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觉辽。。。
原帖由 realitaet 于 2006-12-10 01:10 发表
我觉得这个男生是那种转牛角的人,他不要电脑,其实还是想女友报着愧疚的心理回到他身边。可是女友现在已经有新的男友了。我也跟女友说过,你告诉他, 你已经喜欢别人了,可能他收回东西就完了。
可是女友可能 ... 为什么开始要接受礼物。
为什么这个女孩分手以后不主动送还东西。
现在拿出点骨气来,人家不要东西就还现金。
物质上吃点亏,起码精神上站直了。 原帖由 ustclaoma 于 2006-12-9 23:30 发表
既然说好是送的,为什么还要还回去?这男人也够抠门的,$bs$ 。换句话说如果女孩子经济上不缺的话,就把电脑还了算了,省得他心疼的睡不着觉,钱是肯定不要给的,奇怪了,就是花钱我也没必要从你手里买啊。
...
还是这个厉害:D 原帖由 feelingspace 于 2006-12-10 01:17 发表
我觉得根本不是这个男人的问题,是LZ女友的问题,这边男女关系还没解决呢,那边新的恋情已经开始了
我觉得这个德国GG就是因为充分感受到纯粹被利用,而没有被爱过,才想出这种比较JP的方式来折磨那个女的
总 ...
同意 我也觉得女友这件事有些偏颇,可是还不至于像大家说的恶意而为。她对这男生爱情我看是谈不上的,不过感激和好感(以前),我想绝对是有的。她绝对不是大家想的那样,她说她也送礼物给这男生,是不是这么贵重,我就不知了。
这里面有不少信佛的朋友,能给这个男生上一课就好了,让他不要这么斤斤计较了。
[ 本帖最后由 realitaet 于 2006-12-10 12:16 编辑 ] 没上过床那是真的要还的,在德国只要没上过床,男孩和女孩一起吃饭都应该是女孩自己付帐的.这个你问问16岁以上的德国小女孩,基本都知道.如果女孩要男孩付帐,那就代表默认和男孩上床了.如果你的朋友没和人家有什么实质进展的想法,却收别人这么昂贵的东西,在这边就是品质问题.这么大手笔的东西,估计对方也不会放弃.弄不好会有官司的,德国人认为这种靠恋爱收取贵重礼物的行为属于欺诈.建议去查查以前的案例,我记得之前判处过这样的.是按金额来的,虽然当时那个女孩判的只有3个月,但是前途全没了.所以建议LZ的朋友最好小心处理这事.不然最后赔的可能不只是钱.最好先问问那个男孩是不是保留了所有的发票.
[ 本帖最后由 schlafenhamster 于 2006-12-10 12:21 编辑 ] 从 法 律 上 说 , LZ的 女 友 什 么 都 不 还 也 没 关 系 。 那 人 也 不 能 作 什 么 。当 然 如 果 他 耍 什 么 手 段 , 譬 如 破 坏 她 的 新 恋 情 , 只 要 不 违 法 , 那 就 难 说 了 。
有 句 话 , Geschenkt ist geschenkt, Wiederholen ist gestohlen。
不 过 挺 同 情 这 德 国 男 生 , 我 觉 得 他 是 被 ausgenutzt了 。将 来 肯 定 有 心 理 阴 影 。 原帖由 schlafenhamster 于 2006-12-10 12:17 发表
没上过床那是真的要还的,在德国只要没上过床,男孩和女孩一起吃饭都应该是女孩自己付帐的.这个你问问16岁以上的德国小女孩,基本都知道.如果你的朋友没和人家有什么 ... :o :o
真的吗?
回复 #37 Don't_speak 的帖子
心理阴影不知道有没有,不过他现在说话的腔调已经是chinesische frauen 都如何如何。想想自己平常也爱说deutsche maenner 如何如何,真是不该一棒子打翻一船人。 恩,我刚来的时候帮警察总局办过案子,是协助的,对方也是个中国女孩.她当时和4个德国男孩同时来往,每个都要了价值不菲的礼物.其中一个长了心眼,不光把送的礼物发票全部保存了下来,而且在觉得那还有问题的时候还请了私家侦探跟踪女孩,拍了不少照片,然后自己去联系了那些德国男孩,一起把女孩告了.最后的部分移交了,没在这边处理.但是按当是的情况来说,那女孩不但收的东西都赔出来了,还要交大量的罚金.我估计她的刑期有可能是交不出罚金,所以以坐牢抵代.不过说实话,她收的礼物总价值可能也就你朋友收的那么多.其中大部分是名牌香水,她收的自行车才价值120欧元,一些化妆品,装饰物小首饰什么的,很多单据都没有了,是折算的,折下来的价格比新的还贵,警局当时基本是按能找到的同类最高价格折算的.德国女孩谈恋爱的时候一般只收糖果,很少收对方贵重礼品的,基本是差不多成了,才会收的,算是定物.一般分手也是会算清楚,你送我多少,我送你多少,折下来以后再算钱.有的处的久的,但是还没结婚的,连一起出去旅游花的钱都会算在里面的,分手之前先清帐.除非一方特别穷,另一方完全不计较,那是个案.和我们国内完全不一样的.
[ 本帖最后由 schlafenhamster 于 2006-12-10 12:46 编辑 ]