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y111 发表于 2006-3-24 09:23

太弱智了! 这样还出国留学, 要不是考虑到父母对儿女的养育之恩, 对你这样一点也不感到同情, 还要寻死寻活, 还能干点什么啊! 出了事情赶紧解决啊, 建议找免费的律师, 抓紧吧

mystery 发表于 2006-3-24 12:51

真不知道该说你可怜还是可恨

本不想给lz雪上加霜,可中国人的脸就是这么丢的阿。

没吃过猪肉还没见过猪跑吗?国内的试用装那都是有人看着的,能让你拿走吗?社会主义国家的不让拿,资本主义的就能随便拿了?

lz说没买过高级的化妆品,那你怎么就知道拿2个眼霜,咋不是洗面奶呢?

再说了,出了这么大的事情lz一门心思想回国。说你心大吧,你一上来就说你这辈子都完了,说你心不大吧,你还惦记着回国度假。

lz看了肯定不舒服,可看看这法律板,多少起偷盗事件了,不管有心还是无心,都无法逃脱沉重的代价,只能说给其他人再次敲响警钟吧。

ralf_yzdenise 发表于 2006-3-24 15:42

同情楼主,但我不得不说的是,楼主实在是太贪小便宜了。
为什么就偏偏想到这世上有免费的馅饼呢。
即使楼主真的是误认为样品可以带走,那你既然已经从第一家拿走了样品,为什么又跑到第二家,第三家接着拿呢,一套样品不够你用吗,还非得要更多,太贪了。
哎,你赶紧找律师吧,对你来说,回国也许不是件坏事。

cd168 发表于 2006-3-24 17:02

StGB § 16 Irrtum über Tatumstände

(1) Wer bei Begehung der Tat einen Umstand nicht kennt, der zum gesetzlichen Tatbestand gehört, handelt nicht vorsätzlich. Die Strafbarkeit wegen fahrlässiger Begehung bleibt unberührt.

(2) Wer bei Begehung der Tat irrig Umstände annimmt, welche den Tatbestand eines milderen Gesetzes verwirklichen würden, kann wegen vorsätzlicher Begehung nur nach dem milderen Gesetz bestraft werden.

gast 发表于 2006-3-24 18:05

原帖由 mystery 于 2006-3-24 12:51 发表
真不知道该说你可怜还是可恨 ...

ich auch.:)

sammy 发表于 2006-3-24 22:54

拿得是那种大的试用的呀? 也不嫌赃呀? 多少人用过的, 还往自个脸上抹?
不会是打算倒卖给人家从中赚一笔吧?

anise 发表于 2006-3-24 23:06

LZ住哪里呀?看看JMS有没有在你住的城市认识的好的律师。这是好的律师非常重要!

psychojiao 发表于 2006-3-24 23:24

人难免会犯错的。很同情这位MM,希望事情能顺利解决。受到一些挫折并不是坏事,人就是这样长大的。我想这件事也给大家敲响了警钟,在德国我们需要凡事三思而行,踏踏实实,不要贪图小便宜。

昕儿 发表于 2006-3-24 23:30

LZ你这件事情听起来真是荒唐,怕你就是原原本本的说了, 别人也不会信你. 你爱贪小便宜的思想真是太根深蒂固了..$汗水$

你拿的眼霜什么价值都不会小.估计你三样东西加起来怎么也要在50到100欧元之间, 算是严重的了. 况且你一拿拿三家店, 怎么看都象是惯偷, 你怎么解释啊 $frage$

我看你这次是难逃一劫. 不过遣送回国大概还不至于吧. 不如坦白从宽, 罚点钱什么的, 总比坐牢好 :o

昕儿 发表于 2006-3-24 23:34

原帖由 sammy 于 2006-3-24 22:54 发表
拿得是那种大的试用的呀? 也不嫌赃呀? 多少人用过的, 还往自个脸上抹?
不会是打算倒卖给人家从中赚一笔吧?

不是那种大的试用装. LZ讲的很清楚, 就是那种全新的,包装的好好的商品.$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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