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免费 发表于 2025-12-16 00:10

“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微信文章




摘要:海外投资法律风险是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迫切需求一剂风险防控的“良方”。有鉴于此,本文将着重梳理“一带一路”沿线典型国家的海外投资立法现状,系统识别和分析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以期为企业进行风险防控建言献策。

引言

近年来,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背景下,“走出去”企业海外投资的版图在持续扩张。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2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2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较上年增长8.7%,而对“一带一路”国家直接投资较上年增长31.5%。总体而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保持强劲增势,“一带一路”投资也逐渐成为中国对外投资的重要引擎。但另一方面,海外投资在为中国企业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风险与挑战。诸如“北京城建诉也门案”“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公司诉蒙古案”“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案”等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的投资争端频频发生,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防控困境不容忽视。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立法梳理

数据显示,中国对“一带一路”投资主要集中在新加坡、印尼等东盟国家。从具体国别来看,投资存量位列前十的“一带一路”国家分别是: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卢森堡、越南、马来西亚、泰国、俄罗斯联邦、老挝、阿联酋和柬埔寨。总体而言,“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在对外投资法律制定上展现出多样性及差异性。部分国家已构建起较为完善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内容涵盖了投资准入门槛、投资保护机制及争端解决程序等各个环节,旨在最大程度地吸引和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相较而言,个别国家仍处于法律体系建设的初期阶段,存在配套制度供给不足,法律概念界定不明晰等问题,这难免削弱其本国在国际市场上的投资吸引力。

◉(1)新加坡

新加坡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审查与监管机制,确保对外投资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特别是,新加坡于2024年实施了《重大投资审查法》,旨在通过筛选对可能威胁新加坡国家安全的关键实体的投资来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新加坡与其他国家缔结了多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投资保护协定及自由贸易协议,如《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等,这些协议为新加坡的对外投资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和贸易利好。

◉(2)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投资促进法》是马来西亚工业投资促进方面最重要的法律,提供了多种投资优惠措施,如直接税激励(对一定时期内所得税进行部分或全部减免)和间接税激励(免除进口税、销售税或消费税)。此外,在马来西亚,对外商直接投资的规范主要通过特定行业的法律、政策和指南来完成,并由相关行业监管机构负责管理和执行。外商直接投资是否需要任何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批准,取决于特定行业的法律和政策。

◉(3)越南

越南形成了以《投资法》为主体的、包括多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在内的投资法律制度体系。其中,多边投资协定包括全球性协定,如《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华盛顿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汉城公约》)以及在WTO中与投资中有关的协定等,区域性协定包括《东盟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东盟投资区框架协定》等。

◉(4)老挝

老挝自1988年首次制订颁布《外国投资法》开始,于 2009 年在世界银行的协助下,对外国投资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将原《国内投资法》和《国外投资法》合并,统一为新的《投资促进法》,随后又于 2010 颁布了《投资促进法实施条例》,使得国内外中国企业享受同等的投资政策。同时,为了更好地吸引和鼓励中国企业来投资,老挝自 2002 年起积极推进经济特区建设,到 2020 年已经在老挝国内建成 10 个经济特区和 29 个经济专区。

◉(5)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的《投资法》是外国投资活动的主要法律框架,该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印尼进行投资的基本条件、程序和优惠政策。根据《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公民和外国注册公司,外国投资是指由外国投资者部分拥有或投资的任何为经营设立的投资活动。《投资法》明确指出,投资法仅适用于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此外,印度尼西亚还制定了《新投资清单“PR 10/2021”》与《正面投资清单“PR 49/2021”》,这两个清单分别列出了禁止或限制投资以及鼓励投资的行业领域,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投资方向。

二、“一带一路”沿线投资的主要法律风险分析

海外投资法律风险是指在跨国投资活动中,投资者因未能遵守或适应东道国的法律体系、法规政策、司法实践及国际法律规则,可能面临的法律诉讼、行政处罚、合同违约、资产冻结、甚至刑事制裁等一系列不利法律后果的潜在风险。此风险贯穿于海外投资的各个阶段。

