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rcar 发表于 2006-3-15 19:47

请问JMS有没有在汉堡上过融合班的?效果怎样啊?

请问JMS有没有在汉堡上过融合班的?效果怎样啊?

[ 本帖最后由 aircar 于 2006-3-16 10:30 编辑 ]

waitbaby 发表于 2006-3-16 03:51

原帖由 aircar 于 2006-3-15 19:47 发表
请问JMS有没有在汉堡上过家庭融合班的?效果怎样啊?


什么叫家庭融合班啊?   我比较土呢,没听说过$害羞$

dhy_rudy 发表于 2006-3-16 10:17

融合班

“融合”(Integration)是德国推出移民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延长居留许可,获得无限期的落户许可和加入德国籍,都要建立在融合的基础上。2005年,许多在德中国人将面临一件“新鲜事”:融合班。



移民法的全称是“关于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规定欧盟公民和外国人居留与融合事宜之法”,“融合”直接就写在了法的名称里。联邦内政部的“移民法细节”也对此作了相对详尽的介绍。各党对这一点的看法是相当一致的。既然生活在德国,就要会讲德语,适应德国的生活,而不能一辈子生活在某一个外国人的小圈子里,这是一个重要的出发点。



融合班的重要性



第1篇第1章第8条规定:“ 如果一个外国人破坏了根据第44a条第1款第1段第1点按规定参加一个融合班的义务,这一点应在延长居留许可时予以考虑。假如不存在颁予居留许可的要求权,该居留许可的延长可予拒绝。”原文:Verletzt ein Auslsaender seine verpflichtung nach §44a Abs. 1 Satz 1 Nr. 1 zur ordnungsgemaessen Teilnahme an einem Integrationskurs, so ist dies bei der Entscheidung ueber die Verlaengerung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zu berueckstichtigen. Besthet kein Anspruch auf die Erteilung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so kann die Verlaengerung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abgelehnt werden.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居留许可的延长本来就不是非给不可的(你没有要求权的),如果你没有好好地去上融合班,外国人局就可以不给延居留。



移民法第1篇第1章第9条第(1)款规定了获得“落户许可”的8个前提,第7个前提是:拥有足够的德语知识,第8个前提是:拥有对德国法律、社会规定和生活状态的基本知识。



接下来的规定是:“第1款第7和第8个前提得到了证明,假如一个融合班得以成功结业。”原文:Die Voraussetzungen des Satzes 1 Nr. 7 und 8 sind nachgewiesen, wenn ein Integrationskurs erfolgreich abgeschlossen wurde.



移民法第5篇“国籍法的修改”第11条第1款规定,如果外国人不拥有足够的德语知识,就没有要求入籍的权利。



“国籍法的修改”第10条是国籍法中外国人加入德国籍前提的规定,其中包括外国人在德国居留满8年。但该条第(3)款规定:“如果一个外国人根据居留法第43条第3款第2条通过出示一个证明,证明成功地参加了一个融合班,第1点规定的期限缩短为7年。”



由此可见,如果有关外国人没有很好的德语和对德国的了解,将来无论是延长居留许可,要改成落户居留还是加入德国籍,都可能需要参加一个融合班。在各种情况下,外国人局都有权指定去参加一个融合班。



融合班的设置



移民法第3章标题是“促进融合”,含第43至45条共4条(第44条和第44a条是分开的两条)。



第43条第(1)款表示要促进生活在德国的外国人长期合法地融入德国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第(2)款说,通过融合班的目标是,让在德生活的外国人有能力“独立处理所有日常生活事宜”。



第43条第(3)款规定了融合班的大致内容: “融合班包含一个以达到足够语言知识为目标的时间同样长的一个基础语言班(Basissprachkurs)和一个深化语言班(Aufbausprachkurs),和一个介绍德国法律规定、文化和历史的导向班(Orientierungskurs)。成功的参加将通过应由班承办者开具的对成功通过结业考试的证明件加以证明。”



