。不过,近年来阿联酋的税收体系正在逐步完善,频频进行税制改革和税费政策调整,如开征企业所得税、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对国际进口商品征收认证费等。
宏观税负水平最高的十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分别是莱索托(30.44%)、新西兰(29.60%)、希腊(27.67%)、纳米比亚(27.17%)、卢森堡(26.68%)、奥地利(26.21%)、南非(26.01%)、牙买加(25.71%)、萨摩亚(25.65%)和意大利(24.61%)。这些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均高于24%。除了莱索托和萨摩亚,其他国家均为中等偏上收入或高收入国家。收入水平较高的国家有可能为政府分配提供更大的空间。
从图2可以看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存在一定规律,与其收入水平所处阶段有着紧密联系,这与以往研究结论基本一致(刘尚希,1991)。与中等收入国家和高收入国家相比,低收入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相对较低。除了莫桑比克(22.66%)之外,其他低收入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均低于20%。这是符合理论逻辑的,因为宏观税负水平是一国税收竞争力的关键所在。一般来说,宏观税负水平越低,税制竞争力越强(张友棠等,2018)。欠发达国家为了吸引资本,往往采取诸多税收优惠政策,以此降低实际税负水平。
2.企业税负水平
对于企业投资来说,相较于宏观税负水平,企业承担的实际税负水平是更加直接的考量因素。本部分使用美国税收基金会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来考察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企业税负水平(见图3)。2022年,全球企业所得税税率平均水平为23.37%。对比来看,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平均水平为23.53%,基本与全球平均水平持平。从图3可以看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中企业所得税税率最高的是科摩罗,达到50%,该国也是全球企业所得税税率最高的国家;其次是苏里南、阿根廷,分别为36%、35%,二者同样也是全球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的国家。瓦努阿图、阿联酋、巴林等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零。瓦努阿图在经济上全面开放,拥有“避税天堂”的称号;巴林则不对资本收益、销售收入等征收企业所得税。除了上述三个国家,巴巴多斯、土库曼斯坦、匈牙利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均低于10%,分别为5.5%、8%和9%。
此外,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基本在5%至36%之间波动。从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布来看,多数国家停留在几个税率节点上。比如:阿根廷、乍得、古巴等7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5%,属于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的国家;孟加拉国、贝宁、布隆迪、中非等28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安哥拉、安提瓜和巴布达、奥地利等26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阿富汗、阿塞拜疆、柬埔寨等16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阿尔巴尼亚、格鲁吉亚、伊拉克等12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波黑、保加利亚、吉尔吉斯斯坦等6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相对较低。
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负变化分析
税制复杂程度和税负水平的分析属于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相关情况的静态分析,而一国或地区通常会基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税收政策和法规进行调整。因此,有必要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负变化情况进行分析。
(一)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宏观税负变化分析
宏观税负变化反映了一国在特定时期内分配关系的变化状况,更能反映其税收确定性水平。本文按照不同收入水平分析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宏观税负平均水平变化情况。
第一,从图4可以看出,高收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宏观税负平均水平最高,且从20世纪80年代起宏观税负水平均值呈现上升态势,并于2007年达到历史最高水平(20.46%)。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为刺激经济发展,高收入国家普遍降税,长尾效应一直维持至今。2010年以后的十年,高收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宏观税负平均水平维持稳定,保持在18%左右。2020年各国宏观税负水平普遍有所下降,这与各国为应对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导致的经济衰退而采取宽松的财政政策有关。高收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2020年宏观税负平均水平为17.75%,在2021年有明显回升,并于2022年达到19.68%。
