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clear 发表于 2006-5-4 09:07

有谁能准确翻译出这段法律条文。

Strafprozeßordnung (StPO) » Zweites Buch. Verfahren im ersten Rechtszug » Erster Abschnitt. Öffentliche Klage

§ 153.


(1) Hat das Verfahren ein Vergehen zum Gegenstand, so kann die Staatsanwaltschaft mit Zustimmung des für die Eröffnung des Hauptverfahrens zuständigen Gerichts von der Verfolgung absehen, wenn die Schuld des Täters als gering anzusehen wäre und kein öffentliches Interesse an der Verfolgung besteht. Der Zustimmung des Gerichtes bedarf es nicht bei einem Vergehen, das nicht mit einer im Mindestmaß erhöhten Strafe bedroht ist und bei dem die durch die Tat verursachten Folgen gering sind.

最好是比较专业的。
先谢谢了

骑车的 发表于 2006-5-4 09:38

如果想咨询什么,大家可以帮着出主意。免费的翻译,不干。

macclear 发表于 2006-5-4 11:54

不是了,是我收到的一封信里写的,但是文邹邹的是在是不能完全理会,这封信比较重要啊。
谢谢了

fc200x 发表于 2006-5-4 15:29

原帖由 macclear 于 2006-5-4 11:54 发表
不是了,是我收到的一封信里写的,但是文邹邹的是在是不能完全理会,这封信比较重要啊。
谢谢了

你可以找翻译社嘛

gast 发表于 2006-5-4 17:41

原帖由 骑车的 于 2006-5-4 09:38 发表
如果想咨询什么,大家可以帮着出主意。免费的翻译,不干。

帮忙不能老计较钱。我看这样吧,楼主这段话挺难的,挺专业的,挺关键的,给我50欧好了,多一个Cent我都不要。

fc200x 发表于 2006-5-4 17:45

原帖由 gast 于 2006-5-4 17:41 发表


帮忙不能老计较钱。我看这样吧,楼主这段话挺难的,挺专业的,挺关键的,给我50欧好了,多一个Cent我都不要。

你真会说话:lol:

mixmas 发表于 2006-5-4 17:49

原帖由 gast 于 2006-5-4 17:41 发表


帮忙不能老计较钱。我看这样吧,楼主这段话挺难的,挺专业的,挺关键的,给我50欧好了,多一个Cent我都不要。


呵呵﹐我敲敲邊鼓﹐多出50歐的那部份給我就行﹐哪怕是1CENT我都要﹐es bringt doch Glueck, oder?

:P

mixmas 发表于 2006-5-4 17:50

原帖由 macclear 于 2006-5-4 11:54 发表
不是了,是我收到的一封信里写的,但是文邹邹的是在是不能完全理会,这封信比较重要啊。
谢谢了


事情起因的緣由呢﹐如果不好說﹐那就算了

macclear 发表于 2006-5-4 22:36

不过是封检察院来的信,其中涉及到这一条款,我想有没有人帮我很准确地翻译出来,最好是学法律的。

睡不醒的猫 发表于 2006-5-4 23:30

这种信倒不是翻译的问题,大概意思就是你犯的事如果不大后果不严重,那么检察院获得法院的允许就不再追究。一个条款不能说明什么问题,这种情况最好是找个懂法律的,律师最好,帮你看看整封信,不要断章取意了。

bettzhang 发表于 2006-5-5 10:44

要人“准确翻译出”,还要专业的。连邦邦忙之类的话也不说。照你的标准翻译出来,好歹三十分钟要把?姿态太高,要我我也收费。

wuwulf 发表于 2006-5-5 11:57

原帖由 bettzhang 于 2006-5-5 10:44 发表
要人“准确翻译出”,还要专业的。连邦邦忙之类的话也不说。照你的标准翻译出来,好歹三十分钟要把?姿态太高,要我我也收费。
$支持$$支持$

suker333 发表于 2006-5-5 13:05

昨天看这个标题就特别不舒服.
怎么请字都不会说,
今天实在忍不住进来插一句, 发现大家和我的想法差不多.

dahli 发表于 2006-5-5 13:13

我也碰到过这种,帮他翻译了以后,一句谢的话都没有,太没礼貌了.好象就是大家的任务,应该完成一样.
$bs$ 大家都是出于好心帮忙的,但事主最起码应该会说一个谢字.

neuron 发表于 2006-5-5 13:38

原帖由 bettzhang 于 2006-5-5 10:44 发表
要人“准确翻译出”,还要专业的。连邦邦忙之类的话也不说。照你的标准翻译出来,好歹三十分钟要把?姿态太高,要我我也收费。
9494

athena_hu 发表于 2006-5-5 13:40

还是叫翻译社吧,多出点钱以后可能就知道说谢谢了

睡不醒的猫 发表于 2006-5-6 00:31

问题是楼主同志以为翻译一条条款就能理解整封信的内容,实在是大错特错了。凭心而论,这条法条对学法律的人来说不是很难。只不过按他说的准确翻译了,他也不见得明白。况且也不知道他到底犯了什么事,连个前因后果都没有。不是我这个人八卦,法律案子的事,检察院、法院写错信也不少见,断章取意了害得只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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