第(3)款还规定,融合班由联邦融合与难民局(Bundesamt fuer Migration und Fluechtlinge)协调和开展,委托私立或公立的承办者来办,适当收取费用,交费者包括对外国人的生活承担义务的机构(比如社会局)。第(4)款授权联邦政府提出开办融合班的具体方案,包括费用问题。因为,既然谈到“促进融合”,“促进”(Foerderung)一词在德国法律用语中经常含有拨资金的意思。



什么人可以参加或必须参加融合班



并不是所有在德外国人都想上融合班就能上融合班的。第44条规定:只有1工作的、2家庭团聚的、3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申请并获得难民资格)在德国长时间(dauerhaft)居留者或已获得落户许可者,才有要求参加一次融合班(die einmalige Teilnahme an einem Integrationskurs)的权利。所谓“长时间居留者”,规定为:获得了一年以上的居留许可,或已经18个月以上拥有居留许可者。



一些人没有权利要求上融合班:已持有有关居留许可超过两年的和居留许可结束了的;上学的学生和年轻人;明显不存在需要的;已有足够德语知识的。但是后三者有权参加上面提到过的“导向班” (Orientierungskurs)。此外,没有要求权的外国人,在融合班有多余位置的情况下还是可以参加的。



第44a条规定了哪些人必须参加融合班:有44 条提到的要求权而德语连简单口头表达都做不到的;外国人局根据融合班位置情况要求此人参加,而此人是领取社会救济金的或特别有融合需要的。外国人局可以在颁予居留许可时决定某个外国人是否必须参加融合班。在德国参加职业学校或其它学校或可比的教育机构学习的外国人,或个人情况使参加融合班不现实的,可以免去参加融合班的义务。



第44a条规定:假如一个必须参加融合班的外国人出于自己的原因未能履行自己的参加义务,外国人局就可以在延长他的居留许可之前指出他不参加的后果;或者,如果这个外国人是靠社会救济过日子的,有关部门可以减扣他10分之1 的救济金。



至于什么是“出于自己的原因”,什么不是,还有待执行条例具体规定。比如说,一个外国老人,他每天去上融合班,但就是学不好,是否就可以视为不是出于自己的原因呢?或者:如果一个外国人第一次考试没有通过,是否可以继续学下去呢?这些都应该是移民法执行条例规定的范畴,一部分也在各外国人局掌握之中。还有,什么样的德语可以视为已经“足够” (ausreichend)了,而有关外国人不需要参加融合班了呢?每个外国人局至今的掌握都不太一样。或许执行条例也会有一定的尺度规定,比如什么样的(非融合班)语言证书可以认可。

yangliuqing 发表于 2006-3-16 10:26

不能称为家庭融合班,叫做社会融合班还差不多

aircar 发表于 2006-3-16 10:35

原帖由 dhy_rudy 于 2006-3-16 10:17 发表
“融合”(Integration)是德国推出移民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延长居留许可,获得无限期的落户许可和加入德国籍,都要建立在融合的基础上。2005年,许多在德中国人将面临一件“新鲜事”:融合班。



移民法的全 ...
$感人$$感人$

viji 发表于 2006-3-16 11:36

没上过,不能发表意见。:lol:

aircar 发表于 2006-3-17 09:35

听说有一个上课的时候还可以帮忙照顾孩子,我得去看看

dzycd 发表于 2006-3-17 20:48

我就在上,已经快结束了,一共6个月。其实就是一个语言班,中间添加有很多关于社会,文化,求职等内容的课程。如果德语基础不好的,建议去参加。但一定要选一个好学校,因为师资却是很重要。我们学校还有计算机,电话联系等实践课程。平均1到2个月还有活动,比如参观博物馆,RATHUAS等。

lixm 发表于 2006-5-5 16:53

各位谁知道慕尼黑地区哪个学校的融合班比较不错啊,lp不久就要来了,我想该去上个融合班了。

zozo 发表于 2006-11-2 17:53

捞起来

原帖由 lixm 于 2006/5/5 16:53 发表
各位谁知道慕尼黑地区哪个学校的融合班比较不错啊,lp不久就要来了,我想该去上个融合班了。

同问同问,哪位知道慕尼黑融合班的情况?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请问JMS有没有在汉堡上过融合班的?效果怎样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