从2013年至今,在高收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中,有5个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波动相对明显,包括阿联酋、沙特阿拉伯、塞浦路斯、智利、罗马尼亚。其中,沙特阿拉伯在2017年之前宏观税负水平较为稳定,但是2017年至2018年期间有较大跃升(从3.14%跃升至7.92%)。2013年至2017年期间,罗马尼亚的宏观税负水平相对稳定,大致在17%至19%之间波动,然而从2017年开始,罗马尼亚的宏观税负水平呈现下降趋势,到2020年降为14.15%,而后有所回升。
第二,中等偏上收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宏观税负平均水平变化情况。2008年之前,中等偏上收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宏观税负平均水平呈现波动上升态势。2008年之后,宏观税负水平均值较为稳定,基本维持在17%左右。从2013年之后,中等偏上收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中,宏观税负水平波动较大的国家主要包括博茨瓦纳、斐济、赤道几内亚、纳米比亚和哈萨克斯坦等。例如:赤道几内亚的宏观税负水平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从2013年的8.5%上升至2014年的11.5%,又在2022年降至6.6%;纳米比亚的宏观税负水平是中等偏上收入国家中最高的,甚至超过绝大多数高收入国家,处在30%左右的水平,且其变化也较为显著。
第三,中等偏下收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宏观税负平均水平变化情况。中等偏下收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宏观税负平均水平从1980年的12%增长到1984年的18%左右,之后下降至13%~15%的区间内并存在一定波动。2010年以后,其宏观税负水平经历了一个明显上升又回落的阶段。整体看,中等偏下收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波动较大,表明其税收政策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些国家宏观税负水平存在波动性明显由诸多因素造成,包括转型期经济不稳定、依赖自然资源、缺乏多元化经济、不稳定的政治环境、不完善的税收制度和较低的征管能力等。
从2013年到2022年,有些中等偏下收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逐年上升、稳定增长,包括加纳(从10.67%上升至12.29%)、柬埔寨(从9.29%上升至13.52%)、尼加拉瓜(从15.02%上升至19.86%)、尼泊尔(从13.30%上升至17.49%)、萨摩亚(从22.96%上升至25.65%)。孟加拉国和斯里兰卡的宏观税负水平则呈现逐年降低的趋势,前者从8.96%下降到7.64%,后者从10.12%下降到7.28%。
第四,低收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宏观税负平均水平变化情况。低收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宏观税负平均水平呈波动上升趋势。莫桑比克的宏观税负水平最高(2022年为22.66%),且波动最为明显。2013年以来,宏观税负水平呈明显下降趋势的低收入国家为埃塞俄比亚,宏观税负水平呈明显上升趋势的低收入国家有中非、马达加斯加和马拉维。
(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企业税负变化分析
图5显示,在1980—2022年期间,所有收入水平的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平均水平都出现明显的下降趋势,下降幅度均在40%以上。其中:中等偏上收入国家下降最多,2022年较1980年下降了43%;高收入国家下降了41%;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国家均下降了40%左右。同时,虽然绝对水平存在差异,但四类收入水平国家企业所得税税率平均水平均在2010年以后趋于稳定。
第一,从2013年开始,大部分高收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趋于稳定。例如,新西兰稳定在28%,沙特阿拉伯稳定在20%,新加坡稳定在17%。也有一些国家近年来进一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例如,有4个欧盟成员国在2016年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在之后维持稳定,具体为:意大利从31.3%降至27.8%,克罗地亚从20%降至18%,匈牙利从19%降至9%,斯洛伐克则从22%降至21%。此外,文莱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014年的20%降至18.5%,随后保持稳定;塞舌尔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2021年及之前一直维持在30%,2022年降至25%。2017年前后,上调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高收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包括拉脱维亚、韩国、阿曼、斯洛文尼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等。
第二,中等偏上收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对较低,且大部分国家在2013年至2022年期间没有发生改变。在此期间,土耳其和厄瓜多尔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呈现上升态势,有10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呈现下降趋势。下降幅度最大的为多米尼克和圭亚那,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了16.7%。