01

市场准入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

(1)< 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2)< 政府违约和经营限制



02

企业运营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

(1)<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



(2)< 劳工保护法律风险



(3)< 环境保护法律风险



03

投资退出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

我国企业在投资退出阶段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是项目所有权的国有化,即东道国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将企业财产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在跨国投资的复杂语境下,东道国单方面依据其国内法律制度,强制性地将原本归属于我国企业的合法资产转化为国家所有,这一行径构成了资产国有化的法律事实,直接侵犯了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此类国有化举措超越了单一的经济维度,其背后交织着复杂的政治考量,同时触发了多层次的法律风险、经济不确定性以及文化层面的摩擦,对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积极性与活力构成了严峻挑战。进一步讲,投资项目的国有化还可能成为双边乃至多边投资关系紧张的源头,触及东道国主权独立与社会稳定发展的核心议题,从而构成最为严峻的投资争议类型。“一带一路”倡议沿线的众多国家及地区,由于历史与现实原因,普遍面临着政局不稳、政权频繁更迭以及党政矛盾激化的困境,这些因素无疑加剧了我国企业海外资产所面临的国有化风险。由此观之,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能否全身而退正在成为一个亟待重视与妥善应对的法律与实践难题。

三、“一带一路”沿线投资的法律风险应对

01

构建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风险意识不足是我国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的普遍现象,企业大多缺少合理有效的风险评价、协调和管理体系,这导致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时常常面临孤立无援,救济无门的境地。因此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应不断强化风险意识,预先设定风险防范战略措施,增强企业风险管理与防范能力,为企业的海外扩张保驾护航。

(1)< 事前风险识别: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鉴于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隐蔽性特点,我国企业在选择海外投资国时,首先应当全面评估分析可能影响企业运营环境的各种经营风险。与此同时,企业还应关注东道国的政治稳定性、民族与宗教冲突、国际关系等直接影响政策风向的非法律因素。由于政治风险和主权信用风险常作为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重大诱因,因此各大机构发布的主权信用评级报告成为了评估法律风险不可或缺的重要参考。企业要充分利用中国政府境外投资信息服务平台、海外商会等资源,深入了解投资国的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市场环境与社会文化,为投资决策提供坚实的信息支撑。当涉及海外竞标项目时,还应积极寻求我国驻外使馆及当地中资机构的协助,以降低风险的发生几率。

(2)< 事中风险处置:企业自身动态调整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应建立风险评估、分析与排除的动态处置机制。首先,法系识别是分析潜在法律风险的前置要件。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仅在东盟范围内就存在三种不同的法系,其各自拥有不同的法律框架、立法程序、司法制度和法律实施。因此所处法系的不同必然带来在企业产权保护思路上的差异,对于法系的识别是正确评估分析风险的前提。其次,法律风险的识别应建立在经验积累和以往案例的基础上。在法律纠纷发生后,应通过对东道国司法环境的调研,根据已有的案例库数据,系统地编制对应事件的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最后,要做好事中的风险研判工作。在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后,企业应评估每一项法律风险可能带来的影响大小以及其是否在企业的可控范围内,从而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

(3)< 事后风险共担:采取损失缓解机制

当海外投资风险发生后,企业应迅速启动损失缓解机制。具体而言,企业应充分了解我国和东道国对海外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保护,利用双边、多边投资保护协议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CA)等措施,切实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如实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报告非商业性投资损失,并考虑将政治风险争端诉诸东道国或国际法庭,以期获得赔偿并降低和转移风险损失。同时,企业应与东道国政府、行业协会及当地企业保持积极沟通,共同寻求风险解决方案,实现风险共担。

02

强化行业协会协调机制的作用

行业协会在企业国际化进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不仅可以凭借信息资源优势,为企业搜集并提供东道国市场动态、国际竞争对手分析及国内外差距评估等关键情报,还能够助力企业进行市场调研,开展国际化经营所需的技术与人才培训。

与此同时,海外行业协会的设立,能够有效促进企业在国外的公共关系管理,构建风险预警机制,为企业海外运营保驾护航。为强化这一支持体系的作用,企业应主动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通过促进技术联盟与产业集群的形成,整合行业资源,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单个企业国际化面临的资本挑战。例如,中关村国际孵化软件协会作为专业国际合作平台,成功连接国内外软件市场,实现了资源的有效对接与共赢。

此外,行业协会也应积极介入与东道国的沟通协商,搭建起海外投资企业、华商商会、东道国政府及民众间的沟通桥梁,通过正式谈判与非正式交流,预防并解决潜在的冲突,促进文化融合与商业和谐。