第三,从2013年至今,在中等偏下收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中,只有埃及、孟加拉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提高了企业所得税税率,如2021年孟加拉国将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5%调整到35.5%。其他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保持不变或进行了下调。
第四,低收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2010年之前波动下降趋势较为明显,此后则进入稳定下降的通道。例如,布基纳法索、冈比亚、多哥和赞比亚等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不同年份有所下降,尽管下降幅度有限。同时,在上述四类国家中,低收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任何年份都是相对较高的。例如,乍得、刚果(金)、几内亚和苏丹等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35%或更高)。
三、典型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负变化和不确定性分析
为使上述研究结果更有针对性,课题组选取了各大洲中与中国经贸合作往来密切的国家,就其税负/税率历史变化和不确定性进行分析。
(一)亚洲典型国家分析
在2013年至2022年期间,中国对亚洲地区投资最多的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分别是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越南和泰国。这五个国家历史上宏观税负、企业所得税税率、税负/税率变异系数如表2所示。可以发现,它们在宏观税负方面表现不一,但是企业所得税税率均有所下降。
在宏观税负方面,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呈现下降趋势,新加坡和泰国则有所波动。2010年,泰国宏观税负为14.93%,2022年则达到15.14%,是五个国家中最高的;相较于其人均收入而言,较高的宏观税负水平反映了泰国税负偏高的问题。
在企业所得税税率方面,下降最多的是新加坡,1980年至2022年期间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了57.5%,主要是出于保持其投资吸引力的考虑。2010年至2022年期间,除新加坡企业所得税税率维持不变之外,其他四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2022年泰国下调其企业所得税税率至20%,使得泰国成为2010年以来企业所得税税率变化最大的国家,同时,泰国的税率变异系数也远高于其他四个国家。
(二)非洲典型国家分析
2013—2022年,中国在非洲地区直接投资最多的五个国家分别为刚果(金)、南非、赞比亚、肯尼亚、埃塞俄比亚(见表3)。可以发现,埃塞俄比亚的宏观税负是最轻的,在有记录的年份中几乎未超过10%,但是从变异系数来看,埃塞俄比亚的税负变异系数最大,代表其宏观税负不确定性是这五个国家中最高的。南非的宏观税负水平最高,基本在20%以上,与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在一个水平。从税负变异系数看,南非的宏观税负水平变动较小,即其宏观税负水平历史以来都稳定在高位上。赞比亚的宏观税负水平则处于埃塞俄比亚和南非的中间位置,历史上宏观税负水平保持在14%~17%。
在企业所得税税率方面,除了南非,其他四个国家都呈现阶段性下降的趋势。下降最多的为刚果(金),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在21世纪之前一直维持在50%,从2000年之后逐步下降。南非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20世纪90年代呈现上升趋势,但之后也出现下降态势。2022年,南非是五个非洲国家中企业所得税税率最低的国家(28%),其他四个国家均为30%。
(三)欧洲典型国家分析
在欧洲地区,根据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数据,课题组选取了俄罗斯、卢森堡、意大利、奥地利、白俄罗斯五个国家进行分析(见表4)。在宏观税负水平方面:卢森堡呈现稳定上升的趋势;奥地利呈现先上升后缓慢下降的总体趋势;而意大利则呈现先上升后下降,而后趋于稳定的态势;白俄罗斯则呈现稳定下降的趋势。对比发现,三个欧盟成员国的宏观税负水平远高于白俄罗斯和俄罗斯,且相对稳定。在企业所得税税率方面,五个国家在历史上均出现了持续下降的趋势。例如,奥地利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0世纪80年代的52.5%下降到2022年的25%。同时,三个欧盟成员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大部分时期也显著高于其他两个国家。
(四)美洲典型国家分析
在美洲地区,课题组选取了阿根廷、智利、厄瓜多尔、巴拿马、秘鲁五个国家进行分析(见表5)。在宏观税负水平方面:五个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整体不高,最高的国家为智利,其最高水平的宏观税负为2022年的21.27%;阿根廷的宏观税负水平在2000年之后相对稳定在12%左右的水平上;秘鲁的宏观税负水平从2000年起呈波动上升趋势,2021年为15.92%。
在企业所得税税率方面,阿根廷和智利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阿根廷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20世纪90年代最低,年均值约为28%;进入21世纪之后,便维持在35%左右的水平。智利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010年起有了非常明显的提升,2022年上升至27%。厄瓜多尔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波动趋势,目前维持在25%的水平。巴拿马和秘鲁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呈稳定下降趋势。
四、我国企业“走出去”税收风险防范建议
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到,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宏观税负水平整体呈波动上升趋势,新冠疫情后提升更为明显;而企业税负水平整体呈快速下降趋势,并在2010年以后趋于稳定。同时,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制差异显著,尤其是亚洲、非洲、美洲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税制相对复杂,且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使得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着税制差异和税制变动等相关税收风险。本文认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收风险防范既要重视政府的力量,也要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遵循市场规律,加强“走出去”企业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基于此,本文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政府层面
其一,不断优化涉外税收服务与政策。加大涉外税收专业服务机构的培育力度,鼓励并支持涉外税收专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税务规划、风险评估和合规咨询等服务,帮助“走出去”企业更好地应对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相关成熟经验,可优先面向高风险行业进行试点,探索建立财政引导、企业共担的“走出去”风险准备金制度,用于应对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包括东道国税收政策变化等,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其二,创新涉外税收服务方式。建立政企沟通平台和机制,实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实时沟通与互动交流,及时解决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税收问题。加强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收政策变化的跟踪和研究,建立专门的信息收集、分析、反馈机制,如依托“税路通”跨境税费服务品牌,建立动态的共建“一带一路”税收政策数据库,运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政策变动实时预警、风险自动推送、咨询实时反馈,弥补现有纳税服务针对性、时效性不足的短板。
其三,加强“一带一路”税收国际合作。通过完善双边税收协定网络,尽快与尚未签订协定且与我国经贸关系密切的国家或地区签订协定,同时对已有的税收协定进行修订,确保协定内容能够有效应对当前国际税收环境的变化和挑战。健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吸纳更多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进入合作机制,不断扩大“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的影响力。通过税收信息共享、税收标准趋同、税收征管合作、税收政策协调等手段,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收营商环境改善,为企业“走出去”创造更加有利的外部条件,有效减少税收不确定性,防范国际税收风险。加快探索“一带一路”税收争议解决机制,探索引入强制性税收争议解决程序与改革现行相互协商程序机制。针对不同国家和不同争议问题,采取多元灵活的方式,建立起既符合我国税收利益、又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所接受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
(二)企业层面
其一,提高税收风险防范意识,构建防范税收风险的管理机制。要充分认识税收风险防范的重要性,通过企业内部培训、企业间交流等方式,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意识,并将其纳入企业整体风险管理战略中。同时在企业内部构建防范税收风险管理机制,根据投资的不同阶段优化关键节点的税收风险防范工作。在项目前期,做好东道国税收环境的调研和评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税务合规管理,及时调整税务策略;在项目后期,做好税务清算和总结工作,为后续项目积累经验。
其二,充分了解东道国税收制度及其变化。在此过程中,企业可与专业涉外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合作,通过获取税务尽职调查、税务筹划、税务申报代理等服务,提前规避东道国潜在的税收风险。必要时还可积极主动与我国和东道国税务机关、中国驻外政府机构、本地中资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充分了解我国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和监管要求、关注东道国税收制度和环境的改变、理解东道国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情况、获取政府相关政策指导和协调服务、分享相关经验教训,以更好地应对东道国潜在税收风险。
其三,充分了解我国与东道国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对各个国家已有的税收权利的再分配,也能在各个国家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发挥调节作用。企业往往对双边税收协定了解不透,一方面带来额外风险,另一方面可能导致税收优惠享受不足。企业要认真研究双边税收协定中关于税收管辖权划分,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税收抵免政策,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征税规则,等等,体会相关条款的细微差别,必要时可咨询涉外税收专业服务机构,确保充分理解和正确运用税收协定条款,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降低税收风险。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5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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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税收研究联合课题组.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制比较与税收风险防范研究.国际税收,2025(11):5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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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贞发 吴婧 王震:税收信息交换与跨境投资:国别报告对中国OFDI的影响