最后,行业协会还应发挥其辅助性监督职能,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实施严格质量控制,协助企业跨越国际市场中的贸易壁垒,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同时规范企业的贸易与投资行为,避免恶性竞争导致的利益损害,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企业在国际舞台上的合法合规运营。

文丨孔勤 陈京(六和律师事务所)
中国企业跨境争议解决要点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施,众多中国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深度参与海外投资与贸易活动。然而,随着国际化步伐的加快,中国企业面临的跨境争议规模和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跨境争议解决是一个涉及多个关键环节的复杂过程,包括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对方当事人身份的查明、证据的保存与收集,以及跨境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执行等核心问题。本文将对这些要点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中国企业在跨境交易中降低风险、优化争议解决策略提供专业指导。

一、争议解决方式



跨境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形式。

和解是一种双方通过直接对话和协商来解决分歧的方式,它依赖于双方的和解意愿,以其成本效益和程序简便性而被视为首选的争议解决策略。

调解则引入了中立的第三方,无论是个人还是专业调解机构,均以协助双方通过中立的意见和建议达成共识。

无论是和解还是调解,双方必须展现出协商的诚意,并准备作出合理让步,以实现争议的有效解决,并为未来的持续合作关系奠定基础。如果争议双方均不愿意妥协,则可能需要诉诸仲裁或诉讼等更为正式和具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方式。

(一)仲裁



(二)诉讼

诉讼是将争议提交法院裁判的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程序受选择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制,若当事人未协议选择适用法律,则案件的实体问题将依据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进行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不包括身份关系案件),若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位于中国境内,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对于非身份关系的涉外民事案件,若上述相关地点之一位于中国境内,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然而,在跨境交易中,外国交易对方所在国的法律体系可能包含与我国相似的管辖规定。因此,外国交易对方往往偏好在其本国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避免在国外被诉的风险,中国企业在签订交易合同时可以与交易对方协商,明确约定中国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然而,这一安排的可行性取决于对方的同意,并且需要综合考量交易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当根据交易性质中国企业在跨境交易中更可能扮演原告角色时,选择中国法院管辖可能因其对中国法律的熟悉度较高而增加胜诉的可能性。但是,若交易对方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使中国企业获得了胜诉判决,也可能面临执行难题。特别是当中国与交易对方所在国之间缺乏承认和执行司法判决的双边条约时,中国企业可能需要在对方所在国的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以获得当地法院的判决,进而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

这一过程不仅增加了额外的法律成本,也延长了执行的时间,凸显了跨境交易中法律适用和执行的复杂性。

二、争议对方身份的查明



无论是通过诉讼还是仲裁途径解决争议,都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或被申请人。

查明交易对方的身份看似简单,实则不然。在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在争议发生时,原先认为的交易对方并非合同签署时的真正交易对方的情形。因此,建议在与新合作伙伴建立业务关系时,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等工商注册信息的副本,并在签署协议的过程中仔细核对交易对方的身份信息,以确保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权益的有效保护。这一谨慎的做法有助于避免因身份识别错误而导致的法律风险,确保争议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和正当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因此,实践中,当中国企业在国内法院对外国企业提起诉讼时,需要向法院提交经外国企业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于2023年11月7日在我国生效。该《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对适用本公约且需在其领土内出示的文书应免除认证要求。就本公约而言,认证仅指文书出示地国的外交或领事人员为证明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为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而履行的手续。”《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为证明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为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仅可能需要办理的手续是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第四条规定的附加证明书。”因此,若协议双方均为缔约国企业,可提供经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以代替认证(即“海牙认证”)。

因此,在可行的情形下,建议中国企业在缔结交易协议时根据对方是否为《海牙公约》缔约国,获取其经过海牙认证或中国使领馆认证的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以避免后续诉讼过程中因对方不配合而导致的身份查明困难,从而减少法律程序中的不便和延误。

三、证据的保存与收集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诉讼和仲裁中的一项基本证据规则。这一原则强调,提出主张的一方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案件的胜败往往取决于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在跨境交易中,中国企业通常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如QQ、MSN或微信)和电话等渠道与交易对方进行沟通。对于电话、语音等实时通讯方式,当事人往往不会在事前进行录音取证。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则会寄希望于邮件或聊天记录中的证据。然而,即使找到了有利的聊天记录,如何证明聊天人的身份成为关键问题。在诉讼或仲裁中,对方完全可以通过否认聊天人的员工身份或主张聊天人非授权代表的形式否认证据效力。

因此,建议在交易协议中明确约定指定联系人的身份、电子邮箱地址、电话号码或即时通讯工具账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避免联系人非授权代表的情形。同时,建议在交易协议中明确联系人变更时的特别程序,确保交易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对于交易中关键事项的确认,建议以书面形式与交易对方的指定联系人进行确认。例如,在中国企业作为国际贸易项下卖方的情形下,若交易协议约定根据客户指示发货,卖方应在收到客户书面指示后发货。如果客户仅作出口头指示而卖方未通过录音等方式保留证据的,则在后续货物市场行情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客户可能会否认发出发货指示,导致卖方面临风险。

此外,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亦建议留痕,以作证据。实践中,存在平时协商过程中国外买方口头承认逾期付款或要求卖方延期发货,并同意就某些事项作出让步的,但争议发生时却矢口否认的情形。因而在争议初现时,中国出口企业的业务员应当具备取证意识,如在电话沟通时使用录音笔或手机等原始载体录音,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在审查交易文件时,务必关注对方是否在邮件或文书中声明“双方间的一切磋商均以书面合同为准”。若存在此类表述,任何对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补充都必须通过双方正式签署的补充协议来实现,以确保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四、跨境争议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跨境争议解决的成效,关键在于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执行力。若无法执行,即便取得胜诉判决,也失去了实际意义

(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如前所述,法院判决的跨境执行效力,取决于中国与对方国家是否签订了相互承认和执行司法判决的双边条约。若无,则往往需将中国的判决作为证据在需要执行该判决的国家的法院另外再提起关于执行的诉讼,费时费力。

以中印为例,由于两国间缺乏相关双边条约,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欲在印度执行,需在判决生效后三年内(依据印度诉讼时效规定)向印度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执行判决的许可。然而,中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满足《印度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了外国判决在印度具有决定性的前提条件,排除了以下情形:

(1)有管辖权的法院尚未宣布的判决;

(2)未根据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的判决;

(3)就诉讼程序而言,其是基于对国际法的错误看法或在适用[印度]法律的情况下拒绝承认该法律而作出的判决;

(4)作出判决的程序违反自然公正取得的判决;

(5)以欺诈手段取得的判决;

(6)根据违反[印度]任何现行法律而提出的索赔作出的判决。

因此,若中国判决违反上述规定,其在印度的执行可能性将大大降低。同时,需确保中国法院的判决非缺席判决,而是由管辖法院在审查争议的事实并查对证据后作出的。印度法院通常不执行基于程序瑕疵或被告失误获得的胜诉判决,缺席判决亦不被认为充分考虑了争议的全部事实。此外,必须确保所有诉讼程序均已适当通知被告,以证明其有充分机会陈述案情。

鉴于外国当事人参与中国诉讼的可能性较小,往往导致缺席判决,建议中国企业在交易协议中优先考虑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除非企业确信自身作为原告的可能性较大,且对方在中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样的策略有助于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判决的国际执行力。

五、尽职调查与合规管理



为有效预防潜在的商业争议,建议中国企业在交易前进行细致的尽职调查和强化合规管理措施。

在投资或贸易决策中,首先应从宏观层面深入了解交易对手所在国家的政治稳定性、法律框架及文化差异,继而对交易对手的信用和财务状况进行详尽调查,以便做出全面而审慎的评估。

进一步地,中国企业应重视构建和完善内部合规体系。具体可以参考《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其附件《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尽管《指导意见》和《指南》主要聚焦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内部合规,但它们为建立和优化企业内部合规制度提供了详尽且具有操作性的指导。中国企业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经营状况,借鉴并实施这些指导原则,以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例如,建议企业建立全面风险评估机制,深入了解并识别风险管控点,以此构建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

同时,建议企业确立审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签约前的审查、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等关键环节。

此外,企业应制定应急措施。根据《指南》,企业应为员工、客户、第三方提供安全、便捷的举报渠道,并保护举报人隐私,对积极参与合规管理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并在发现问题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如中止合同、停止发货、追回在途货物、完善内部合规制度等。

企业还应开展教育培训。《指南》建议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设计不同的培训内容,做到全员覆盖、因岗施教,并纳入员工考核。合规培训可以采取现场或线上方式,结合定期与不定期培训,以提高培训效果。

综上所述,建立和执行上述内部合规制度,将有效降低中国企业在跨境交易中的风险,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市场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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