蒋震:从社会化生产的理论逻辑角度初步认识税收制度的创新发展
刘磊 谭建淋 王卫军: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与内地增值税衔接的探索性思考
冯海波:单一制大国条件下的地方税体系建设
岳树民 王荔:消费税制度改革的目标及其实现路径
王丽 宋凤轩:税收服务区域协调发展的价值定位、现实困境与优化路径
张卫峰 郭晓辉:日本人口年龄结构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分析及启示
安然 谢军军: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与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条款:冲突和解决方案
谢波峰 白雪苑:从数据要素视角观察“双支柱”方案:若干问题及创新对策
袁从帅 张圆圆 杨一帆:数字经济下税收跨境地区转移的应对方案研究
姚东旻 熊国豪 高洋:完善平台经济税收治理:现实问题与路径探索
梁季:数字化转型:税源特征与税收治理
李旭红:平台经济税收管理研究
周美云:国际税改背景下完善我国“走出去”企业全球税务管理体系的思考——以能源业跨国企业集团为例
闫海 董航宇:日本碳中和投资促进税制及其借鉴意义李娜:《联合国国际税务合作框架公约》最新进展与面临挑战——基于发展中国家视角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2023—2024年世界主要国家(地区)税收政策改革动态——基于OECD《税收政策改革报告(2024)》的分析汤洁茵:2023—2024年世界主要国家(地区)个人所得税改革动态及对我国的启示——基于OECD《税收政策改革报告(2024)》的研究何杨 孙明荟 廖鎏曦:面向竞争新格局的全球企业所得税改革趋势罗秦 马雨歌:世界增值税改革的最新发展:动态、趋势及启示田志伟 卓庭 金圣 刘洋:离岸贸易税收优惠政策风险挑战及应对之策李秀婷 曹静 王凯华 曹晋丽: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应对翁武耀 张陈爱:意大利税务法院与诉讼制度的最新改革——兼论对我国税务审判机构建设的启示郑家兴 张学斌:支柱一金额B指南深度解读、案例分析与应对策略张英 王海:《联合国国际税务合作框架公约》的出台背景、相关进展及我国应对建议金戎 刘伟 陈新:美国特朗普政府未来税收法案的可能选项与OECD“双支柱”方案的未来帕斯卡·圣塔曼:美国近期政策动向及国际税改未来图景刘剑文 张王南:全国统一大市场视阈下税收优惠政策的法治规范燕晓春 刘磊 李欣 钱晶晶:OECD关于系统互连的初步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刘丽 陈依媛 张德怡:“税路通·粤通四海”跨境税费服务品牌建设的实践与探索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课题组:“税路通·苏服达”跨境税费服务品牌建设的实践探索与创新路径陈铭杰:国际税收治理体系现代化构建路径的思考陈勃:跨境数字交易的税收确定性:现状分析与提升路径杜莉 沈铮遥 刘丹 黄采意 郑奥:全球最低税规则背景下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优化建议朱青 杨宁:国际税制改革:挑战与前景张志勇 李巧郎 韩霖 高阳:国际税收合作“不可能三角”:OECD与联合国税改的困境与进路陶紫凝:支柱一金额A多边公约构建统一征税权再分配规则面临的三重挑战郑洁燕 张萍:数字经济背景下推进电子发票跨境交互操作的路径探索——基于全球数字经贸规则视角曹静韬 李卉 王东方:RCEP成员国税制改革比较研究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联合课题组:权益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国际借鉴研究徐秀军 常方煜:全球经济分化与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倪斐 张文瑾: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的法治化构建——以长三角一体化协调发展为例张巍 李明蔚 刘瀚然:数字经济、税源背离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温来成 莫钰杰:新质生产力视角下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马珺:财富不平等与税收——美国历史上的观念与事实寇韵楳:个人资本所得课税制度的国际经验借鉴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资本所得课税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启示王文静 赵家奥:个人资本所得课税模式的理论基础与国际实践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课题组:数据资源资产化面临的会计实务及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以贵州省数字经济发展现状为分析起点张泽平 徐溢桧:论国际税收合作的基本原则张小芳 周志波:数智社会税收治理现代化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研究谷成 秦亦兵 王巍:促进新质生产力形成与发展的税收思考何代欣 郑淼云 周赟媞 程欣怡:充实完善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税收政策工具箱龚六堂:完善数字经济税收政策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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